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重婚罪的犯罪類型是什么
在生活中,有很多夫妻上法庭不是為了結婚,而是一方犯了重婚罪。那么,在法律上,重婚罪的犯罪類型是什么呢?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能幫到你們。
重婚罪的犯罪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型;
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
重婚罪的處罰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5條規(guī)定,對重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的規(guī)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是以侵害健全的性風俗的行為為內(nèi)容的犯罪。刑法規(guī)定重婚罪,是想保護社會的健全的性道德感情,也一并包含著想通過維護今日的社會道德規(guī)范之一環(huán)的一夫一妻制來保護家庭生活。
不構成重婚罪的行為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實踐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響,夫妻間虐待的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婦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與他人結婚,由于這種重婚行為的動機是為了擺脫虐待,社會危害性明顯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2)因遭受災害外逃而與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災害在原籍無法生活而外流謀生的。一方知道對方還健在,有的甚至是雙方一同外流謀生,但迫于生計,而不得不在原夫妻關系存在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這種重婚行為盡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會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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