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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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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是如何實行的呢?下文是小編收集的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歡迎閱讀!

  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基本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jù)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拆遷當事人,包括拆遷人和被拆遷人。

  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guī)劃,有利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舊區(qū)改建,改善城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和居民居住條件,有利于保護城市歷史文化風貌,促進城市的可持續(xù)發(fā)展。

  第五條 拆遷人必須按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六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

  設區(qū)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發(fā)展改革、規(guī)劃、國土資源、公安、物價、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xié)同做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城市規(guī)劃、拆遷審批程序或者擴大拆遷規(guī)模以及濫用強制手段、野蠻拆遷等行為進行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jiān)察、房屋拆遷管理等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八條 設區(qū)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jù)城市規(guī)劃和本地經濟社會發(fā)展的實際,編制城市房屋拆遷中長期規(guī)劃、年度計劃和拆遷安置房屋年度建設計劃,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發(fā)展改革部門審批。

  經審查批準的城市房屋拆遷中長期規(guī)劃、年度計劃和拆遷安置房屋年度建設計劃,由設區(qū)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報同級人大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確需調整拆遷計劃內項目的,應當按照前款的規(guī)定重新報批,但不得超過已批準的年度拆遷規(guī)模。

  第九條 列入拆遷年度計劃內的房屋需要拆遷的,申請拆遷的建設單位可憑規(guī)劃選址意見書或者其它有關批準文件,提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發(fā)出通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核查擬拆遷范圍內房屋的產權情況、使用情況以及租賃情況等。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設區(qū)的市、縣(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規(guī)劃條件及附圖;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產權調換房屋的房源證明和辦理存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拆遷計劃應當包括拆遷范圍、拆遷方式、拆遷期限、動工拆遷和完成拆遷的具體時間等內容;拆遷方案應當包括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基本情況、補償安置費用概算、拆遷安置用房平面設計圖、臨時過渡方式和期限以及被拆遷房屋面積低于國家強制性標準規(guī)定的住宅設計最低套型面積的補償安置辦法等內容。

  第十一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行政許可的法律規(guī)定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決定書,并說明理由。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時,應當通過舉行聽證會等方式聽取申請人和申請拆遷范圍內有關單位、個人對拆遷方案等問題的意見。

  第十二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fā)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內容,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拆遷人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應當在拆遷現(xiàn)場公示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工作流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拆遷補償安置標準、實施拆遷的單位名稱、拆遷工作人員名單等,接受監(jiān)督。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及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三條 拆遷范圍確定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賃關系。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但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 拆遷人必須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實施房屋拆遷,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繳納拆遷管理費。

  拆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未在拆遷期限內完成拆遷,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給予書面答復。批準延期拆遷的,延長期限累計不得超過一年。逾期未申請或者經申請未獲批準的,房屋拆遷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十五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實行委托拆遷。

  拆遷人實行委托拆遷的,應當向被委托的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并訂立書面拆遷委托合同,拆遷人按照規(guī)定支付委托拆遷費。

  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訂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拆遷委托合同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被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yè)務。

  實施房屋拆遷的單位,必須取得城市房屋拆遷資格證書。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的資格管理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六條 在拆遷期限內,拆遷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就拆遷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地點和安置面積、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以及違約責任等事項,訂立書面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

  拆遷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書面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

  拆遷人應當自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拆遷人不得要求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先搬遷、后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

  第十七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簽訂后,一方當事人反悔或者拒絕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進行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進行裁決。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還應當說明理由。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戶數(shù)或者拆遷面積超過三分之一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在決定受理裁決申請前,應當進行聽證。

  決定受理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決定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轉房的,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zhí)行,但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除外。

  第十九條 拆遷人已經履行裁決規(guī)定的義務,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jù)保全。

  第二十條 拆遷人及相關單位不得改變尚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交通等基本生活條件,不得拆除妨害其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筑物、構筑物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手段迫使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或者搬遷。

  第二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在拆除房屋后三十日內,持房屋拆遷許可證和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到當?shù)胤慨a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注銷登記手續(xù),繳銷原房屋權屬證書。

  拆遷涉及土地使用權變更的,必須依法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 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觀、文物古跡以及外國駐華領事館房屋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必須足額到位,全部用于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拆遷人和金融機構應當共同簽訂協(xié)議,實行專戶儲存、??顚S?。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出具資金用途的說明后,金融機構方可撥付。

