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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要求“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赐蛘邌柡蚶夏耆?rdquo;,因此,“?;丶铱纯?rdquo;不僅是盡孝之道,更成為法定義務。
那么,對于不?;丶业淖优?,父母們是否真的將他們訴至法庭?記者從廣東越秀區(qū)法院獲悉,“?;丶铱纯?rdquo;入法兩年來,雖然很多老人在庭審時都表達出希望子女多看望的想法,但很少有人在起訴書中明確要求子女“?;丶铱纯?rdquo;,老年人與子女的糾紛多集中于贍養(yǎng)費。而且,用法律強行約束子女探望父母,親情也會打折扣,還面臨著執(zhí)行難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多以調解為主。
從越秀區(qū)法院了解到,從2013年7月1日至今,越秀法院共受理贍養(yǎng)類糾紛案9起,審結的8起糾紛案中,有4起案件原告的訴求中包含要求作為被告的子女履行探視義務、對父母多加關心照料,其他部分老人也在開庭時表達了希望子女探視的愿望,但并沒有正式提出訴訟請求。
可見,自從《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以來,來法院起訴的老人都希望通過法律維護自身權益。
在越秀區(qū)法院審理的幾件案件中,均是因父母兒女矛盾尖銳而訴至法院,為了防止矛盾激化,法官更多的是勸導雙方調解或撤訴。老人在訴訟請求中還有一些比較特別的請求,比如要求子女將自己從養(yǎng)老院接回同住等,由于這些請求不屬于法院受案范圍,因此一般都無法受理。
法官表示,案件的調解和撤訴都是在法官的主持并引導下進行的,法官之所以盡力引導該類案件向調解、撤訴發(fā)展,是因為贍養(yǎng)糾紛中除了涉及贍養(yǎng)費的給付問題外,還涉及子女對父母的探視問題。
法官認為,法律與道德調處的范圍有相同之處,但也有不同的領域,雖然法律規(guī)定法院在審理贍養(yǎng)糾紛案件時可以一并處理探視的問題,但這畢竟屬于一種人身權利,法律也不能強行支配子女的人身自由,使其履行探望的義務。
此外,子女贍養(yǎng)、照顧探望父母的行為蘊含著道德所要求的“孝”這個中華民族的美好品質,如果運用法律的強制性去強行約束子女,用一紙判決去規(guī)范子女遵守孝道探望父母,這種履行判決書式的探望已經變質,親情就沒有了實質意義。
最后,要求子女履行探視義務的判決存在執(zhí)行難的問題。司法實踐中,執(zhí)行法官也只能約定一個地方讓雙方見面溝通,無法到達父母想子女“回家看看”的期望,這種執(zhí)行方式無疑增加了法院的負擔。因此,在面對贍養(yǎng)糾紛案件,法院注重雙方能協(xié)商一致、調解和好,盡量和諧地解決家庭糾紛。
案例一:父告女兒不探視 女兒不滿父再婚
年近七旬的李伯將兩個女兒告上了法庭,除要求贍養(yǎng)費等費用外,還要求女兒履行“?;丶铱纯?rdquo;的義務,“每周三次到住處探視,如不履行即申請法院采取拘留等強制措施”。
正如女兒所說,李伯生活條件優(yōu)越,每月退休金近5000元,藥費全額報銷,還有存款和物業(yè)。父女法庭相見,其矛盾在李伯與妻子離婚時就已種下。
2012年,年過六旬的李伯離婚再娶。“離婚、再婚時間這么短,無法接受。”大女兒表示,小女兒也表示“很憤怒”。女兒認為李伯“不檢點”,搞婚外情,不愿與其來往。
李伯稱他的感情受到重大的傷害,“我年事已高,患有高血壓、心臟病,隨時有生命危險。有些事情可以用錢解決,但無法替代家庭的親情與溫暖。”
“你們是父女關系,是否可以調解解決,沒有必要通過判決,雙方都沒有贏家。”法庭調解階段,法官對李伯說,“為何你今天到這個地步,自己女兒都這樣對你,你真的應該反省。”
法官又對李伯的女兒說,“作為女兒,也不要干涉父親生活太多。”
“即便女兒與你有傷害,通過你的行為,女兒也會原諒你。但你這樣,女兒如何原諒你,如何回家看你?”法官要求李伯表態(tài),李伯聽后當庭表示撤訴。
案例二:子女探視太奢侈 老伯唯求贍養(yǎng)費
陳伯年過九旬,妻子早喪,最小的女兒也已54歲。因為贍養(yǎng)費問題,他與一子二女已經幾次法庭相見。
2010年初,經過法院調解,3名子女每月給陳伯700元。幾個月后,三子女又訴至法院,以經濟條件變化為由,兒子要求不負擔贍養(yǎng)費,兩個女兒則要求贍養(yǎng)費減至每月50元,被法院駁回。從此,三子女與陳伯關系惡化,斷絕來往,除支付贍養(yǎng)費外,沒有任何關懷照顧、精神慰藉。
2012年,陳伯因兩次跌倒受傷,生活不能自理,曾要求三子女照顧但遭拒。后陳伯的干兒子黃某被迫辭工照顧陳伯,陳伯也在經濟上支持黃某一家的生活。加之養(yǎng)老院的費用,陳伯每月3600元的收入捉襟見肘。
2013年,陳伯又將三子女告到越秀法院,要求將贍養(yǎng)費從700元調至1800元,同時要求三子女每周輪流到老人院探望他一次。
庭審中,陳伯稱,只有小女兒有去探望他,另兩個“來探望我還會氣我”。鑒于和子女的關系難以挽回,陳伯表示放棄讓子女定期探視的請求。
法院認為,陳伯每月的收入足夠養(yǎng)老院的生活,按照各子女實際經濟情況,判決將贍養(yǎng)費從700元提高到800元,其中兒子每月300元不變。
案例三:調解后給贍養(yǎng)費 仍不愿探望母親
“她還是沒來看我。”在法院調解書作出一年后,徐阿姨仍然沒有等到女兒的探望。
2013年,77歲的徐阿姨一紙訴狀,將女兒告到法院。徐阿姨稱,女兒由她一手帶大,作為母親,已盡到養(yǎng)育之恩,如今年老體弱,身患多種疾病,女兒卻對她“置之不理,令人難以理解和忍讓”。
徐阿姨說,1999年,她與老公離婚,女兒答應每月給200元贍養(yǎng)費,但一直都沒有兌現(xiàn),現(xiàn)因物價上漲,她請求法院判決女兒每月給500元,同時“定期回家關照看望,給予關心慰藉”。
庭審時,女兒的代理人提出希望可以調解。最終,雙方達成調解方案,女兒每月向徐阿姨賬戶匯款500元,每月探視一次。
此后,女兒按時將贍養(yǎng)費打到徐阿姨的賬戶上,但卻從來沒有探望過她。當被問及為何不向法院申請執(zhí)行,徐阿姨說,“強制沒用,都看開了。”
“如果她回來看我,我肯定歡迎,畢竟是我生的。”徐阿姨說,盡管對女兒多有埋怨,她仍希望能“挽回”這個女兒,因此也不打算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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