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會議紀要寫作范文6篇(2)
案件會議紀要寫作范文篇四:
三季度案防工作會議紀要
在朔州市郵政儲蓄銀行會議室,召開了2013年第三季度案防工作會議。市局王寶明局長、市局安全委員會全體成員、各縣區(qū)局長參加里會議?,F將會議內容紀要如下:
一、督保部通報三季度案防工作情況 合規(guī)經營和案件防控是郵政金融穩(wěn)健運行的內在要求,也是防范金融案件的基本前提,是每一個金融從業(yè)人員必須履行的職責,同時也是保障自己切身利益的有力武器。
但在三季度檢查情況來看,暴露出的小問題比較多,主要表現在:
1、案防學習和警示教育不夠;2、安防設施運行情況登記不全面,存在提前填寫或過后補登現象; 3、各類預案制定不精細、演練組織不及時;4、對金庫、運鈔的檢查頻次沒有達到規(guī)定標準。5、金庫單人值守較為平凡,也存在無人值守現象;6、個別金庫出納在工作結束后忘記布防,最后還得市局監(jiān)控中心代為布防。
總之,安防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不夠到位,人防質量有了折扣,致使物防和技防功能沒有充分發(fā)揮出來。
加快推動案防責任制和各項制度的落實,認真解決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問題,加強薄弱環(huán)節(jié)的安全管理,遏制違規(guī)違章現象,消除安全隱患,防范各類案件的發(fā)生,具體工作安排如下:
1、各單位負責人,在日常工作中既要檢點自己行為職責,又要指導好員工規(guī)范操作,促進員工跟進標準化。
2、深度推行安全防范教育培訓工作,讓案防觀念和意識滲透到每個員工、每個崗位和每個操作環(huán)節(jié)中,營造出“重操守、講合規(guī)、促案防”的良好氛圍,促使所有員工在案防工作中能夠遵守制度、規(guī)范操作。
3、以提高執(zhí)行力為目標的制度體系。不斷創(chuàng)新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必循,違章必究,形成制度制約。把習慣性的合規(guī)操作嵌入到各種工作中。
4、扎實跟進監(jiān)督檢查,強力指導、督促整改、加大考核,要全面落實相關規(guī)定,牢固樹立起“金融安全無小事”的風險意識,確保案防取得實效。
5、繼續(xù)保持好與銀行的合作,共同部署好案防工作、開展好案防活動、落實好案防制度。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進一步夯實安全生產基礎,堅決杜絕安全生產中存在的隱患。
二、市郵政局王寶明局長作講話
1、充分認識案防工作的長期性、艱巨性和復雜性,增強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以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導,充分認識形勢的嚴峻性和案件防控工作的長期性、反復性和艱巨性,務必保持清醒頭腦,摒棄任何盲目樂觀或松懈厭戰(zhàn)的情緒,堅持警鐘長鳴,強化案件防控的責任感。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認清形勢,正確處理好業(yè)務發(fā)展與風險管控的關系,增強工作自覺性和主動性,提前應對和防范。
2、加強郵政生產環(huán)節(jié)管理,從源頭上做好案件防控工作。一是要加強案防知識宣傳培訓,構建合規(guī)文化,增強遵紀守法和合規(guī)履職的意識,全方位開展案防知識培訓;二是強化從業(yè)人員行為的管理監(jiān)督,尤其是加強重要崗位工作人員日常管理。
3、完善協(xié)調聯動體系,不斷增強案件防控有效性。為進一步加強案防工作,抓好對案防工作的整體部署、組織推動、內部協(xié)調和政策傳導,要把工作任務和壓力及時傳導到各生產線和基層網點,充分發(fā)揮基層案防工作力量,做好案件的上報、處置工作。
4、明確紀律,嚴肅問責,以持續(xù)的高壓態(tài)勢促進案防工作深入開展。嚴格執(zhí)行案件責任追究制,前移案防關口,嚴肅追究違規(guī)責任,充分發(fā)揮案件問責的震懾、警示和教育作用。
市郵政局王寶明局長充分肯定了三季度的案防工作,并就如何抓好四季度全市郵政金融案防工作提出了幾點意見:
1、健全制度,完善機制,切實加強做好案防工作的日常管理和考核。一要健全制度,結合區(qū)域實際,進行進一步細化和完善,認真梳理和整合,統(tǒng)一規(guī)范、統(tǒng)一標準,更便于基層的操作和執(zhí)行;二要嚴格執(zhí)行相關制度,督促從業(yè)人員遵守職業(yè)操守和行為規(guī)范,從源頭上消除風險隱患;三要強化考核,嚴格按照“五不放過”的原則,確保問題整改到位。
2、加大投入,嚴密防范以科學的態(tài)度切實提升人防、物防、技防水平。
3、郵銀聯動、齊抓共管,以始終一家人的心態(tài)切實形成做好案防工作的強大合力。嚴格按照銀監(jiān)部門要求,將協(xié)調工作常態(tài)化、制度化,及時溝通、協(xié)調,做到目標統(tǒng)一、步調一致,對出現的新形勢、新問題,不斷加強溝通和交流,為全市金融業(yè)務健康安全發(fā)展做出各自的努力。
案件會議紀要寫作范文篇五:xxx案件防控領導小組會議紀要
xx銀案防紀字【20xx】01號
20xx年4月6日上午,xx案件防控領導小組會議在二樓會議室聯合召開,組長xx、副組長xxx和成員xxxxxxx等同志參加了會議,會議首先對前期案件防控工作進行了小結,按照會議議程由各成員部門負責人重點對當前各部門風險隱患問題進行分析和指定整改措施,行領導就各自主管的案防事項進行了風險警示、提出了相關案件防控、防治要求;
現形成紀要如下:
一、 會議首先前期案件防控工作進行了總結。第一季度上半年市支行組織了多次案件防控活動,分層簽訂了案件防控目標責任書,一季度循序開展了基礎管理規(guī)范月、營業(yè)機構案件風險排查‚掃雷?活動,簽訂了《合規(guī)執(zhí)行年承諾書》,通過活動的開展確實達了‚領導重視,氛圍濃厚;內控意識增強,內控環(huán)境改善;履職檢查強化,內控管理能力提升。但是也存在不少問題和不足,整體活動的效果不明顯,沒有完全達到或實現預期的目標,內控管理工作還沒有達到合規(guī)化、標準化、科學化的要求和目的。
二、會議對各部門匯報的風險隱患問題和案件防控工作進行了分析:
1、安全設施配備不全,如公司業(yè)務臺席未配備票據鑒別儀,東方支行少配一個狼牙棒,10號臺席無110報警按鈕,新橋礦、薛湖礦ATM無110報警器,監(jiān)控資料不完整,加鈔探頭未與主機聯網,芒山支行監(jiān)控系統(tǒng)無聲音,公司業(yè)務柜面監(jiān)控資料保存達不到90天以上。
2、綜合管理部負責人開展了安保檢查,存在檢查不深入,不全面(無離行式ATM安保檢查記錄),未定期通報。
(二)、空白憑證管理
1、重要空白憑證存在超量領取現象,如:通知存款200張從08年領用至今未使用。
2、部分空白憑證未妥善保管現象;如:1月27日現場檢查1500本活折放在金庫地面上,未入柜保管。
