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保證保險意思(2)
什么是保證保險意思
保證保險的分類
保證保險主要分為三類:合同保證保險、忠實保證保險、商業(yè)信用保證保險。以保險標的為標準劃分,財產保險可以分為財產損失保險、財產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等。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簽訂的以各種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保險合同則分別為財產損失保險合同,責任保險合同,信用保險合同和保證保險合同。
合同保險
合同保險保險專門承保經濟合同中因一方不履行經濟合同所負的經濟責任。合同保證保險實質上起著金融直轄市的作用,首先它涉及到保證人、被保證人、權利人三方,而不象一般保險合同那樣只有兩方;第二,合同保證保險的保險費是一種服務費而不是用于支付賠款的責任準備。合同保證保險的歷史不長,傳統上是由銀行出具信用證來擔保涉外經濟合同的履行。由于出立銀行信用證條件較為苛刻,手續(xù)比較繁鎖,就導致了對合同保證保險需求的增加,從而促進了保證保險業(yè)務的發(fā)展。
從法律意義上講,保證人只有在被保證人無力支付時才有義務支付賠款,而保證人只對權利人有賠償義務。在承保合同保證保險時,保證人既要考慮違約的風險,同時還要考慮匯率風險、政治風險,并要考慮到各國政治制度、法律制度、風俗習慣的判別。在確定風險程度時,被保證人的財務狀況是一個決定性因素。在承保前,保證人往往要對被保證人的財務狀況、資信度進行調查。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1、有關被保證人基本情況的記錄,包括被保證人的歷史、在社會上的影響等;2、最近財務年度的財務由冊及有關材料;3、合同業(yè)務的進展狀況;4、反擔保人的財務狀況;5、與銀行的往來信函;6、企業(yè)的組織、經營狀況,信貸情況,財務審計及記賬方法,附屬企業(yè)的情況。
忠實保險
忠實保證保險通常承保雇主因其雇員的不誠實行為而遭受的損失。涉外忠實保證保險一般承保在中國境內的外資企業(yè)或合資企業(yè)因其雇員的不誠實行為而遭受的經濟損失,也可承保中國勞務出口中,因勞務人員的不誠實行為給當地企業(yè)主造成的損失。
忠實保證保險與合同保證保險的區(qū)別在于:
1、忠實保證涉及的是雇主與雇員之間的關系,而合同保證并不涉及這種關系;
2、忠實保證的承保危險是雇員的不誠實或欺詐,而合同保證承保的危險主要是被保證人的違約行為;
3、忠實保證可由被保證人購買,也可由權利人購買,而合同保證保險必須由被保證人購買。
商業(yè)保險
商業(yè)信用保證保險是由權利人投保他人的信用,如他人不守信用而使權利人遭受損失,則由保證人負責賠償。在中國商業(yè)信用保證保險主要是出口信用保險。
出口信用保險是以鼓勵該國出口商擴大出口貿易為出發(fā)點,給該國出口商提供出口貿易收匯風險保障的一項特種業(yè)務,即由國家設立專門機構對該國出口商或商業(yè)銀行向外國進口商或銀行提供的信貸進行擔保,當外國債務人拒絕付款時,這個機構負責支付遭拒付款部分的全部或部分損失?,F在各工業(yè)發(fā)達國家、一些東歐國家,以及不少發(fā)展中國家都開辦了此類業(yè)務。
辦理出口信用保險一方面解除了出口企業(yè)收匯風險的后顧之憂,提高了出口企業(yè)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保證了出口企業(yè)的正常經濟核算,另一方面幫助出口企業(yè)解資金需要,擴大了出口企業(yè)的經營能力。因此,出口信用保險受到許多出口企業(yè)的歡迎。隨著外貿體制的改革,出口信用險的需求在今后一段時間內還會有進一步的擴大。從保險人的角度來看,如何在保證基本的收支平衡基礎上,提供更全面、更有效的信用保證,也是一個亟需解決的重大課題。
保險性質
保證保險之運作不符合保險之本質,保證與保險皆具有轉移風險的職能,但二者的運行方式卻不一樣。保險的本質是一種特有的分配關系,體現為保險共同體的互助共濟關系。保險雖依單個之保險合同使被保險人得以將風險轉移至保險人,似乎保險人把風險集中于自身之上,然而這僅僅是形式而已。保險人通過收取保險費的方式將風險分散給了眾多的投保人,自己實際上并未承擔什么損失,其保險資金的來源具有社會性,保險人支付保險金后不得向被保險人進行追償。
而在保證保險中,債權人將風險轉移至保證人(即保險人),由保證人自身獨立承擔風險,該行為不具有社會性,保證人唯有通過反擔?;蜃穬敊鄟肀U献约旱睦妗6依碚撋?,保證不應發(fā)生損失,但是在大量的保證中,損失確實會發(fā)生,這是指被保證人違約不能償還,又沒有其它經濟來源償還保證人的情況。許多情況下,保證人也只能獲得部分償還。不過,這種損失本質上是無法預測的,因而費率是建立在經驗判斷基礎之上的。實踐中,保證保險的保險費是通過保證人收集和研究單個被保證人的相關信息,一個一個地作出是否接受的判斷。正是在此意義上,保證保險的保險費的實質,是被保證人因使用保險人的信譽而支付的一種手續(xù)費。
保證保險是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持保證保險說的學者認為,保證有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在一般保證中,債權人只有在向債務人請求賠償不成的情況下,才可以要求保證人賠償,因而保證人的責任是第二位的。而在保證保險中、只要發(fā)生損失,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保險人賠償,符合保險責任第一位的特征。殊不知保證責任的次位性并非針對債權人的求償順序,而是主合同中的債務人債務先行存在,以及最終的責任承擔者仍是債務人而言。況且在連帶保證中也是一旦發(fā)生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即可要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承擔賠償責任。故而,保證保險應當屬于保證中的連帶保證。至于保證人是承擔債務履行的責任,還是承擔損失賠償責任、往往在保證保險合同中予以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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