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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貨物運輸規(guī)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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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貨運物流實用手冊為了明確水路貨物運輸中承運人與托運人、收貨人,港口經(jīng)營人與作業(yè)委托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界限,以及承運人、托運人、收貨人與其代理人之間的關系,維護水路貨物運輸合同和港口作業(yè)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訂了水路貨物運輸規(guī)則。1995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頒布;1995年9月1日實施。今天學習啦小編要與大家分享的是:水路貨物運輸相關規(guī)則全文,具體內容如下,歡迎閱讀和參考!

  水路貨物運輸規(guī)則

  第一章、總則.

  貨物運輸工作,必須堅決貫徹執(zhí)行我國在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新的發(fā)展時期的總任務,加強黨的統(tǒng)一領導,堅持“安全質量第一”方針,堅持計劃運輸、合理運輸和負責運輸,改進運輸管理,確保運輸質量,提高運輸效率,主動加強內外各方面的社會主義協(xié)作,多快好省地完成貨物運輸任務,當好先行,以適應國家實現(xiàn)四個現(xiàn)代化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本規(guī)則是確定承運人(水運企業(yè))和托運人(發(fā)貨人和收貨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和責任界限的基本規(guī)則。全民所有制的水運企業(yè)(包括租用外輪)在國內的貨物運輸,除香港、澳門與其它港口間貨物運輸,以及水陸聯(lián)運、軍事運輸、危險貨物運輸、郵件運輸另有規(guī)定者外,均按本規(guī)則辦理。集體所有制水運企業(yè)可參照執(zhí)行。

  各省(市、自治區(qū))交通、航運局,可根據(jù)本規(guī)則規(guī)定的原則,制訂補充規(guī)定或實施細則。第一章基本條件

  第一條、貨物運輸分為整批、零星和集裝箱。

  一張運單的貨物重量滿30噸或體積滿34立方米,應按整批貨物托運,不足此數(shù)的按零星貨物托運。

  使用集裝箱運輸?shù)呢浳?,每張運單至少一箱;但按“港到港”方式辦理的集裝箱運輸,可以辦理兩個以上收貨人的拼箱運輸。危險貨物和易污染、損壞箱體的貨物,不能使用通用集裝箱運輸。

  第二條、按一張運單托運的貨物,運輸條件必須相同(包括發(fā)貨人、收貨人、超運港、換裝港、到達港等項)。

  易腐、易碎、流質貨物、危險貨物與普通貨物,以及性質不同、運輸條件不同、不能混裝的貨物,不能用一張運單托運。個人托運的物品中,不得夾帶有危險品、流質品、易腐品、貴重品(如手表、照相機、金銀首飾等)、貨幣、有價證券和各種票、證。

  第三條、承運人應在規(guī)定的運到期限內,將貨物運抵到達港。貨物運到期限的計算,從貨物承運次日起至運抵到達港卸船時止。包括:起運港發(fā)送時間5天;每一換裝港的換裝時間7天;運輸時間按各線運價里程除以規(guī)定的運輸速度計算,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算。因自然災害、水上救助、等候通過船閘等原因所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運輸速度規(guī)定如下:

  交通部直屬水運企業(yè)船舶:

  沿海:200海里/天;

  長江:上水150公里/天;下水300公里/天。

  各省(市、自治區(qū))船舶:

  沿海:150海里/天;

  內河:上水80公里/天;下水150公里/天。

  非機動船舶的運輸速度,由各省(市、自治區(qū))主管部門另訂。

  第二章、運輸計劃

  第四條、水路貨物運輸,實行計劃運輸。

  整批貨物以及全月累計托運量滿100噸的零星貨物,發(fā)貨人應于每月13日前,向起運港提出下月貨物托運計劃(附表一)。超過500公斤的劇毒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一級危險貨物,應提出月度托運計劃。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拖帶浮物、笨重、長大貨物,不論數(shù)量多少,均應提出月度托運計劃。