3、憑證領用交接不規(guī)范,存在網點人員自行領取和請領發(fā)放單照不完整現象;如:1月4日和1月25日東方支行綜合柜員xxx自行領取憑證2次;元月份請領單缺少1月4日百花營業(yè)所,1月25日xxx、xxx營業(yè)所共4份。
(三)、離行式ATM管理
1、未嚴格執(zhí)行雙人加鈔,密鑰分管制度,加鈔配送不能全部隨款車押運。如:1月28日現場檢查薛湖礦時,‚xx?單人加鈔(帶款40萬元)且未隨款車押運(自已開車)。
2、ATM長短款掛賬和沖銷不符合規(guī)定,無審批手續(xù)及授權人簽字;如1月7日和1月26日分別掛賬2000元,未沖正至客戶賬戶內,以付出長款形式交給客戶。營業(yè)部1月6日長款200未掛賬,未做沖正,而是直接存入客戶賬戶內。
(四)、網點
1、重要空白憑證存在超量領取現象,如:東方支行綠卡通超量領用,1月4日領200張,至1月14日結余145張,又請領了200張。 芒山支行淘寶卡2010年12月18日領20張至11年1月19日余19張,營業(yè)部綠卡通 和國際卡超量領用。
2、xxx支行長、營業(yè)部負責人及綜合柜員未按規(guī)定頻次進行盤核柜員憑證、庫存現金。
3、現金管理不符合規(guī)定,大額下撥款不能全部拆開清點,如:營業(yè)部1月18日提款20萬元未雙人開拆清點,xx支行1月20日提款50萬元現金未雙人開拆清點。
4、印章使用不規(guī)范,營業(yè)部柜員毛玉蒙1月13在空白紙上加蓋‘儲蓄業(yè)務章’。
5、ATM管理不規(guī)范,加鈔周期不合理;如:營業(yè)部機具1626#1月6日加鈔14萬元,至1月17日未加鈔。離行式ATM劉河礦、薛湖礦也存在這種情況
6、凍結業(yè)務辦理不合規(guī),未經合規(guī)部門和主管行長審批;如:東方支行2010年12月24日和28日2筆,凍結號360079#和360821#。
三、會議訣定:針對以上問題提出以下要求:
1、加強培訓,持續(xù)提高從業(yè)人員素質和風險內控意識。人力資源部抓好崗前培訓,相關業(yè)務部門抓好各自條線的業(yè)務和風險管理培訓,有培訓有考試有考核有通報。
2、加強整改工作,督導整改措施落實。糾正‚重布置輕落實、重檢查輕整改、重檢查輕查究?的不良傾向,嚴格遵循‚誰主管、誰整改、誰負責?。明確主管部門或條線負責整改,被查單位或部門的負責人就是第一責任人,檢查部門做好督導和評價,跟蹤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不斷提高管理的效果。
3、嚴格責任查究工作,各業(yè)務檢查條線和合規(guī)、審計的檢查問題一定要落實責任查究,需現場出具責任查究意見和績效扣減通知單就現場出具,直接處理經辦人。凡是屢查屢犯問題和當期通報處理的問題直接對相關主管人員和單位、部門負責人進行責任查究,督促被查單位負責人、主管人主動對內加強管理,認真落實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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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會議紀要寫作范文篇六: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2009年8月下發(fā))
為了及時解決勞動爭議案件執(zhí)法中的疑難問題,促進執(zhí)法統(tǒng)一,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與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仲裁處于近期聯合召開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北京市三級法院從事勞動爭議審判工作的部分庭長和法官、北京市、區(qū)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從事勞動爭議仲裁工作的部分領導和仲裁員參加了研討,與會人員就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亟待解決的程序和實體方面的問題進行了認真充分的討論,對部分問題的解決取得了一致意見,現紀要如下:
一、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范圍問題
1、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及我市的仲裁和審判實踐,對于社會保險爭議的受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1)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險關系、欠繳社會保險費或未按規(guī)定的工資基數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主張予以補繳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勞動者通過勞動行政部門解決;
(2)由于用人單位未按規(guī)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工傷、失業(yè)、生育、醫(yī)療保險待遇,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按照相關規(guī)定支付上述待遇的,應予受理。
(3)用人單位未為農民工繳納養(yǎng)老保險費,農民工在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應予受理。
2、因用人單位遲延轉檔或將檔案丟失,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糾紛,應屬于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
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公積金的繳納、辦理退休手續(xù)發(fā)生的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
二、關于一裁終局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
4、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適用一裁終局的勞動爭議案件有兩類,一是小額案件,即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二是標準明確的案件,即因執(zhí)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fā)生的爭議。對于第一類案件,一般應當以當事人申請仲裁時各項請求的總金額為標準確定是否屬于適用一裁終局的勞動爭議案件。對于第二類案件,該類案件一般不涉及具體金額,主要是指因執(zhí)行國家勞動標準而產生的爭議。
