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中絕押條款無效嗎
絕押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在設立抵押權時,約定當事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隨即就取得抵押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擔保中絕押條款的相關法律知識。
擔保中絕押條款應為無效
案例
2009年11月9日,肖某向周某借款4萬元,并出具借條一份。同時雙方簽訂協議一份,內容為:“雙方協商肖某如到期無法償還周某借款,肖某將名下別克凱越轎車一輛以4萬元人民幣轉讓與周某,并提供車輛轉讓的一切手續(xù)。”當日,周某向肖某交付了借款4萬元,但雙方未就車輛辦理抵押物登記。借款到期后,肖某未予償還,周某因此起訴要求肖某辦理車輛過戶手續(xù)并交付車輛。
臨渭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合同雖未標明合同名稱,其內容表現為債務抵償,但實質是絕押合同,因此其絕押內容無效。經向原告口頭釋明后,2010年4月,原告申請撤回起訴,法院裁定予以準許。
擔保中絕押條款無效嗎
律師說法
律師認為:本案關于車輛的協議,類似于債務抵償合同,又類似于抵押合同,還類似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比較而言,與抵押合同最相類似。
雙方當事人目的在于“債務如何清償”,即債權人可以選擇要求債務人還錢,也可選擇要求債務人交付車輛并辦理過戶手續(xù),債務人則按協議接受債權人前述選擇的約束,而不在于“如不清償則出借人損失如何計算”。
前述協議雖未明述“以車輛抵押”,但其內容含有“以車輛抵押”的真意。雖然更接近抵押合同,但其內容違反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規(guī)定,故相應條款無效,但不因此影響合同其他內容的效力。
學說上將此種違反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guī)定的抵押條款,稱作絕押條款。前述物權法規(guī)定,目的在于保護抵押人,防止抵押人因一時急迫而以高價抵押物來擔保價額較低的債權,并被迫接受以抵押物沖抵價額較低的債權的不利后果。
認定是否為絕押合同,首先要看抵押物作價抵償協議的時間,抵押合同的抵押物作價抵償協議是在債務已屆清償期后簽訂的,而絕押合同是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簽訂的,兩者的時間差異對契約內容的公平性影響極大。其次看抵押權行使方式,抵押合同的抵押物作價抵償協議作為行使抵押權的一種方式,仍然以債務到期后對債權債務以及抵押物的清算為必要。
而在債務履行到期前約定抵押權行使采用以抵押物抵充債務的方式的同時,又約定債務履行到期后排除清算程序的,則構成絕押合同。本案協議實質上排除了債務履行到期后的清算程序,故相應條款系絕押條款,應認定為絕押合同。審理中可以依照證據規(guī)則第三十五條向當事人予以釋明,告知其可變更訴請,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則在開庭審理后駁回其訴請。
相關閱讀:
絕押合同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40條規(guī)定,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此法律條款實質是表明法律禁止絕押合同。
法律禁止絕押合同是為了保護抵押人的正當權益,防止抵押權人以威脅或乘人之危,迫使抵押人訂立不利于自己利益的抵押合同。同時,法律這樣規(guī)定也是為了體現當事人之間公平、等價有償的原則。
抵押權是一種變價受償權,抵押物沒有經過折價或變價,就預先約定轉給抵押權人所有,違背了抵押權的價值權屬性,也對利益受損一方當事人不公平,違反了等價有償的原則。而且如果用于抵押的標的物是不動產的話,必須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抵押才能生效。
看過“擔保中絕押條款無效嗎”的人還看過:
4.擔保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