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犯不引渡原則的定義是什么
政治犯不引渡原則的定義是什么
你知道政治犯不引渡原則嗎?1793年《法國憲法》中規(guī)定:法國給予為爭取自由而從本國逃亡到法國的外國人以庇護。這是關(guān)于庇護 政治犯的立法的開端,也為政治犯不引渡原則的形成奠定了基礎。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政治犯不引渡原則的相關(guān)法律知識。
政治犯不引渡原則的定義
什么是政治犯不引渡原則
政治犯不引渡是引渡上的一項基本原則,是各國公認的一項國際法原則,即一國對于在其境內(nèi)的某一外國人因民族、種族、國籍、宗教、參加某一政治團體或具有某種政治觀點而遭受其本國或居住地國通緝、審判或判刑而給予庇護,拒絕將其交給其本國或經(jīng)常居住地國。
政治犯不引渡原則形成
該原則形成于法國資產(chǎn)階級革命以后西歐一些國家的國內(nèi)立法和各國間的引渡條約的規(guī)定。
1793年《法國憲法》中規(guī)定:法國給予為爭取自由而從本國逃亡到法國的外國人以庇護。這是關(guān)于庇護政治犯的立法的開端,也為政治犯不引渡原則的形成奠定了基礎。
1833年,比利時制定了第一個禁止引渡政治犯的法令。后來,在歐洲國家間訂立的引渡條約中,大都有政治犯不引渡的規(guī)定。這樣,政治犯不引渡就逐漸成為歐洲國家普遍接受的原則,現(xiàn)在已成為各國公認的國際法原則。
政治犯不引渡原則理論基礎
為什么政治犯不引渡卻不得而知,個人觀點認為,可能政治犯被通緝原因并不是因為其犯的是大眾情感不能接受的罪責,往往是其本國的政黨基于自己的觀點和政治犯的立場不同而加以迫害,其余國家若將其引渡,可能有違人道。
因為國際法對政治犯罪的概念并沒有作統(tǒng)一的解釋,而且對于某種犯罪行為是否屬政治犯罪的決定權(quán)屬于被請求引渡的國家。
這就不可避免地會出現(xiàn)各行其是的狀態(tài),甚至存在濫用該原則的情況,另外,在政治活動中兼實施普通刑事犯罪行為,即在混合犯罪的情形之下如何適用這一原則也存在問題。國際上對這一難題的解決辦法主要是把一些罪行從政治犯的概念中排除。
引渡條約相關(guān)公約
我國與泰國,俄羅斯,白俄羅斯,保加利亞,羅馬尼亞,哈薩克斯坦,蒙古,吉爾吉斯斯坦等一些國家簽訂了引渡條約,并且參與了很多實際上涉及引渡問題的公約,比如《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消除一切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等等。太多了,就不一一列舉了。
引渡條約法律依據(jù)
引渡條約是國家間引渡罪犯的依據(jù)。因為國際法上沒有賦予國家以引渡的義務,在沒有引渡條約的情況下,是否將罪犯引渡回申請國完全是被申請國自己的事情,對于賴昌星案件來說,如果中國和加拿大沒有引渡條約,那么加拿大想引渡就引渡,不想引渡就不引渡,我國沒有絲毫辦法。
但是如果有了引渡條約就不一樣了,引渡條約一般會約定兩個或多個國家之間關(guān)于互相引渡罪犯的相關(guān)條件和其他事項.如果在條約中承諾對某個國家的罪犯進行引渡,那么引渡就成為了國際義務,必須履行,沒有正當理由不能隨便拒絕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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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的依據(jù)
目前,在國際社會里大體上存在著三種引渡方式。包括如下三種:
第一種是國家與國家之間簽訂引渡條約,相互承擔引渡嫌犯的條約義務。這種形式最為普遍。如1994年中國與泰國簽訂了引渡條約。這也是中國與他國簽訂的第一個引渡條約。
有時,即使國家之間沒有引渡條約,引渡也可以通過雙方簽訂的司法協(xié)助條約來進行。但具體程序還需有關(guān)國家共同商定。
第二種是通過有關(guān)的國際公約。如果有關(guān)國家都是某一國際公約的締約國,而該公約載有引渡的條款,則締約國之間承擔引渡嫌犯的條約義務。如1970年的《海牙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規(guī)定將劫機犯予以引渡或加以懲罰。
第三種是通過某一國際組織的協(xié)助而將嫌犯引渡回國。如果有關(guān)國家都是國際刑警組織的成員國,則它們有義務在該組織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就引渡嫌犯進行合作。
如果有關(guān)國家之間沒有引渡條約,也無法援用有關(guān)的國際條約或得到有關(guān)國際組織的協(xié)助,那么在該兩國互相引渡嫌犯方面就會存在一些問題?,F(xiàn)有的變通辦法是適用“對等原則”,即一國如在引渡方面曾給予另一國幫助的話,那么,該國在請求該另一國給予幫助時,該另一國就應根據(jù)“對等原則”給予相應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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