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履行抗辯權有何作用
同時履行抗辯權有何作用
你聽說過同時履行抗辯權嗎?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66條之規(guī)定,同時履行抗辯權: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同時履行抗辯權的相關法律知識。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作用
何謂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guī)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的權力。
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有哪些作用?
一、平衡當事人之間的權益,維護當事人的權利
既然雙務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對等的且相互牽連的,則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債務而要求對方履行的,意味著只享有權力不承擔義務。這顯然與公平的觀念背道而馳,至于一方當事人僅提供部分履行、瑕疵履行,是否可以使另一方拒絕履行,亦應以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來審查之。
同時履行抗辯權有何作用
二、維護交易秩序
同時履行抗辯權允許一方當事人在另一方未履行時,可以拒絕履行,這直接關系到雙方能否依照合同來履行義務的問題,因此當事人不能隨意行使此種權利。在實踐中,經常發(fā)生一方在另一方僅有輕微違約的情況下便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或以各種理由拒絕對方的履行,或同時拒不履行自己的義務等等,這就妨礙了合同的正常履行,嚴重影響了交易秩序。
因此,需要明確同時履行抗辯權行使的條件,對拒絕履行的權利的濫用做出嚴格的限制。還要看到,同時履行抗辯權允許一方在他方未為履行以前,可以拒絕自己的履行,從而有利于督促對方履行義務,并有利于維護交易秩序。
三、增進對方的協(xié)作
根據(jù)誠實信用原則,債務人與債權人對債務的履行和權利的行使,都負有相互協(xié)作的義務。相互協(xié)作不僅有利于債務的正確行使,而且也有利于雙方當事人建立合作伙伴關系,進而促進交易的增長。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中國《合同法》中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制度,這一制度的確立,對于鼓勵交易、保障交易安全,規(guī)范合同當事人的交易,平衡當事入之間的權益、維護交易秩序,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著積極的意義。同時對于完善中國合同法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執(zhí)行方式
當事人一方違約與同時履行抗辯權
一、遲延履行與同時履行抗辯權
關于遲延履行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之間的關系,存在兩種對立的學說。第一種學說認為,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存在本身即足以排除遲延責任。對此,有人從抗辯權排除債務之屆期的角度加以論證,有人以以下理由加以闡釋:因有抗辯權之存在,遲延履行系非可歸責于債務人的原因。
第二種學說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須經行使才能排除遲延責任。它有兩種見解:
其一,抗辯權之行使,溯及地排除已發(fā)生的遲延效果;
其二,已發(fā)生的遲延責任,不因抗辯權的行使而受影響。
二、受領遲延與同時履行抗辯權
在雙務合同中,債權人受領遲延,其原有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因此而消滅。所以,債務人在債權人受領遲延后請求為對待給付的,債權人仍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此場合,債權人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影響債務人主張違約責任
三、部分履行與同時履行抗辯權
債務人原則上無部分履行的權利,因此,雙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提出部分履行時,對方當事人有權拒絕受領,但若拒絕受領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時,不在此限;若受領部分給付,可以提出相當部分的對待給付,也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自己的給付,除非如此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在此場合,債權人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時還有權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
四、瑕疵履行與同時履行抗辯權
債務人瑕疵履行,債權人可請求其消除缺陷或另行給付,在債務人未消除缺陷或另行給付時,債權人有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支付價款,同時有權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
應注意的是,《合同法》已承認瑕疵擔保責任為獨立的制度,債務人交付的標的物有瑕疵,債權人是否還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則需要具體分析。在種類物買賣中,出賣人負有交付無瑕疵之物的義務,于其未為此給付前,買受人有權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支付價款。
在特定物買賣中,如果承認出賣人同樣負有交付無瑕疵之物的義務,出賣人無修補的責任,那么,在風險業(yè)已轉移的情況下,買受人就合同成立后發(fā)生的瑕疵,不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在風險尚未轉移的情況下,在物的交付與減少價款的支付關系上,應成立同時履行抗辯權。
在加工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負有完成無瑕疵工作的義務,有修補工作成果的缺陷的責任,承攬人違反該義務及未承擔該責任時,定作人有權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支付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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