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以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為目的,由政府根據本地的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合理制定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線。下文是??谑修r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歡迎閱讀!
??谑修r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實保障農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權益,根據國務院、省政府低保工作的有關規(guī)定和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我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對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實行全額或差額救助的社會救濟制度。
第三條 凡持有本市農村戶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原則是:堅持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堅持定期救濟和臨時救濟、政府救助、社會互助、親友扶助、鄰里幫助、家庭保障相結合,鼓勵勞動自救的原則;堅持嚴格管理、規(guī)范管理與實事求是、因戶制宜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動態(tài)管理、屬地化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我市建立和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工作原則是“政府領導,民政主管,部門配合”。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財政部門負責落實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工作經費和監(jiān)督資金使用情況;人事勞動保障、工會、衛(wèi)生、公安、物價、統計、審計、殘聯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關工作。
具體職責是:
(一)市、區(qū)民政部門職責:
1.組織調查研究、制定本級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規(guī)范性文件和具體政策,提出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發(fā)展規(guī)劃和具體實施步驟。組織、落實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并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匯報;
2.指導、督促、檢查下一級民政部門開展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3.負責向財政部門申報本級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撥款計劃;
4.負責制定本級保障資金預算和決算報告;
5.負責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人員的業(yè)務培訓和計算機網絡管理、統計匯總、檔案管理;
6.組織、協調、指導各種社會力量開展社會幫困工作;
7.負責有關部門工作的協調;
8.各區(qū)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保障對象的審批和保障金額的確定。
(二)市、區(qū)財政部門職責:
1. 配合民政部門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參與擬定具體的保障標準及實施辦法;
2.負責落實本級保障資金的預算和籌集,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3.按本級民政部門提出的用款計劃保證及時撥付;
4.審查本級民政部門編制的每期報表及年終決算,按規(guī)定匯總上報;
5.檢查、監(jiān)督保障資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和健全保障資金財務制度,保證會計核算的準確,并定期上報。
(三)鎮(zhèn)人民政府職責:
1.按照本辦法及其他有關低保規(guī)定,組織、落實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2.對申請人的家庭情況進行審核;
3.負責對低保對象家庭情況的定期復核;
4.提供咨詢服務;
5.發(fā)放低保款物;
6.依法調查、處理騙取、冒領低??钗锏倪`法行為;
7.負責本鎮(zhèn)低保工作的報表統計和檔案管理;
8.組織、協調、指導各種社會力量進行社會幫困活動;
(四)村民委員會職責:
1.接受農村居民的申請,組織對申請人的家庭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2.張榜公布擬上報待批的保障對象情況、已批準的保障對象情況;
3.提供咨詢服務;
4.負責對低保對象的定期復核;
5.負責低保金的發(fā)放。
第二章 保障標準
第六條 制定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應以既保障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賴思想的原則,主要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一)農村人均實際生活水平;
(二)維持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費用;
(三)物價指數;
(四)經濟發(fā)展水平和財政狀況;
(五)與其他各項社會保障標準相銜接。
第七條 農村低保標準現為93元,根據社會經濟發(fā)展,適時進行調整。
第八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市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物價、統計等部門制定和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保障對象
第九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是指有本市轄區(qū)內農村戶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主要有以下三類人員:
(一)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yǎng)人或撫養(yǎng)人而未列入五保戶的“三無”家庭;
(二)家庭主要成員因嚴重殘疾而喪失勞動能力的“重殘”家庭;
(三)家庭主要成員長年有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造成經濟收入低微、生活十分困難,靠自身力量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的“重病”家庭。