5、勞動者就終局裁決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而用人單位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的規(guī)定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中級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裁定終結訴訟。但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對用人單位的抗辯應一并處理。勞動者起訴后撤訴或因超過起訴期間被駁回起訴的,用人單位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中級人民法院在受理用人單位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后,或基層人民法院在受理勞動者對于終局裁決不服的案件后,均應在開庭審理前審查是否同時存在撤銷仲裁之訴和勞動者不服終局裁決的起訴,以便兩級法院就有關案件進行協(xié)調和溝通。
6、根據審理撤銷仲裁裁決案件的實際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作出原裁決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調閱案卷,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及時提供案卷。人民法院就上述案件作出的裁定,應當送作出原裁決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三、程序方面的其他問題
7、在勞動仲裁程序中遺漏了必須共同參加仲裁的當事人,人民法院在一審訴訟程序中可依法予以追加,無須再行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漏裁的事項,人民法院可直接作出處理。
8、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后,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如該訴訟請求與訟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應當合并審理”,該條款中的“不可分性”是指增加的訴訟請求與仲裁的事項是基于同一事實而產生的,相互之間具有依附性。
9、當事人雙方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同一仲裁裁決,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雙方當事人互為原告和被告,先起訴的一方當事人列為“原告(被告)”,后起訴的一方當事人列為“被告(原告)”。
10、《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和第四十九條涉及的期間的起算,應與《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相一致,均從次日起算;《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所稱的“以上”“不滿”(合同期限)的界定,應與《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相一致。
11、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十七章的規(guī)定。
四、關于勞動關系的確認問題
12、在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具有勞動關系時,可考慮下列因素:(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工作的組成部分。
13、對于以自己的技能、知識或設施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或服務,自行承擔經營風險,與用人單位沒有身份隸屬關系,一般不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或支配的人員,應認定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
14、勞動者長期未提供勞動,用人單位又未依法與其解除勞動關系,雙方“長期兩不找”,可以認定雙方勞動關系處于中止履行狀態(tài),中止履行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存在勞動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也不計算為本單位工作年限。如此后一方當事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另一方因不同意解除而申請仲裁,勞動仲裁委或人民法院經審查后如認為上述解除符合法律有關規(guī)定的,應當確認解除。
15、外國人、港澳臺地區(qū)居民未依法辦理《外國人就業(yè)證》、《臺港澳人員就業(yè)證》的,其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為無效勞動合同。外國人、港澳臺地區(qū)居民已經付出勞動的,由用人單位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
16、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未通過涉外就業(yè)服務單位直接招用中國雇員的,應認定有關用工關系為雇傭關系。
五、關于勞動報酬方面的相關問題
17、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工資支付記錄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備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勞動報酬問題產生爭議時,在二年保存期間內,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超出這一期間的則應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明責任分配規(guī)則。
18、工資結算支付周期屆滿后,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內支付工資,但最遲不得超過工資結算支付周期屆滿后七日。如工資支付日遇節(jié)假日或休息日時,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19、對于加班工資的日或小時工資基數的確定,應參照《北京市工資支付規(guī)定》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工資標準,但同時又約定以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或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作為加班工資基數,勞動者主張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作為加班工資基數的,應予支持。