  起運港應于當月28日前將核定的下月度運輸計劃通知發(fā)貨人。

  第五條、承托運雙方應根據(jù)物資合理運輸辦法和水陸合理分工,切實避免:同一物資的對流運輸,過遠運輸,迂回運輸,重復運輸和違反水陸分工的不合理運輸。

  第六條、月度運輸計劃確定后,承、托運雙方應當共同負責,嚴肅、認真地貫徹執(zhí)行。要本著先計劃內、后計劃外,先重點、后一般,以及均衡運輸?shù)脑瓌t組織運輸。

  對已進入港口的貨物,由于承運人的原因,當月未運出的,港口應在次月優(yōu)先發(fā)運,發(fā)貨人不再辦理托運計劃手續(xù)。

  救災、搶險、政府指令急運的物資,不受計劃限制。

  遇有特殊情況,如自然災害,港口堵塞,航道限制,或收貨人提出要求,承運人可采取停裝、限裝措施。長江、內河航區(qū)內貨物的停裝、限裝由航運管理局決定;沿海航區(qū)內貨物的停裝、限裝由港務管理局決定;跨航區(qū)和外貿出口貨物的停裝、限裝由交通部決定。采取停裝、限裝措施時,應預先通知有關部門。解除時也應通知。

  第七條、發(fā)貨人要求變更運輸計劃或計劃外運輸時,應向起運港提出貨運變更計劃表(附表二)或補充計劃表(表式同托運計劃表)。

  運輸計劃只能變更一次,補充計劃不辦理變更。

  第三章、托運和承運

  第八條、發(fā)貨人托運貨物,應向起運港提交貨物運單(附表三)。歷史文物,稀有、珍貴物品,尖端、精密儀器,應單獨提交運單。一件貨物的價值在5000元以上的藥材、百貨、工藝美術品等,應在提交運單時詳列品名。個人托運的生活用品須提出物品清單(附表四)一式兩份(一份留起運港存查,一份隨貨遞交到達港)。

  貨物運單要填寫清楚,收貨人的地址要真實、確切,填寫的發(fā)貨符號要與貨件上標明的相符,不得省略;貨物名稱要寫具體品名,如品名過繁,填寫有困難時,可填寫運價分級表規(guī)定的概括名稱。

  根據(jù)中央及省(市、自治區(qū))規(guī)定禁運、限運以及需辦理海關、檢疫、衛(wèi)生、公安等各項手續(xù)的貨物和應隨附有關證明文件的貨物,發(fā)貨人應將隨文件運單同時提出,并在運單內注明文件名稱。個人托運的搬家物品應提出戶口遷移證明。有關貨物調撥單據(jù),可隨附于運單,由到達港交收貨人。

  對個人托運的生活用品和搬家物品,必要時可會同托運人開箱檢查,核實內容。

  第九條、發(fā)貨人托運貨物應按毛重確定貨物重量。對笨重、長大貨物,應列明每件貨物的重量、長度和體積,并應在貨件上標明。

  承運人對發(fā)貨人確定的貨物重量,可以進行抽查,如實重超過填報重量時(在規(guī)定的衡器公差率以內,不作為超過),超過部分費用加倍計收,并收取衡量費;實重少于填報重量時,費用應按實重計收。

  承運人對散裝貨物,應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負責原來、原轉、原交。對整船散裝貨物,承運人可根據(jù)發(fā)貨人的要求提供船舶水尺計量的噸數(shù),作為發(fā)貨人確定的重量。

  港口、船舶對散裝貨物,原則上應分貨種、分收貨人單獨堆放,單獨裝載。如限于條件,同貨種但不同收貨人的貨物混同堆放、裝載而發(fā)生的增減量,按運量比例分攤。

  一船裝運同貨種但不同收貨人的散裝貨物,船舶到港后,港口應召集各收貨人共同協(xié)商計量分劈辦法。

  第十條、散裝貨物和無包裝、不成捆的貨物(有色金屬錠、塊除外)只按重量運,不計件數(shù)。其它貨物按件數(shù)和重量承運,但每件貨物的體積不得少于0.01立方米或重量不少于10公斤。包裝成捆的計件貨物不計捆內細數(shù)。

