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著作權保護措施(2)
著作權的重要性
1、什么是著作權(版權)著作權亦稱版權,是指作者對其創(chuàng)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技術作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
著作權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種民事權利,屬于無形財產權。
2、版權登記的意義:1、 為維護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有助于解決因著作權歸屬造成的著作權糾紛,并為解決著作權糾紛提供初步證據;2、 申請版權保護后 標志的所有權皆歸您本人所有;3、 保護范圍廣泛。此標志雖已作為商標注冊,但只能在所注冊的產品或服務范圍內進行使用,沒有注冊的商品或服務類不能使用。而版權不僅可以在已經注冊產品或服務范圍內使用,對于沒有注冊商標的產品和服務起到補充保護的目的,也就是說在任何行業(yè)、任何產品中別人一旦使用和貴公司相同的標識,同樣可以以版權來維護貴司的合法權益;4、 享有任何產品和服務范圍內商標注冊的優(yōu)先權,可以防止其他人侵權。主要是防止他人惡意搶注冊;5、 有利于作品的許可、轉讓,來實現作品的經濟價值;6、 若是軟件著作權,是企業(yè)申請雙軟認證的必備條件,是企業(yè)申請高新技術企業(yè)的條件;3、各類作品著作權的保護期有多長(1)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人身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發(fā)表權和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14項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fā)表權和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14項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fā)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chuàng)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fā)表的,本法不再保護。(4)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fā)表權和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14項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fā)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chuàng)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fā)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4、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有哪些?
(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樂、 戲劇、 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4)美術、建筑作品;(5)攝影作品;(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7)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計算機軟件;(9)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它作品。5、商標與版權的區(qū)別:商標和版權均屬知識產權的范疇,他們的區(qū)別在于:1、調整法律不同:分別由“商標法”和“著作權法”調整。2、保護期限不同:商標有效期限10年;版權最少50年。3、保護范圍不同:商標只能在所注冊的產品或服務中使用;而版權在各行各業(yè)中均可使用。4、發(fā)證機構不同:商標是商標局下發(fā)的證書;版權是由國家版權局下發(fā)的證書。
6、軟件著作權登記的重要性1、國家版權局下發(fā)的登記證書代表著自主知識產權的一種官方認證;2、登記證書是企業(yè)辦理雙軟認定以及享受國家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必要前提條件;3、軟件產品可以進行市場交易;4、可以作為公司成立時技術出資的憑證;5、 企業(yè)可以拿軟件登記證書進行抵押貸款 ;6、 企業(yè)作為申請科技成果的依據等等7、著作權保護的期限1、 作者終身加50年,2、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發(fā)表起保護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fā)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著作權保護的內容
一、人身權著作權法中的人身權不同于民法概念上的人身權。這種權利是與作者人身密不可分的。從人身權的起源看,十八世紀末,在資產階級的天賦人權思想的影響下,德國著名哲學家康德等人提出了作品是人格權、人身權的一種延伸權利的觀點,這一觀點被大陸法系的國家立法所采用,主張保護作者的人身權??v觀各國的立法,著作權的人身權大致包括:發(fā)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收回已發(fā)表的作品權等。對于人身權的保護,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國家立法對其采取完全不同的立場。大陸法系的國家都主張承認和保護作者的人身權,例如德國版權法一開始便有保護作者人身權的條款,并規(guī)定人身權不得轉讓。英美法系的國家開始都不承認作者的人身權,后來才將此內容列入版權法。(1)法人能否享有人身權。中國的著作權法規(guī)定,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可以成為著作權的主體,這自然也就承認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可以享有人身權。但這個問題在世界各國的版權法中存有很大的不同。大多數保護作者人身權的國家,在版權法中規(guī)定只有自然人才能成為作者,也就是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人身權。因為人身權是作者人格的一種反映,而承認法人有意志則是近些年的事情。(2)人身權能否轉讓和繼承。