20、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予以確認的考勤記錄可以作為認定是否存在加班事實的依據。勞動者僅憑電子打卡記錄要求認定存在加班事實的,一般不予支持。
21、用人單位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應保證職工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職工少休息的一天,不應視為加班。
22、下列情形中,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一般不予支持:(1)用人單位因安全、消防、節(jié)假日等需要,安排勞動者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值班任務;(2)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與其本職工作有關的值班任務,但值班期間可以休息的。
在上述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規(guī)章制度、集體合同或慣例等支付相應待遇。
2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雖然未書面約定實際支付的工資是否包含加班工資,但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已支付的工資包含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和加班工資的,可以認定用人單位已支付的工資包含加班工資。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除外。
24、用人單位作出的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決定,被勞動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后,如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給付上述處理決定作出后至仲裁或訴訟期間的工資,應按以下原則把握:(1)用人單位作出的處理決定僅因程序方面存在瑕疵而被依法撤銷的,用人單位應按最低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上述期間的工資;(2)用人單位作出的處理決定因在實體方面存在問題而被依法撤銷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正常勞動時的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上述期間的工資。
六、關于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方面的問題
25、《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續(xù)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規(guī)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法》及其配套規(guī)定計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計算。
經濟補償金的基數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不再分段計算。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的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為:以按上述規(guī)定計算出的經濟補償金為基礎,再乘以2計算出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需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其加付的一倍工資不應計入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計算基數。
26、在勞動仲裁或訴訟程序中,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guī)定,要求用人單位加付賠償金的,勞動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7、由于原勞動部制定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fā)[1994]481號)尚未被修改或廢止,因此勞動者因追索勞動報酬要求用人單位支付25%的經濟補償金,或因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勞動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仍可參照上述規(guī)定執(zhí)行。
28、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以相對應的月份的應得工資為準。
29、用人單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支付賠償金的,不予支持;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北京市勞動合同規(guī)定》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每延遲一日支付一日工資賠償金的,應予支持。
30、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經濟補償金的給付標準自行達成的協(xié)議,如約定的給付標準低于法定標準,勞動者領取后,又在仲裁時效內主張權利,要求用人單位補足差額部分,應予以支持。但如果用人單位在協(xié)議中已明確告知勞動者相關法律或政策規(guī)定的標準,勞動者明確表示放棄權利,對其主張則不應予以支持。