  第十一條、貨物包裝應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國家未規(guī)定標準的,應符合交通部規(guī)定的貨物包裝要求。不符合標準和要求的貨物,起運港為防止物資損失,可根據(jù)具體情況不予承運。對一批貨物中個別包裝需要加固的,應由發(fā)貨人加固、整修、并編制普通記錄隨貨同行。

  需要隨附備用包裝的貨物,發(fā)貨人應提供一定數(shù)量的備用包裝。備用包裝免費運輸。

  貨物在中轉、換裝過程中,發(fā)生包裝破損,港口應積極整修,但港口不能解決的整修材料和技術條件,應由托運人解決。包裝整修費用由到達港向收貨人結算。由于港口操作不當而發(fā)生的包裝整修費用免收。

  第十二條、按件托運的貨物,發(fā)貨人應在貨件兩端涂刷、粘貼運輸標志(附表五),不易涂刷、粘貼的應拴掛運輸標志。使用集裝箱運輸?shù)呢浳?,免制運輸標志,但應在運單“發(fā)貨符號”欄內注明集裝箱號。

  運輸標志內容包括:運輸號碼(或發(fā)貨符號),到達港,收貨人,貨物總件數(shù),起運港。在某些直達航線和一條龍運輸線上,也可采用包括到達港、收貨人和發(fā)貨符號的“一標三用”的簡明標志。

  運輸標志應用鋼筆、毛筆填寫,不得用鉛筆填寫,字跡要明顯、清楚。

  不易制作標志的貨物,應使用油漆在貨件上刷制簡明發(fā)貨符號。

  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免制運輸標志:

  1.同一發(fā)、收貨人,裝運整船、整艙直達運輸?shù)呢浳?。但對同貨種不同品類、到達港需要分卸的貨物,發(fā)貨人應提供隔貨設施。

  2.使用原包裝出口,到口岸不再變換包裝的外貿出口貨物。

  發(fā)貨人應根據(jù)貨物性質按照國家規(guī)定,在貨物包裝上制作包裝儲運指示標志(防潮、易碎、不得倒置等)。

  使用舊包裝運輸?shù)呢浳?,應將舊標志涂掉。

  第十三條、發(fā)貨人應在港口承運貨物的當日一次付清運費、換裝費和起運港的港口費;延期交費時,應按規(guī)定交付滯納金。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fā)生的其它費用,由墊付港填寫墊款通知單(附表六),隨貨同行,由到達港向收貨人補收。

  承運人補收各項運輸費用,差額超過一元的,應填寫運雜費訂正單(附表七),多退少補。退補期限不超過180天。按船舶水尺計量的散裝貨物,發(fā)生重量短少或溢余時,運輸費用互不補、退。

  第十四條、發(fā)貨人應按起運港簽認的貨物運單,按指定的日期和地點將貨物集中進港。起運港應按運單認真驗收。貨物由起運港驗收完畢(發(fā)貨人自行裝船貨物由裝船完畢),起運港在運單上加蓋港口日期戳時即為承運。
第四章、裝卸和運輸

  第十五條、承運人應根據(jù)貨物的性質、狀態(tài),選配船舶,并須保持船舶技術狀態(tài)適于航行;貨艙干凈,適于裝貨,并備有相應的墊隔物料。

  第十六條、在港口的碼頭、錨地和浮筒進行的貨物裝卸工作,由港口負責。港口應備妥相應的勞動力、裝卸機械和工屬具,組織好保證安全質量的防護措施,并嚴格遵守有關貨運質量標準、理貨交接責任制和技術操作規(guī)程等規(guī)定。

  第十七條、下列范圍內的整船裝運的貨物,經(jīng)承運人同意,托運人可自理裝船或卸船作業(yè):

  1.在托運人的專用碼頭;

  2.由托運人自行聯(lián)系使用公用碼頭或借用其他專用碼頭;

