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怎么定抵押物的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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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怎么定抵押物的價格
拍賣標的的底價即保留價,是指拍賣標的物在拍賣時應達到的最低價格基數(shù)。預定拍賣底價,是拍賣人或拍賣法院在拍賣開始之前,就拍賣標的物估定的最低價格,以此作為拍賣價格的最低標準。
預定底價一般是在拍賣標的物價格不易確定或價格較高的情況下,拍賣人或執(zhí)行法院認為有必要,才預定拍賣底價。
一般說來,預定拍賣底價,可以避免拍賣價格過低致使當事人受到難以預測的損害。故在拍賣中只要出賣人或強制執(zhí)行中的債權人或債務人提出預定底價申請的,拍賣人或拍賣法院應予準許。
拍賣標的底價的預定根據(jù)拍賣標的的不同情況而有所區(qū)別。《拍賣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委托人有權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并要求拍賣人保密。
拍賣國有資產(chǎn),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需要評估的,應當經(jīng)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并根據(jù)評估結果確定拍賣標的保留價”。據(jù)此規(guī)定,對于拍賣標的物底價的確定有以下3種情況:
一是任意拍賣的標的物,其底價的預定應由委托人自行決定或必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二是對于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需要評估的拍賣,應根據(jù)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確定拍賣標的的底價。
三是對于強制拍賣標的物底價的預定,應由拍賣法院依職權決定,但拍賣法院對底價的預定,仍應征得當事人即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意見。
無論是委托人自定,或拍賣法院等單位預定拍賣底價,都應適可而止,不能定得過高,也不能過低。底價過高拍賣難以成交,過低會使出賣人或債務人受損。
因此,拍賣底價的預定對拍賣的進行有著重要意義。在拍賣實踐中,預定底價往往多依當事人即出賣人的意思為必要參考。但若當事人與債務人的意見不一致或強制執(zhí)行中當事人應到場而不到場的,拍賣人或執(zhí)行法院有權根據(jù)客觀公正的標準作出決定,酌定拍賣底價。
拍賣底價預定后,拍賣人應嚴守秘密,不得對外發(fā)表,以防應買人串通壓價。
法院拍賣的三個特點
拍賣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買主:即凡拍賣表現(xiàn)為只有一個賣主(通常由拍賣機構充任)而有許多可能的買主,從而得以具備使后者相互之間能就其欲購的拍賣物品展開價格競爭的條件。
拍賣必須有不斷變動的價格:即凡拍賣皆非賣主對拍賣物品固定標價待售或買賣雙方就拍賣物品討價還價成交,而是由買主以賣主當場公布的起始價為基準另行應報價,直至最后確定最高價金為止。
拍賣必須有公開競爭的行為:即凡拍賣都是不同的買主在公開場合針對同一拍賣物品競相出價,爭購以圖,而倘若所有買主對任何拍賣物品均無意思表示,沒有任何競爭行為發(fā)生,拍賣就將失去任何意義。
法院拍賣流程
拍賣業(yè)務的一般程序可分為三個階段:
準備階段
貨主把貨物運到拍賣地點→委托拍賣行進行挑選和分批→拍賣行編印目錄并招攬買主。參加拍賣的買主可以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到倉庫查看貨物→了解商品品質(zhì)→擬定自己的出價標準,做好拍賣前的準備工作。拍賣行一般還提供各種書面資料,進行宣傳以擴大影響。
正式拍賣
正式拍賣是在規(guī)定的時間和地點,按照拍賣目錄規(guī)定的次序逐筆喊價成交。拍賣過程中,買主在正式拍賣的每一次叫價,都相當于一項發(fā)盤,當另一競買者報出更高價格時,該發(fā)盤即行失效。拍賣主持人以擊槌的方式代表賣主表示接受后,交易即告達成.
成交交貨
拍賣成交后,買主即在成交確認書上簽字,拍賣行分別向委托人和買主收取一定比例的傭金,傭金一般不超過成交價的5%。買主通常以現(xiàn)匯支付貨款,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按倉庫交貨條件到指定倉庫提貨。由于拍賣前買主可事先看貨,所以,事后的索賠現(xiàn)象較少。但如果貨物確有瑕疵,或拍賣人、委托人不能保證其真?zhèn)蔚?,必須事先聲明,否則,拍賣人要負擔保責任。
法院拍賣怎么定抵押物的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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