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的訴權難以充分實現的原因
納稅人的訴權難以充分實現
研討會上,不少來自實務界的法官提出,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的嚴重缺陷也導致了納稅人維權不暢?!抖愂照魇展芾矸ā返?8條規(guī)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fā)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然后才可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法官陳良剛認為,這條規(guī)定實際上限制了納稅人的訴訟權,“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如果無力繳納稅款及滯納金,也無法提供相應擔保,那就不僅喪失了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也喪失了行政訴訟救濟的權利。”
納稅人有權了解政府預算報告
研討會上,與會各界人士還探討了湖南農民蔣石林起訴常寧市財政局違規(guī)購買豪華車一案。劉劍文認為,從納稅人應當享有知情權以及民主監(jiān)督權而言,蔣石林的起訴無疑是正當的。道理其實十分簡單,政府的“錢袋子”里裝的是納稅人的錢,政府花錢必須對納稅人負責,更何況政府是財政“管家”,你掌管著這個“錢袋子”就應該多負一份責任,不能因為你是“管家”就可以隨便支使。而花錢必須先有預算然后才能執(zhí)行,沒有預算的開支即為違法,而違法的財政開支必然傷及納稅人利益。
權利的缺失使納稅成為非自愿性行為
在過去的全國納稅宣傳月里,本報社會調查中心聯(lián)合新浪新聞中心所做的一項名為“在中國,納稅的感覺怎么樣”的調查顯示,參加調查的近5000人中,感覺“虧”,感覺自己只履行義務沒行使權利的占83.4%;感覺很焦慮,很想行使監(jiān)督權利,但不知道怎么辦的占39.0%,大多數受訪者對自己都繳了什么稅、需要繳什么稅沒有一個清楚的概念。
會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有關人士披露,近年開展的全國稅收執(zhí)法檢查中,每年查出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不符的涉稅文件、不當的稅務處罰決定數以萬計,但全國法院審理的稅務行政案件中,占當年全國行政訴訟案件總數的比例不到2%,而在發(fā)達國家和大部分發(fā)展中國家,這個比例都是很高的,我國臺灣地區(qū)高達60%以上。
一方面是大多數納稅人對自己的權利幾乎一無所知,另一方面是納稅人訴訟逐年下降,究竟是什么造成我國稅收司法嚴重疲軟?
中國財稅法學教育研究會會長、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教授認為,造成這種畸形現象的根本原因在于納稅人的權利在我國現行法律法規(guī)中缺少明確規(guī)定,我國沒有一部《納稅人權利法》,而在美、英、加、法等國家,都將納稅人權利寫進了憲法,并制定了相應的保護納稅人權利的法律,頒布了諸如《納稅人權利宣言》和《納稅人手冊》等法規(guī)文件。
現實中,我國稅收宣傳一向以應盡義務為主調,著重宣傳公民應如何納稅、納好稅、不納稅應該承擔哪些不利后果等,而對納稅人享有那些權利以及如何行使這些權利卻強調得不夠。劉劍文說,權利的缺失使“光榮納稅”義務的履行在大多數情況下不可能成為自愿行為,雖然政府一再宣傳稅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在只看到義務看不到權利的情況下,民眾更傾向于將稅收同我國封建時代長期存在的橫征暴斂的苛捐雜稅聯(lián)系起來。在這種思想氛圍的影響下,偷逃稅款的人絲毫沒有可恥的感覺,反而開始“逆向攀比”,大家不比誰納稅多,而是比誰不納稅。
明確納稅人相關權利
我們都知道,納稅是每個公民的義務,但納稅人擁有哪些權利,卻沒幾個人能說得出。5月20日,在由中國法學會、北京大學法學院舉辦的“和諧社會與稅收司法改革”國際研討會上,專家們對此進行了熱烈的討論。
納稅人的訴權難以充分實現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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