  3.在托運人自行選定的自然坡岸或水域。

  托運人自理裝船或卸船作業(yè),應組織好勞動力,備妥相應的機械和工屬具,遵守船方對裝卸、積載的技術指導。如因勞動力不足,商請港口支援時,也視同托運人自理裝卸。

  托運人自理裝船或卸船的貨物,貨運手續(xù)均由所在港口統(tǒng)一辦理,并在運單上加蓋“自理裝船”或“自理卸船”戳記。

  第十八條、對商定由托運人自理裝船或卸船的貨物,承運人應及時取、送船舶和進行裝卸、積載作業(yè)的技術指導,并同托運人商定技術設備和安全防護等事項。托運人應按商定的時間完成裝卸作業(yè)。為加速船舶周轉,可由承、托運雙方協(xié)商簽訂合同,實行船舶速遣獎金和滯期費辦法。

  收貨人自理卸船后,應將貨艙清掃干凈。對裝運活動物、污穢品等貨物的貨艙、甲板,應按船舶要求進行洗刷。如上述清掃、洗艙工作由船舶式港口進行時,收貨人應按規(guī)定支付費用。

  第十九條、對發(fā)貨人自理裝船的計件運輸?shù)呢浳?,承運人應選配有貨艙船舶裝運,貨物裝妥后,由發(fā)貨人按艙進行施封,施封材料自備,并將艙封數(shù)目、印文、材料品種,在運單“發(fā)貨人記載事項”欄內注明。對不施封或甲板上裝載的貨物,發(fā)貨人可派員押運。

  船舶在航行途中應注意維護艙封完整,但遇海損事故或其他必要情況時,可以拆封啟艙,進行必要的處理,并記入航行日志,到港后即會同港口編制有關記錄。

  第二十條、托運自理裝船或卸船的貨物,按下列辦法交接:

  1.起運時由發(fā)貨自行裝船施封,到達時由港口卸船的貨物,到達港應同船舶、收貨人共同拆封。對卸入港口庫場的貨物,應由收貨人和到達港共同監(jiān)卸計數(shù)。

  2.起運時由港口裝船,到達時由收貨人自理卸船的貨物,由船舶同收貨人計數(shù)交接。

  3.起運時由發(fā)貨人自行裝船施封,到達時由收貨人自行卸船的貨物,由船舶與收貨人憑艙封交接。

  托運人自行派員押運的貨物,不辦理交接手續(xù)。托運人認為可以不封艙、不押運的貨物,可憑裝載現(xiàn)狀交接。

  第二十一條、托運人自理裝船或卸船的貨物,發(fā)生貨損、貨差事故時,按下列規(guī)定劃分責任:

  1.起運時由發(fā)貨人自行裝船,到達時由港口卸船的貨物,船艙完好,艙封完整或裝載現(xiàn)狀完好,發(fā)生貨差時,由發(fā)貨人負責;發(fā)生貨損時,除證明屬于承運人責任造成者外,均由發(fā)貨人負責。

  2.起運時由港口裝船,到達時由收貨人自理卸船的貨物,發(fā)生貨差,由承運人負責;發(fā)生貨損,除證明屬于收貨人責任造成者外,均由承運人負責。

  3.起運時由發(fā)貨人自理裝船,到達時由收貨人自理卸船的貨物,船艙完好,艙封完整或裝載現(xiàn)狀完好,發(fā)生貨差由托運人負責;發(fā)生貨損,除證明屬于船舶責任者外,均由托運人負責。

  第二十二條、各水運企業(yè)租用外輪參加國內沿海運輸時,應統(tǒng)一由中國外輪理貨公司代船方辦理理貨業(yè)務和交接手續(xù),并按規(guī)定計收理貨費。
第五章到達和交付

  第二十三、條貨物到達港口后,由到達港指定卸貨地點,并向收貨人及時發(fā)出到貨通知,在貨票內注明通知時間。

  單位提貨,提貨人應在提貨單上簽章并加蓋公章(或憑單位介紹信);個人提貨,憑本人工作證或其他證件,并在提貨單上簽章。

  收貨人應及時組織提貨,并在收貨當時驗收貨物,付清港口費用和按規(guī)定到付的運輸費用或中途墊款。

  從到達港發(fā)出到貨通知的次日起,經(jīng)過催提、查找,滿30天(個人托運的生活用品和搬家貨物滿60天)仍無人提貨、拒絕提貨或超期不提的貨物,港口可按無法交付貨物處理;對拒提或超期不提的貨物,也可以進行轉棧,并按規(guī)定計收轉棧費和貨物保管費。對性質不宜保管的貨物,由港口及時適當處理。
第六章變更運輸

