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上未注明身份的簽名案例
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下面學習啦小編整理了相關案例,供你參考。
借條上未注明身份的簽名案例
2015年2月9日,帥甲向陳某出具借條一張,載明:“今借到陳某現金拾萬元正”,帥甲在借款人處簽名,下一行又注明“2015年2月9日到2015年8月9日歸還”。同時在場的被告帥乙在帥甲還款時間下一行簽名并捺印。嗣后,陳某因向被告帥甲、帥乙催討無果后訴至法院。被告帥乙以自己只是借款的見證人,不應承擔還款責任為由提出抗辯。
[分歧]
審理中,對帥乙在該借條上未注明身份的簽字性質應當怎樣認定產生了二種分歧。
一種意見認為,帥乙應當認定為見證人。理由是:帥乙在陳某借條下方空白處簽名,并沒有接著在“今借人帥甲”后面或下一行。故帥乙不是共同借款人,只是應陳某、帥甲的要求作個借款的見證人。
另一種意見認為,帥乙應當認定為共同借款人。帥乙應與帥甲共同對借款承擔還款責任。理由為:陳某堅稱帥乙與帥甲同屬借款人,自己只是在辦理借條手續(xù)時未注意簽名細節(jié)。而帥乙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知道也應當知道自己是在借條上簽字,故應認定為共同借款人。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理由:在借條上簽字只能存在三種身份:借款人、保證人或見證人。而這幾類人因其性質、關系等不同,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具有很大的區(qū)別。但是無論是何種身份,簽字時均應明示自己是何種身份,即應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否則不能就此推定簽字人的實際身份。本案中,作為借款人身份,帥某甲已經簽名且注明了還款時間,帥某甲是借款人無疑。作為保證人身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帥某乙在借條上的簽名并沒有注明。作為見證人身份,從簽名形式上看,帥某乙并沒有接著在借條上“今借人帥某甲”后面或下一行簽名,而是在帥某甲作為借款人簽字、注明還款時間的下一行簽名。這與日常民間借貸的借條簽名形式完全不符。帥某乙簽名的這段距離完全否定了其共同借款人的身份。故帥某乙應作為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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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借條要想讓它具有法律效力,應具備如下內容:
1、應寫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應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3、應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4、應寫清楚還款的具體年月日;
5、應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包括大寫和小寫金額)等約定;
6、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
7、應有借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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