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發(fā)了50000怎么算個人稅
現(xiàn)在很多的企業(yè)單位都是會發(fā)放年終獎的,并且年終獎規(guī)定是需要繳納個人稅的,那年終獎50000要怎么計稅呢?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年終獎50000的個稅計算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年終獎50000的個稅計算
國稅發(fā)[2005]9號文件基本規(guī)定是:“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
根據(jù)國稅局2005年發(fā)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的規(guī)定,年終獎金應繳稅計算標準為: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其中適用稅率為年終獎金除以12所對應的稅率及速算扣除數(shù)。
1,全月應納稅額不超過1500元的,稅率為3%,速算扣除數(shù)0;
2,全月應納稅額超過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shù)105元;
3,全月應納稅額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shù)555元;
4,全月應納稅額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稅率為25%,速算扣除數(shù)1005元;
5,全月應納稅額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稅率為30%,速算扣除數(shù)2755元;
6,全月應納稅額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稅率為35%。速算扣除數(shù)5505元;
7,全月應納稅額超過80000的部分,稅率為45%。速算扣除數(shù)13505元。
值得注意的是:國稅發(fā)[2005]9號文件規(guī)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如果同一個人同月在兩個企業(yè)都取得了年終一次性獎金,納稅人在自行申報時,不可以將這兩項獎金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享受一次性獎金的政策;對該個人按規(guī)定只能享受一次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優(yōu)惠算法。
年終獎個稅的特殊計算
一個員工一個年度在兩個以上單位工作過,只能按照國稅發(fā)[2005]9號文件規(guī)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年終獎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納稅人可以自由選擇采用該計稅辦法的時間和發(fā)放單位計算。
1、一個員工一年中的某一個月發(fā)放的年終獎適用了除以12找稅率的優(yōu)惠計算政策,則該年其它月份就不能再適用了。
2、一個員工一年一次,在兩處以上取得年終獎,也只能適用一次。
3、員工即使工作時間不足12個月,也可以適用一次。
離職能否得到年終獎
《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53條,對“工資”進行了定義: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如果“年終獎”的性質為工資,就應當由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按時、足額向勞動者給付。
實踐中,有勞動者因為未在用人單位工作至整年提前離職,用人單位以此拒絕向勞動者發(fā)放“年終獎”??梢哉f,這種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其工作時長比例支付其工作期間的“年終獎”。
那么如果此時“年終獎”的性質并非工資,而是福利呢?對于福利問題,作為用人單位的一方有權對此問題作出決定,屬于用人單位的自主管理行為,故而此時的“年終獎”是否發(fā)放、怎么發(fā)放,就由用人單位自主作出決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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