  被拆遷人有權要求拆遷人或者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出示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金融機構出具虛假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房屋拆遷實施情況和拆遷補償安置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和統(tǒng)計資料報告制度。

  拆遷人應當及時整理并妥善保管拆遷資料,并應當在完成拆遷后三十日內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移交拆遷資料。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五條 拆遷補償?shù)姆绞娇梢詫嵭胸泿叛a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除本條例另有規(guī)定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六條 拆遷房屋實行貨幣補償?shù)?,貨幣補償?shù)慕痤~按照被拆遷房屋所處區(qū)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評估確定。拆遷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的,依照其約定。

  拆遷房屋的最低貨幣補償價格標準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確定,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被拆遷房屋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以所提供的安置房屋與被拆遷人的被拆遷房屋進行產權調換。安置房屋和被拆遷房屋的價格均按本條例的規(guī)定進行評估確定。雙方結清差價后,安置房屋的產權歸被拆遷人所有。

  拆遷非營利的公益事業(yè)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八條 被拆遷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該房屋面積低于國家強制性標準規(guī)定的住宅設計最低套型面積的,拆遷人應當按照國家強制性標準規(guī)定的住宅設計最低套型面積標準對被拆遷人進行貨幣補償或者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屋。國家強制性標準規(guī)定的住宅設計最低套型面積內增加面積所需的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二十九條 被拆遷房屋和安置房屋的面積均按建筑面積計算。

  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書載明的建筑面積或者計租表載明的建筑面積為準。無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計租表但建設手續(xù)合法的房屋,或者計租表上只載明使用面積的房屋,其建筑面積以批準建設文件載明的建筑面積或者以房地產測繪機構實際測量的建筑面積為準。

  第三十條 拆遷人提供的安置房屋,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符合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質量安全標準;

  (二)符合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房屋建筑設計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

  (三)產權清晰。

  拆遷人提供的安置房屋應當是新建房屋;提供其他房屋的,應當經被拆遷人同意。

  第三十一條 被拆遷房屋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地點,應當根據(jù)城市規(guī)劃對拆遷范圍的要求和建設工程項目的性質確定。

  拆遷住宅房屋,拆遷范圍用于住宅房屋建設,被拆遷人要求就地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安置且按照批準的建設工程規(guī)劃能夠滿足被拆遷人房屋產權調換安置要求的,拆遷人應當就地安置。

  拆遷住宅房屋,拆遷范圍用于社會公益性項目或者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實行異地安置。

  第三十二條 拆遷非營利的公益事業(yè)房屋,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城市規(guī)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三條 拆遷出租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或者安置。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xié)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但是,原房屋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其房屋所有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用途欄內標明營業(yè)內容的,應當按照營業(yè)用房給予補償或者安置。

  拆遷的住宅房屋用作營業(yè)用房,且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適當提高補償標準:

  (一)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并有納稅記錄;

  (二)房屋所有權證書、營業(yè)執(zhí)照和稅務登記證注明的營業(yè)地點一致。

  第三十五條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由當事人在拆遷期限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拆遷人提請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綜合執(zhí)法部門依法查處。

  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可按照工程造價給予適當補償,但批準臨時建筑時規(guī)定不予補償?shù)某狻?/p>

  第三十六條 拆遷的房屋存在產權、債權糾紛的,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在拆遷期限內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當?shù)胤课莶疬w管理部門同意后可先行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jù)保全。糾紛解決后,拆遷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給予貨幣補償或者進行房屋產權調換。

  第三十七條 拆遷產權不明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當?shù)胤课莶疬w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jù)保全。

  第三十八條 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按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第三十九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第四十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且自行尋找安置用房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選取產權調換且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一條 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從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從逾期之月起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二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產、停業(yè)的,拆遷人應當支付經營性補助費。

  第四十三條 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經營性補助費、委托拆遷費、專家鑒定費的具體標準,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根據(jù)當?shù)貙嶋H情況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拆遷評估

  第四十四條 被拆遷房屋和安置房屋需要評估的,應當由取得房地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四十五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拆遷評估機構的名錄,供拆遷當事人選擇。

  第四十六條 拆遷當事人應當協(xié)商選擇拆遷評估機構;協(xié)商不成的,由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抽簽確定;拆遷當事人放棄抽簽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指定。