  第二十四、條對承運后的貨物,遇有特殊原因,托運人可向到達港或換裝港提出變更到達港或變更收貨人;但同一運單的貨物不得變更其中的一部分。對違反合理流向、違反運輸限制的貨物,不辦理變更。貨物發(fā)運前,可向起運港提出取消托運。

  托運人要求變更運輸時,應商得承運人同意后,提出貨物變更運輸要求書(附表八)并隨附領貨憑證或其他有效證件。

  由于承運人原因,要求變更運輸時,必須征得托運人同意。未經(jīng)同意,不得擅自變更。因航道障礙、海損事故、自然災害,貨物不能運抵原到達港,或執(zhí)行國家命令變更運輸時,承運人可以改變到其他港口卸貨,并及時通知托運人提出處理意見。

  變更運輸后的運輸費用,由變更后的到達港向收貨人按實結算。
第七章特種運輸

  第二十五、條散裝液體,只限于整船、整艙運輸,由發(fā)貨人自行確定重量。托運人要求在兩個以上地點裝貨或卸貨時,其計量分劈工作以及重量差數(shù),均由托運人自行負責處理。

  承運人應按運輸計劃確定的品種派船運輸,在裝運前,由發(fā)貨人驗艙,合格后方可裝運。

  下列情況由托運人負擔洗艙所發(fā)生的費用:

  1.發(fā)貨人臨時變更計劃內的液體貨物;

  2.特殊液體貨物(如航空汽油、煤油、變壓器油、植物油等)需要的特殊洗艙;

  3.裝運特殊污穢油類(如煤焦油)或其他液體貨物,卸后須經(jīng)洗刷,恢復船艙干凈;

  4.其他非承運人責任而發(fā)生的裝前洗艙和卸后洗艙。

  第二十六條、拖運木(竹)排,發(fā)貨人應按承運人批準的單排數(shù)量、規(guī)格和技術要求編扎牢固,并將編扎后的實際規(guī)格在運單內注明。

  木(竹)排在拖運途中,屬于木(竹)排本身原因造成的散排或部分漂失,由發(fā)貨人負責,其運費按下列規(guī)定退補:部分散失時,運費不退;全部散失時,退還由木(竹)排散失起的未運區(qū)段運費。由于承運人責任,造成木(竹)排散失,除退還散失部分全部運費外,并須支付清漂費和扎排費。

  第二十七條、拖帶水上浮物和船舶,發(fā)貨人應在運單內注明被拖物的噸位、吃水及長、寬、高度和抗風能力。發(fā)貨人如須在被拖船舶和浮物上加載貨物,應征得承運人同意。

  由于承運人責任造成被拖物的損失,由承運人負責賠償;屬被拖物原因造成的損失,由托運人自行負責。

  第二十八條、每件貨物重量或長度超過下列標準的,應按笨重、長大貨物托運:

  一、交通部沿海直屬水運企業(yè):重量3噸,長度12米;

  二、長江航運管理局和各省(市、自治區(qū))沿海水運企業(yè):重量2噸,長度10米;

  三、各省(市、自治區(qū))內河水運企業(yè):重量1噸,長度7米。

  裝載笨重、長大貨物(包括其他貨物)所需的特殊加固襯墊、燒焊、捆扎材料和人工,由發(fā)貨人負責;卸船時由收貨人拆除。如裝載時因技術要求須改變船上裝置時,卸船后應由收貨人恢復原狀。

  第二十九條、下列10類貨物均屬于易腐貨物(包括易變質貨物):(1)鮮蔬菜類;(2)鮮水果類;(3)鮮魚介、鹵魚、藻類;(4)鮮肉類及動物油脂;(5)鮮冰蛋類;(6)鮮乳、乳酪類;(7)鮮薯類;(8)濃縮膠乳;(9)冰;(10)性質極易腐壞變質的其他貨物。