農村低保對象實行動態(tài)管理,每半年核定一次,原則上控制在農村人口的5%左右。
第十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的贍養(yǎng)(扶養(yǎng)、撫養(yǎng))關系、不論戶口是否在一起但實際上長期共同生活的成員。具體有:
(一)夫妻;
(二)父母與未成年或喪失勞動能力的子女、養(yǎng)子女、繼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雙亡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
(四)子女與無生活來源的父母、繼父母;
(五)孫子女、外孫子女與子女雙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六)兄、姐與父母雙亡或父母無力撫養(yǎng)的未成年的弟、妹;
(七)其他經認定的長期共同生活的成員。
第十一條 不能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員:
(一)有土地且具有勞動能力而好逸惡勞的;
(二)因吸毒、賭博造成家庭人均生活水平低于農村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三)違反國家、省和我市計劃生育政策的;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它不能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
第四章 家庭收入確定范圍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收入,是指具有法定的贍養(yǎng)(扶養(yǎng)、撫養(yǎng))關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包括下列內容:
(一)家庭農作物的收入(折款);
(二)家庭養(yǎng)殖種植收入;
(三)征用土地收入;
(四)領取的農村養(yǎng)老保險金;
(五)其他應當計入的家庭收入。
實物收入按市場價折款計入家庭收入。上述家庭收入按前6個月的平均額除以家庭共同生活的人數即為家庭月人均收入。
第十三條 不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有:
(一)對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特殊貢獻,政府給予的獎勵金;
(二)優(yōu)撫對象的各種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保健金;
(三)為解決在校學生就學困難,由政府和社會給予的補助金;
(四)社會組織和個人給予的臨時性生活救助金;
(五)60年代初精簡退職職工享受40%的補助金,國民黨起義投誠寬釋享受救濟人員和建國前的農村老黨員的補助金;
(六)其他不應計入的家庭收入。
第五章 家庭收入計算方法
第十四條 家庭成員個人收入計算辦法是:
(一)農村居民家庭收入按照所有成員半年農副業(yè)生產及其他合法勞動經營所獲純收入的總和計算。
(二)領取一次性土地征用補償金或安置費的人員,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時,其家庭收入的計算方法應從領取的補償金或安置費中,扣除30%解決房屋維修、購置農具、家具、衣物等生產、生活需要后,結余部分按農村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家庭人口計算可分攤的月數,在可分攤的月數內,該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領取的農村養(yǎng)老保險金按家庭人口分攤。
第六章 保障金的申請審批發(fā)放程序
第十五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須戶主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具體方法是:
每年4月和10月的5日前向戶籍所在地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按要求如實填寫《海口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調查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并提交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家庭成員收入情況等有關證明材料。超過時間申請的歸入下一半年辦理。
第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在接到申請后,要在10天內根據申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走訪、群眾評議、村代會審議確定保障對象。認為不符合條件的,要向申請人說明理由。認為符合條件的,要在當月15日前張榜公示3天,接受群眾的監(jiān)督。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的姓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家庭月收入情況、擬保障人數、擬保障金額等。公示期內如有異議,則再次調查核實,并將再次核查情況張榜公示。當月20日前做出調查核實意見,在經辦人簽名后,加蓋公章,并將村民委員會擬保障對象情況匯總造冊,連同《審批表》一并上報鎮(zhèn)人民政府初審。
第十七條 鎮(zhèn)人民政府在接到村民委員會上報的有關材料后,要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必要時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核實。如發(fā)現申報不符合規(guī)定的,退回原申報村民委員會重新調查核實。認為符合條件的,做出初審意見,經辦人簽名后,加蓋公章,并于當月25日前將本鎮(zhèn)人民政府擬保障對象情況匯總造冊,連同《審批表》一并上報區(qū)民政局審批。
第十八條 各區(qū)民政局應在5月10日前完成上半年、11月10日前完成下半年審批手續(xù),并于5月20日、11月20日前將本區(qū)上、下半年的低保金審批情況(包括匯總造冊、拷成軟盤)以及申報由市財政分擔的本區(qū)低保經費報告一并上報市民政局低保工作部門。同時,向本級財政部門申報由區(qū)財政分擔的低保經費。市民政局低保部門于上季度第三個月的15日前將下撥各區(qū)下個季度的低保金分配計劃送到市財政局,市財政局于上季度第三個月的25日前將下撥各區(qū)下個季度的低保經費撥到各區(qū)財政局。區(qū)財政局于每月的30日前將各鎮(zhèn)下個月的低保資金撥到各鎮(zhèn)的低保資金專戶。
各村民委員會要將審批結果張榜公示3天。區(qū)民政局向批準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人員頒發(fā)《海口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以下簡稱《領取證》)。所有保障對象憑《領取證》每月5日前到本人申請低保金的村民委員會領取。
第七章 保障資金的籌集與管理
