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公告對當事人訴權有哪些影響
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那么你知道土地征收公告嗎?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土地征收公告的相關法律知識。
土地征收公告對當事人訴權的影響
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其法定條件之一是要在法定的起訴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如何理解“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這一時間點,直接關系到起訴期限開始計算的時間。
土地征收公告對當事人訴權的影響
從公告后對當事人訴權的影響角度,公告的法律后果把握以下兩項。
一是未經依法公告的征地及補償、安置決定不生效。
《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未依法進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xù)。
未依法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手續(xù)。
二是依法公告期滿之日是當事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
與一般具體行政行為不同,征地決定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涉及多數人,而且內容又完全相同,要求行政機關對每一個被征地農戶送達征地決定和補償、安置方案,既浪費行政資源,又降低行政效率。
因此,法律規(guī)定,對此類行政行為直接采用公告的方式送達,而不是采用一般行政行為的直接送達等方式。行政機關依法在被征地范圍內張貼公告,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每一位被征地的農戶和相關集體經濟組織。
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就應當視為被征地農民已經知道公告的行政行為具體內容,其起訴期限從公告期滿之日起第二天開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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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規(guī)范土地征收
其一,征收程序必須公開透明、流程規(guī)范、各方參與。政府在決定征收時應向公眾公布獨立機構出具的征地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評估書;應組建社會公眾代表和被征地集體組織代表以及農戶代表的審核委員會審核征地是否必要和征地的具體事項;被征地集體組織和農戶有權對征地和征地事項提出異議,訴至法院的,法院必須受理。政府未按征地流程進行而占用集體土地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有商業(yè)利益目的的如房地產開發(fā)而需要占用集體土地的,不應啟動征地程序,應在國家對農用土地變性為建設用地和用地需要加以嚴格審批的基礎上,由用地人與集體組織協商在集體土地上依法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
其二,現有土地補償項目的標準應當重新研究和制定。我國地域遼闊,土地狀況相差很大,制定統一的、很具體的標準不太現實,但法律應當規(guī)定必須補償的項目和基本的補償原則和標準。物權法規(guī)定征地必須安排好失地農民的生活保障就是一個很好的補償原則和標準。征地不能讓失地農民生活無著落,為失地農民提供生活保障,無疑會大幅度提高征地費用。我國應該確立起政府征不起地就不征地的法律政策導向,以遏制政府的征地沖動。
土地補償項目應當增加土地本身的價值。土地本身的價值和土地產出能力價值是不同的。土地作為自然空間是一種稀缺的資源,具有一定的市場價值,即便是不毛之地,在特定的位置上也有一定的價值。土地補償金應該分為兩部分,對土地的補償和對土地產出能力的補償,前者是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對價,后者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對價之一。
其三,建立土地征收中的談判協商機制。必須廢除政府決定征地,同時又由政府決定征地補償數額的現行做法。土地補償原則和基本標準落實到具體的征地時,由于土地情況不一,存在著很大的價格空間。作為征地當事人,政府無權單方決定征地補償數額,應賦予被征地集體和農戶在土地補償談判中的話語權。雙方平等談判,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提交仲裁或訴至法院。
其四,明確土地補償收益主體和分配程序,確保土地補償款一分不少地分配給該得的集體和農戶。應當嚴禁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截留、挪用、侵占土地補償款,違者追究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應當分清土地補償款的項目,確定哪些該給集體,哪些該給農戶,哪些該給土地經營者,不得混淆。應當公開集體組織在征地補償款上的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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