  發(fā)貨人托運易腐貨物和有生動、植物,應在貨物運單內注明容許的運到期限和運輸要求。起運港應認真審查,如同意承運,應盡快組織配船裝運。到達港應盡快組織卸船交付。

  須使用次藏船裝運的易腐貨物,發(fā)貨人和承運人應在提送、平衡月度托運計劃時確定。并同時商定冷藏溫度。

  承運人對承運的有生動、植物,應保證航行中所需淡水供應。對所供淡水,江、河運輸免費,海上運輸照章收費。

  運輸有生動物所需飼料由托運人自備,免費運輸。

  一般貨船裝運易腐貨物發(fā)生變質或有生動、植物發(fā)生死亡、枯死,證明系承運人責任逾期運到或因積載、操作不當而造成的;冷藏船裝運易腐貨物發(fā)生變質,證明系船舶沒有保證所商定的貨艙溫度而造成的,均應由承運人負責,其他由托運人自行負責。

  第三十條、在運輸過程中需要飼養(yǎng)、照料的有生動、植物以及其他按規(guī)定需要押運的貨物,發(fā)貨人必須派押運人員。其他貨物,托運人要求押運的,須經(jīng)承運人同意。

  發(fā)貨人應在運單內注明押運人員的姓名和證件,押運人員應遵守船舶的有關規(guī)定。

  押運人員隨貨乘坐貨輪、貨駁,按五等艙位購票,乘坐客貨班輪按所乘艙位購票。

  押運人數(shù)由承運人確定。

  第三十一條、托運涉外物資(指外國駐華使領館、團體和個人所使用的物品,國際禮品、展覽品等),尖端保密產品,稀有珍貴物品和歷史文物,發(fā)貨人應向起運港聲明,在運單上填寫具體品名,并在“發(fā)貨人記載事項”欄內記明注意事項。起運港要在運單及有關單證上加蓋紅色“特運”字樣。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對“特運”貨物,應加強驗收、保管、交接工作,注意保密,認真做好裝卸和運輸工作。

  第三十二條、托運人要求包船、包艙運輸?shù)呢浳?,按船舶或船艙的載重噸位計算運費(規(guī)定減載的季節(jié)或航段,應按核定的減載噸位計算)。

  承運人利用包船、包艙的空余噸位加載其他貨物時,應在包船、包艙的號位中扣除加載貨物的噸數(shù)。

  第三十三條、集裝箱運輸貨物,應由裝箱單位負責施封,并將鉛封印文記明在運單“發(fā)貨人記載事項”欄內。承、托運之間憑鉛封交接,鉛封完整,箱體完好,拆封時,發(fā)現(xiàn)貨物殘損、短少或內貨不符,由施封單位負責。
第八章海江河聯(lián)運

  第三十四、條全民所有制的水運企業(yè)和有條件的集體所有制的水運企業(yè),可參加海江河聯(lián)運。

  辦理海江河聯(lián)運的港口和換裝港口,由交通部直屬水運企業(yè)和各省(市、自治區(qū))主管水運部門提出報交通部批準公布(附表九)。

  同一航區(qū)內的同水運企業(yè)經(jīng)營的各條航線之間,不能辦理聯(lián)運。

  第三十五條、下列貨物不能辦理海江河聯(lián)運:

  一、易腐貨物;

  二、有生動、植物;

  三、爆炸品、劇毒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放射性物品、一級危險貨物(農藥除外);

  四、單件貨物重量超過換裝港和到達港起重能力的貨物(附表十);

  五、木(竹)排、拖帶浮物和散裝液體貨物(特定航線除外)。

  不能辦理聯(lián)運的和到達非聯(lián)運港口的貨物,經(jīng)事先征得有關港口的同意,可代辦中轉。

  第三十六條、海江河聯(lián)運貨物的運費,由交通部直屬企業(yè)船舶運輸?shù)模匆?guī)定的運價率減15%計算;由地方企業(yè)船舶運輸?shù)?,其運價率由各省(市、自治區(qū))人民政府規(guī)定。已訂有特價的貨物,按運價較低的費率計算。

