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東莞標準底薪加班費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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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東莞標準底薪加班費是多少
東莞市企業(yè)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調(diào)整為1510元/月(折算為8.68元/小時),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diào)整為14.4元/小時。
新的最低工資標準實行后,加班工資不能低于多少
假設(sh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等于最低工資標準,那么,根據(jù)《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條,工作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即:
8.68×150%=13.02(元);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即
8.68×200%=17.36(元);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即
8.68×300%=26.04(元)。
加班費是如何支付的
根據(jù)《勞動法》及有關(guān)規(guī)定:
1、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
3、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
4、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wù)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yīng)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工資。
5、經(jīng)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yīng)視同延長工作時間,支付給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6、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zhí)行上述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