民事案件審限的規(guī)定多長時間
民事案件審限的規(guī)定多長時間
民事審判審限指從民事訴訟案件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必須遵守的期限。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民事案件審限的相關法律知識。
民事案件審限的規(guī)定
民事案件審限的法律根據(jù)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后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后,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zhí)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個月。
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十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審理第一審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案件的期限為一年;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審理對民事裁定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十日。
對罰款、拘留民事決定不服申請復議的,審理期限為五日。
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不受上述案件審理期限的限制。
審理涉港、澳、臺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參照涉外審理民事案件的規(guī)定辦理。
民事審判審限
無論是法院直接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還是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限一律從法院正式立案的次日算起。1991年《民事訴訟法》首創(chuàng)民事案件審理期限制度,2000年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zhí)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guī)定》標志著這一制度完成了體系化和精細化。
嚴格遵守審限規(guī)定,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減少當事人訟累,防止案件久拖不決,久審不判,有重要意義?,F(xiàn)將有關期限整理如下:
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
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xù)審理。
二審審限一般3個月
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民事案件一律適用普通程序,針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針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0天,不能延長。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案件的審限依據(jù)適用的程序確定,按照一審程序再審的適用一審普通程序的審限,按照二審程序再審的適用二審程序的審限。
3種情況不計入審限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guī)定,下列事項耽誤的期間不計入審限:
1.公告期間,即從法院在報紙上正式發(fā)出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滿的時間。
2.鑒定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鑒定申請至鑒定機構出具正式的鑒定結論之間的時間。
3.處理管轄問題的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管轄異議至二審法院就管轄問題作出終審裁定書的時間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再審期限 原先是一審的,適用一審,二審的適用二審,注意這和刑事審判的再審不一樣。
民事案件應當在多長時間審理終結
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如果得不到及時處理,容易引起矛盾激化,不利于經濟秩序、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民事訴訟法對民事案件的審理規(guī)定了以下期限:
1.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2.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3.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4.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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