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合同規(guī)定可不可以休年假
所有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工作到一定時間都有年假,那沒簽合同是不是沒有年假的呢?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沒簽合同規(guī)定可否休年假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沒簽合同規(guī)定可否休年假
帶薪年休假與《勞動合同法》同步實施。只要按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簽訂勞動合同,除極少數非全日制用工,絕大多數勞動者會有至少1年的合同,也就能享受到至少5天的年休假。不過那些今天這兒1個月,明天那兒2個月的短工,由于工作很難形成連續(xù)性,年休假也難保障。
為了貫徹《勞動合同法》,很多地方出臺了新的勞動合同文本。有的地方合同文本并未將帶薪年休假列為必備條款,這是否會影響到勞動者的年休假權利。對此,法律專家指出,帶薪年休假制度也是法定的,而且勞動法特別是勞動合同法本身已經明確了這一點,因此寫不寫入雙方合同,均不影響勞動者依法享有年休假的權利。
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在實踐中有些單位對于勞動者未休的年休假會及時向勞動者進行折薪補償,但更多的情況是,用人單位未安排勞動者休年休假,也不向勞動者支付這筆300%的年休假工資報酬。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追索年休假工資報酬,應當適用勞動爭議的一年的一般時效,還是適用勞動報酬的特殊時效?
一般認為,我們所稱的“勞動報酬”是勞動者付出體力或腦力勞動所得的對價,體現的是勞動者創(chuàng)造的社會價值。而這里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是因用人單位未安排年休假而應當承擔的一種法定責任,這一點與雙倍工資差額爭議相類似,均應當適用一年的一般時效,而不應適用勞動報酬的特殊時效 。
不能享有年假的情況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guī)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職工年假天數的計算
1、累計算
根據國務院帶薪年休假條例,所有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連續(xù)工作滿12個月以上,都能享受到帶薪年休假(下稱年休假)。其中,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辦法》第四條進一步明確,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法、行政法規(guī)或國務院規(guī)定視同工作期間,應合并為“累計工作”時間。
“南京市民王先生在甲單位工作了8年,跳到乙單位工作了3年,那么他的累計工作時間就是11年,他在乙單位的年休假天數,就按11年計算。”彭光華教授表示,這一點與勞動合同法及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一致,實際是明確了年休假是勞動者的福利,保障的是全體勞動者的休息權,因而不是根據對企業(yè)的貢獻來確定的。
2、打折算
“對于剛跳槽到新單位的勞動者,他第一年的年休假天數,辦法也有例外的規(guī)定。”蘇海南研究員表示,辦法提出,勞動者新進用人單位,且連續(xù)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當年的年休假的天數,按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后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這一規(guī)定,在保障了勞動者權益的前提下,也兼顧了用人單位的利益。”蘇海南說,這里的日歷天數,從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計算。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假如王先生在甲單位干滿了8年,是今年8月1日跳到乙單位工作的,那么他今年在乙單位剩余的“日歷天數”為153天。按累計工作時間算,他不足9年,年休假天數應為5天。那么今年他的年休假天數應為(153÷365)×5天=2.1天。由于0.1天不足1整天,不能享受年休假,因此他今年的年休假天數是2天。“通常來說,跳槽越早在新單位休得越多。”蘇海南說,第二年起,王先生在乙單位的休假天數就按第一種累計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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