  海江河聯(lián)運貨物的換裝費,一律實行包干。兩個區(qū)段之間計收一次換裝費,三個區(qū)段之間計收兩次換裝費。
第九章貨運事故處理

  第三十七、條貨物承運后,發(fā)生貨損、貨差事故,承運人應負責賠償,但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所造成的除外:

  1.自然災害;

  2.貨物的自然特性(內部變質、干枯、干裂、生銹、自燃、自然減量等)或潛在缺點;

  3.從外表不能發(fā)現(xiàn)的包裝缺點,或外部包裝完整,原封未動,而貨物實際品名、規(guī)格、數(shù)量不符;

  4.托運人本身的責任。

  由于托運人原因造成承運人的損失,托運人應負責賠償。

  對于海損事故造成的貨物損失,應根據(jù)海事裁定,屬于承運人的責任事故,由承運人負責賠償;非承運人的責任事故,免除承運人償賠責任。裁定由承運人負責賠償?shù)暮p事故案件,屬于全民所有制水運企業(yè)承運的,應照實賠償;屬于集體所有制水運企業(yè)承運的,其賠償額不超過交通部頒發(fā)的關于海損賠償最高限額的規(guī)定。關聯(lián)法規(guī):國務院部委規(guī)章庫(2)條

  第三十八條、遇到海損事故,承運人應在就近港口,主動取得當?shù)厝嗣裾念I導,邀請有關物資單位參加,共同采取搶救措施,積極防止擴大物資損失。

  第三十九條、到達港在向收貨人交付貨物過程中發(fā)現(xiàn)貨損、貨差事故,應即會同收貨人編制貨運記錄(附表十一)。對于川江和某些內河港口,由于倉庫不足,河心裝卸作業(yè)多,在交付當時發(fā)生件數(shù)短少,但到達港和收貨人雙方不能落實貨差的具體品名時,可以在付貨日起7日內落實,補編貨運記錄,逾期不再編制。

  對于需要承運人證明的其他事項,可編制普通記錄(附表十二)。

  需要鑒定貨損程度的原因時,承、托運雙方應聯(lián)系有關部門進行鑒定,所需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

  第四十條、托運人對貨運事故索賠案件,應按期向到達港(貨物發(fā)送前發(fā)生的事故應向起運港)提出賠償要求(附表十三),隨附貨物運單、貨運記錄和必要的證明文件。

  貨物滅失按滅失貨物的價值賠償,貨物損壞按損壞貨物所減低的價值或修理費賠償。貨物的價值按起運地的調撥價加運費、包裝費計算(如調撥價格中已包括包裝費用的,不另加)。

  受理賠償要求的港口應在60天內答復要求人。

  滅失貨物賠償后又找到原貨時,應物歸原主,收回賠款。

  為處理貨運事故,需要補送、調運貨物,免收一切運輸、裝卸費用。

  貨運事故的賠償款額,整批貨物不滿5元,零星貨物不滿1元的,免賠;但對個人物品的賠償不能免賠。

  第四十一條、對連續(xù)運輸?shù)募Z食、化肥、糖、鹽、純堿、棉花的貨差事故,應一船一清,按航次編制貨運記錄,記明短少和溢余數(shù)量。

  對于上述貨差事故,應在同一年度內按下列辦法處理:同品名、同定量包裝的貨物,溢缺按件相抵;同品名,但不同品種或不同定量包裝的貨物,溢缺折價相抵。相抵后溢余,作價移交,短缺賠償。作價移交和折價相抵所余的貨款上繳國庫。

  第四十二條、承托運雙方相互間對事故賠償要求的時效,從貨運記錄編制的?穩(wěn)掌穡不超過180天。

  第四十三條、港口對無法交付貨物,應立帳登記,妥善保管,不得動用,按月統(tǒng)計上報,并要千方百計查找,盡量做到物歸原主。

  無法交付貨物的處理辦法,按照國家的統(tǒng)一規(guī)定辦理?! 〉谒氖臈l各種貨運業(yè)務票據(jù)的保管期限為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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