31、《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未按本市規(guī)定的險種為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險關系,勞動者請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應予支持,但經濟補償金支付年限應從2008年1月1日起開始計算。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或欠繳社會保險費為由請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
32、用人單位為其招用的勞動者辦理了本市戶口,雙方據此約定了服務期和違約金,由于該約定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因此用人單位以雙方約定為依據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不應予以支持。如確因勞動者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予以賠償。
七、關于保險待遇方面的問題
33、因第三人侵權而發(fā)生的工傷,如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應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或直系親屬)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如侵權的第三人已全額給付勞動者(或直系親屬)醫(yī)療費、交通費、殘疾用具費等需憑相關票據給予一次賠償的費用,用人單位則不必再重復給付。
3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工傷保險待遇達成的協(xié)議中,雙方約定的給付標準低于法定標準,且已實際履行,如勞動者在仲裁時效內要求用人單位按法定標準補足差額部分,勞動仲裁委或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35、一審法院在審理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中,經審查核實發(fā)現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結論確有錯誤,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未變更訴訟請求的,一審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36、因用人單位未為農民工繳納養(yǎng)老保險費,農民工在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賠償數額的確定可參照《農民合同制職工參加北京市養(yǎng)老、失業(yè)保險暫行辦法》(京勞險發(fā)(1999)99號)和《北京市農民工養(yǎng)老保險暫行辦法》(京勞社養(yǎng)發(fā)
[2001]125號)的規(guī)定,以用人單位應為農民工繳納的養(yǎng)老保險費數額作為賠償農民工養(yǎng)老保險損失的數額,具體計算方法是:
1999年6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間,按19%的比例計算用人單位應繳費數額;2003年1月1日之后,按20%的比例計算用人單位應繳費數額。繳費工資基數為相應年度最低工資標準。
示例:計算某農民工2002年5月至2005年7月的養(yǎng)老保險損失: 435元×8個月×19%+(435元×3個月+465元×12個月+465元×12個月+545元×4個月)×20%=3590元
八、關于實體方面的其他問題
37、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雖未經過《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民主程序,但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政策規(guī)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依據。
38、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xié)議中約定了競業(yè)限制條款,用人單位如在此后認為勞動者不必履行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當明確告知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告知前勞動者已按約定履行了義務,因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履行期間的經濟補償的,應予支持。
39、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xié)議中約定了競業(yè)限制條款,但未就補償費的給付或具體給付標準進行約定,不應據此認定競業(yè)限制條款無效,雙方可以通過協(xié)商予以補救,經協(xié)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可按照雙方勞動關系終止前最后一個年度勞動者工資的20%—60%支付補償費。用人單位明確表示不支付補償費的,競業(yè)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約定競業(yè)限制期限的,應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經協(xié)商不能達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40、勞動者在用人單位設立籌備階段的工作時間一般不計算為本單位工作年限,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41、因用人單位的過錯而使檔案遲延移轉,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勞動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額時,可參照《北京市失業(yè)保險規(guī)定》及相關政策文件的規(guī)定;勞動者因其檔案丟失而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損失的,勞動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和受損情況酌情確定賠償數額,一般不超過六萬元。
九、本會議紀要自下發(fā)之日起,供本市各級人民法院、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參考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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