第十九條 我市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資金,全部由地方財政解決,由市、區(qū)、鎮(zhèn)分別按70%、28%、2%比例分擔。市財政要把預算安排的保障資金全部納入市保障資金專戶,區(qū)、鎮(zhèn)財政要把市財政撥給的保障資金和區(qū)、鎮(zhèn)財政預算安排的保障資金全部納入區(qū)、鎮(zhèn)保障資金專戶,實行封閉管理,專戶專存,??顚S?。
第二十條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資金預決算編制和報表制度。每年年底前由市、區(qū)民政部門根據保障對象數量,測算并提出下一年度資金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列入財政年度預算,年終根據實際支出情況編制決算。本年度預算安排的保障資金剩余部分結轉下年度使用。市、區(qū)財政部門按照本級財政分擔的低保資金總額5%的比例,安排低保工作經費。
第二十一條 各級民政部門及村民委員會對政府撥付的保障資金,要設立專戶,??顚S?。任何村委會及個人都不得挪用、擠占和扣壓保障資金。
第二十二條 保障資金的使用情況接受財政、審計、監(jiān)察部門的檢查和監(jiān)督。如有隱瞞、虛報、冒領、挪用、貪污及擴大使用范圍的要嚴肅處理。
第八章 保障對象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 強化低保對象的動態(tài)管理。對符合低保條件的要及時納入保障范圍,家庭收入發(fā)生變化的要及時辦理延續(xù)、提高、降低或停止保障手續(xù)。做到應保就保,不應保堅決不保,有進有出。
第二十四條 建立低保對象備案制度。市、區(qū)民政部門必須建立低保對象名冊;鎮(zhèn)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必須建立并保存低保對象檔案,并指派專人負責管理。低保對象檔案內容包括保障金申請表和有關證明材料、低保對象名冊和保障金發(fā)放名冊等。
第二十五條 建立低保對象續(xù)領制度。享受保障待遇的對象,每月在領取保障金的同時,必須通過村民委員會申報家庭收入變化情況,并按規(guī)定提出下半年續(xù)領申請。
第二十六條 建立低保對象家庭收入定期核查制度和低保工作定期檢查制度。村民委員會每月、鎮(zhèn)人民政府每季度、區(qū)民政部門每半年、市級民政部門每年對農村低保對象至少進行一次檢查,檢查的重點是家庭收入變化情況、低保待遇的落實情況、保障金管理發(fā)放情況、規(guī)范化管理情況。平時根據工作需要,也可不定期組織抽查。
第二十七條 對取消低保待遇的,審批管理機關要通知本人,說明理由,并委托鎮(zhèn)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員會辦理取消保障待遇手續(xù),收回保障金領取證或有關領取保障金證件。
第二十八條 保障對象在本鎮(zhèn)內遷移的,由本鎮(zhèn)人民政府辦理保障待遇遷移手續(xù),變更管理關系,不再重新履行申請、審批等程序;對跨鎮(zhèn)遷移的,由原鎮(zhèn)民政部門辦理保障待遇遷移手續(xù),報區(qū)民政部門批轉。保障對象憑遷出地證明到遷入地重新申請保障待遇,接收管理審批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簡化審批程序。
第二十九條 進一步加強低保工作人員和隊伍建設。市、區(qū)兩級要成立低保工作機構,鎮(zhèn)要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各級民政部門要加強培訓,提高業(yè)務素質。財政部門要確保低保工作辦公經費落實。
第三十條 積極推行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規(guī)范化管理。大力推行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網絡傳輸和查詢系統。改善管理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從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村、鎮(zhèn)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黨紀政紀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擅自改變保障范圍和保障標準的;
(二)貪污、挪用、扣壓、拖欠保障金或收取賄賂的;
(三)玩忽職守,影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正常進行的;
(四)出具不實證明的。
第三十二條 對在領取低保金期間家庭收入等情況發(fā)生變化而不按規(guī)定辦理變更手續(xù),繼續(xù)領取低保金的,由發(fā)放低保金的部門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并追回其已經領取的低保金。
第三十三條 對采用虛報或者隱瞞實情、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冒領低保金的,由發(fā)放低保金的部門追回已經領取的低保金,并視情節(jié)處以冒領額1至3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申請低保金未得到答復,或者申請者認為自己符合條件而未被批準的,可以依法提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條件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發(fā)布的《關于做好國有企業(yè)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銜接工作通知》(勞社部發(fā)〔1999〕13號)的規(guī)定,下崗職工、失業(yè)人員、企業(yè)離退休人員和在職職工,在領取基本生活費、失業(yè)保險金、養(yǎng)老金、職工工資期間,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定期將本地國有企業(yè)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失業(yè)保險金、離退休人員養(yǎng)老金發(fā)放情況通報同級民政部門。民政部門要將本地職工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情況,以及因未按時足額領取工資(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失業(yè)保險金或養(yǎng)老金而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情況,及時反饋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以及財政部。
下列三類人員可以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yǎng)人或撫養(yǎng)人的居民;
2.領取失業(yè)救濟金期間或失業(yè)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yè),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3.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后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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