  拆遷當事人應當與選定的拆遷評估機構訂立拆遷評估委托合同,并自合同簽訂后十五日內報當?shù)胤课莶疬w管理部門備案。評估費用由拆遷人承擔,但被拆遷人自行委托或者本條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拆遷評估機構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受托的評估業(yè)務。

  第四十七條 房屋拆遷評估應當選用市場比較法,不具備采用市場比較法條件的,可以選用其它評估方法,但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原因。

  第四十八條 拆遷評估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合法的原則。拆遷評估機構應當如實出具評估報告,不得與拆遷當事人一方串通損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不得以給予回扣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拆遷評估業(yè)務。評估報告必須由兩名以上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評估活動和評估結果。

  拆遷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與拆遷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者是拆遷當事人的,應當回避。

  第四十九條 評估機構應當將初步評估結果向被拆遷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并進行現(xiàn)場說明,聽取意見。

  公示期滿后,評估機構應當向拆遷當事人提供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分戶評估報告應當在公示期滿后十日內送達被拆遷人。

  第五十條 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通過協(xié)商解決;經協(xié)商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提出異議的當事人可以向原評估機構申請復核,也可以另行委托房地產評估機構重新評估。

  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的差異在允許誤差范圍內的,原評估結果有效,重新評估費用由提出異議的拆遷當事人承擔。超出允許誤差范圍的,由拆遷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經協(xié)商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提出異議的拆遷當事人可以向省或者設區(qū)的市房屋拆遷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鑒定。房屋拆遷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成立專家小組進行鑒定,其鑒定結論作為最終裁決結果。重新評估和專家鑒定費用由未被采用評估結果的評估機構承擔。

  拆遷評估專家委員會由省、設區(qū)的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從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以及房地產、城市規(guī)劃、法律等方面的專家中選定組成,并予以公示。專家鑒定小組的組成人員應當從專家委員會中隨機抽取,并不得少于三人。

  允許誤差范圍由設區(qū)的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物價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

  (二)拆遷人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

  (三)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拆遷的;

  (四)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五)擅自改變或者延長拆遷期限的;

  (六)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轉讓拆遷業(yè)務的。

  第五十二條 拆遷人在拆遷期間,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恢復原狀;給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拆遷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拆遷人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將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挪作他用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處挪用資金金額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房屋拆遷評估機構和房屋拆遷評估人員在房屋拆遷評估中,違反房屋拆遷評估的有關規(guī)定和規(guī)范,出具不實評估報告、與拆遷當事人一方串通損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或者以給予回扣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拆遷評估業(yè)務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給拆遷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設區(qū)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guī)定審查、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

  (二)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或者對違反拆遷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拆遷范圍確定后,違反規(guī)定辦理應當暫停辦理的事項的;

  (四)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接受拆遷委托或者作為拆遷人實施拆遷的;

  (五)未按規(guī)定受理房屋拆遷糾紛申請并依法作出裁決的;

  (六)違反規(guī)定組織實施房屋強制拆遷的;

  (七)未經拆遷當事人協(xié)商和組織抽簽,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直接指定房屋拆遷評估機構的;

  (八)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并造成比較嚴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外的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依照本條例執(zhí)行。

  第五十七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使用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的集體土地,應當依法辦理土地征收手續(xù),拆遷該集體土地上房屋的補償安置標準應當和同一區(qū)位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標準相一致。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已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告實施的房屋拆遷,按照原規(guī)定執(zhí)行。

  拆遷的申請程序

  被拆遷人除了應得的房屋補償費以外,還可得到:搬家補償費;設備遷移費;過度期內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不成,達不成拆遷協(xié)議的,可以經當事人申請,由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qū)(縣)房地局裁決

  舉報、投訴箱、監(jiān)督電話由區(qū)監(jiān)察委專人負責。舉報投訴范圍:

  1、對動遷基地公示的內容,政策法規(guī)執(zhí)行情況;

  2、對基地“依法動遷、文明動遷、有情動遷”的實施情況;

  3、對基地廉政工作的執(zhí)行情況;

  4、對基地人員的工作紀律執(zhí)行情況;

  5、對特殊、突發(fā)的動遷矛盾的處理情況不滿的

  區(qū)監(jiān)察委、區(qū)政法委、區(qū)建設委、區(qū)信訪辦、區(qū)房地局、街道等部門,負責對拆遷單位實施全過程的監(jiān)管,以及拆遷過程中重大問題的協(xié)調,負責化解拆遷引起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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