一般來講,人身權是人格權。由這里可以否定人身權的轉讓和繼承。大多數國家版權法都規(guī)定人身權不可剝奪,不可強制許可,不可轉讓等。但在理論和實踐中,一部分人身權的轉讓和繼承似乎又有其不可否認的理由和事實。人身權和作者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但人身權中的某些權利與財產權也是密不可分的。(3)著作權中的人身權與民法中人身權的區(qū)別。民法中的人身權主要是指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人格權、肖像權等。由此可見,民法中的人身權是人的本身所固有的權利,它與著作權中人身權的區(qū)別在于:第一,從權利產生的基礎來看,民法的人身權的產生是基于人的出生,人一旦出生便具有了生命,也就具有了人身權。而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則是基于作品的創(chuàng)作而產生,亦即以作品的誕生為條件。第二,民法上的人身權是人生而有之,人人具有,著作權所稱的人身權只限于作者,即創(chuàng)作作品的人才有資格享有。第三,民法上的人身權只限于自然人,而著作權法上所稱的人身權利根據著作權法規(guī)定,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第四,民法上的人身權就大部分權利而言是伴隨著人的生命的死亡而消亡(有的人身權其權利人死后也不可侵犯,如肖像權)。著作權法上的人身權即使主體死亡,也可單獨存在,如署名權。第五,民法上的人身權不能繼承和轉讓,著作權法上的人身權中的部分權利可以轉讓和繼承。
第六,民法上侵犯人身權大多是直接侵犯主體本身,而侵犯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則表現為對作品的非法使用上。1、發(fā)表權。發(fā)表權是指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這里包含兩層意思:一是決定發(fā)表,二是決定不發(fā)表。發(fā)表權具體有下列內容:何時發(fā)表;以什么形式發(fā)表,如以書籍形式、連載形式、廣播形式等;何地發(fā)表。發(fā)表的作品應當是尚未公開的作品原件或復制件,如果說作品已經出版或展覽過,便不再有發(fā)表的問題。公之于眾主要是指在公眾場合,向不特定的多數人宣講或展覽,被多數人所知。如果說作品只是在作者的朋友之間傳閱,則不算是發(fā)表。2、署名權。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通過署名可以對作者的身份予以確認。著作權法規(guī)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為作者。署名權是著作權的核心,有了署名權,著作權的權利主體才能確認。3、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的完整權實質上是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一方面,作者有權修改作品,另一方面,有權禁止他人篡改、歪曲作品。修改權是指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二、財產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是指能夠給著作權人帶來經濟利益的權利。這種經濟利益的實現,要依靠著作權人對作品使用才能獲得。
由此可以看出,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與民法中的財產權是不同的,主要表現在:(1)權利的表現形式不同。(2)民法中的財產權法律予以永久保護,即便所有人死后仍受法律保護,可以世世代代傳遞下去。(3)法律對物權的行使沒有作過多的限制,而對于著作權的財產權的行使則作了較多的限制,如合理使用不支付報酬等。根據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著作權的財產權是指著作權人通過復制、發(fā)行、出租、展覽、表演、放映、廣播、信息網絡傳播、攝制或者改編、翻譯、匯編等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以及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1、復制權:是版權所有人決定實施或不實施上述復制行為或者禁止他人復制其受保護作品的權利,是著作權財產權中最重要、最基本和最普遍的權利。復制是指以印刷、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為。2、發(fā)行權:指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發(fā)行是傳播作品和實現著作權人經濟權利的重要渠道。只有通過發(fā)行,才能使公眾接受。3、出租權:指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出租權是著作權法修改后單列出來的一項權利,原來《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將其規(guī)定為發(fā)行的方式之一。4、展覽權:指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能夠展覽的作品一般限于美術作品和攝影作品,因為這兩類作品都是一種視覺作品,除此以外的傳播方式其作品內容不易被人們所了解,展覽則是一條最佳的渠道。5、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表演可以分為活表演和機械表演。前者指通過人體的形體、動作直接演示作品;后者指借助機械設備來重復再現對某些作品的表演行為,例如通過錄音、錄像等設備播放視聽作品。6、放映權:指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等的權利。這是著作權法修改后新增的一種權利。7、廣播權:指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廣播權的行使在技術上得通過電臺、電視臺進行,而且,廣播行為受到國家行政法規(guī)和部門規(guī)章的規(guī)范,因此,常常存在授權廣播的事實。8、信息網絡傳播權: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這是因應信息網絡的發(fā)展,在著作權法修改時新增加的一項權利。在此之前,對將他人作品上傳網絡的行為,法院多通過將其認定為非法復制(也即擴大解釋復制權)來保護著作權人。9、攝制權:指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攝制權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授權他人行使。10、改編權:指改變原有作品,創(chuàng)作出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新作品的權利。改編權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允許他人行使。作品之所以要改編就是為了適應不同傳播手段的要求。11、翻譯權:指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12、匯編權:指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匯編權的行使,如果在材料的選擇和編排上具有獨創(chuàng)性,則形成匯編作品。除了上述列舉十二種權利外,為避免立法的滯后,《著作權法》還規(guī)定了一個兜底條款,即“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對這些財產權利,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或者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guī)定獲得報酬。對著作權的民法保護方法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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