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有哪些法律特征
訴前財產保全,也就是訴前保全,是指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你對訴前財產保全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訴前財產保全的相關法律知識。
訴前財產保全的法律特征
(一)應急性
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在起訴或者仲裁前,對于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利害關系人(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遭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依據(jù)利害關系人的申請而采取的財產保全措施。訴前財產保全因此具有較強的應急性。但是,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均未對訴前財產保全應急性的適用條件予以釋明,雖然民事訴訟法立法為法院預設了較大的自由裁量空間,但也為申請人濫用訴權提供了捷徑。民事訴訟法對此設置了申請人擔保制度,試圖以此遏制申請人濫用訴前財產保全的權利。
(二)非對審性
法院在受理訴前財產保全案件時只需從形式上審查申請人申請保全是否符合程序法規(guī)定的條件,不可能對申請人是否能勝訴予以審查,也不可能對申請人是否存在侵犯被申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權益予以審查,民事訴訟法設置的申請人擔保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申請人濫用訴權。
(三)預測性差
1992年《民事訴訟法》已經規(guī)定了申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應當提供擔保,2012年《民事訴訟法》沿襲了該規(guī)定。訴前保全之所以要求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是因為畢竟申請人日后是否會起訴,起訴后是否會受理,或者受理后是否有充足的證據(jù)支持原告(申請人)勝訴都是未知的。所以,訴前財產保全預測性極差。
(四)風險性大
如果申請人正常行使訴前財產請求權,確實屬于申請應急性司法保護措施的范圍,法院應當及時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以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但是,如果申請人惡意行使訴前財產保全請求權,即便申請人提供了財產或實物擔保,仍然可能會給被申請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被申請人如果不能通過行使追償權挽回損失,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將會受到影響。
相關閱讀:
訴前財產保全的基本特點
1、訴前財產保全具有快速、及時、簡便特點。民訴法規(guī)定對準予訴前保全申請的,人民法院應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并開始執(zhí)行。這一措施的快速實施,可以更完整地避免利害關系人因糾紛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5]
2、訴前財產保全在適用效力上同訴訟保全一樣具有國家強制性。任何義務主體對人民法院制作的針對其財產的訴前保全裁定,都負有必須履行的責任,否則應受法律制裁。
3、訴前財產保全效力具有可變性和延續(xù)性。
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被裁準后,就起訴或不起訴有選擇的權利。申請人若在裁定送達后十五日內未起訴,人民法院將解除保全,裁定效力終止;訴前保全裁定的效力也可因被申請人提供擔保而終止;還可因生效法律文書執(zhí)行完畢、原申請人在訴訟中撤訴獲準、實施訴前保全錯誤、申請人死亡沒有繼承人或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等原因而終止。如果申請人向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保全裁定在受理法院繼續(xù)有效。
民訴法沒有訴前保全裁定有效期限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訴法若干問題意見第109條規(guī)定的是訴訟中財產保全裁定效力維持到生效法律文書執(zhí)行時止。
程序法和司法解釋沒有規(guī)定因申請人在訴前財產保全后十五日內起訴而應解除訴前保全或由審判合議庭另行制作保全裁定,筆者理解立法愿意已賦予訴前保全的效力具有延續(xù)性。因此,訴前保全實施后,申請人在法定期間起訴的,該保全裁定繼續(xù)有效,其效力也應維持到生效法律文書執(zhí)行時止。
4、被保全財產范圍的廣泛性。人們認為,能適用訴前保全的財產除有形財產即動產和不動產,如貨幣、車、船、鋼材、木材、房屋等外,還應有無形財產,如財產使用權、收益權、債務人到期債權及財產所有權派生出的其他財產權等都可以作為保全的對象,只是保全措施與有形財產的保全方式有所不同,如對債務人的到期債權的保全是限制履行,而不能對第三人的財產直接保全。
看過“訴前財產保全有哪些法律特征”的人還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