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言論自由與政府名譽權沖突下的憲法保護
摘要:文章探討了言論自由與政府名譽權的沖突問題,并提出運用憲法保護和解決機制解決這一問題。
關鍵詞:言論自由;政府名譽權;沖突;解決
一、現(xiàn)實中的言論自由與政府名譽權的沖突問題
言論自由對于維持民主政治制度是不可缺少的。在現(xiàn)代,言論自由的范圍已受到極大擴充,形式和方法是多樣的,不僅僅是口頭表達,同樣也可以是新聞報道、網(wǎng)絡發(fā)帖、詩歌傳播等等。
隨著法制宣傳的深入,公民法制觀念和當家作主的欲望的膨脹,公民的言論自由達到了空前的高度。然而不可避免的是,言論自由將會涉及到公民的隱私權問題,嚴重的可以涉及到刑法的誹謗罪。目前各國普遍的做法是:盡管確實的言論可以為誹謗指控辯護,如果發(fā)表的言論損害了個人而并未給公眾帶來利益,那么即使言論完全正確,發(fā)表言論的個人仍然可受到刑事處罰。這是針對侵犯到公民個人名譽權的問題,但現(xiàn)今越來越多的案例觸及到了政府名譽權問題。
目前,在法律沒有規(guī)定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名譽權的相關問題的前提下,針對新聞媒體的言論,許多政府機關會采取“事先限制”的單方面措施來避免名譽權的受損;而對于個人的一些言論(例如秦中飛案例)會采取事后單方面的沒收相關言論信息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來停止傳播,降低影響。“事先約束”原則在西方是一個古老的原則,曾經(jīng)也被用于限制某些新聞、出版媒體的言論自由,然而由于其對新聞媒體的限制可以是單方面決定,具有任意性,而當事人又沒有其他司法救濟途徑,因而目前在西方國家“事先約束”原則已經(jīng)遭到摒棄,禁止使用。
二“、言論自由”必須得到優(yōu)先的保護
雖然言論自由與政府名譽權之間的沖突日益加劇,但建立法治社會,實現(xiàn)憲政社會的趨勢顯示:政府不應為了保護自身名譽而限制言論自由。
首先,言論自由是憲法賦予給公民的根本權利。人生活在社會中的根本技能是言論,不僅因為人能說話,更因為人有思想。公民能否平等參與國家發(fā)展事務的標準之一就是言論能否得到充分自由,即使是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他依舊有申訴、辯解、對國家事務發(fā)表看法的言論自由權。歷史的發(fā)展證明,給予公民寬松的言論自由度,將有利于國家事務的合理平衡發(fā)展;將有利于控制公權力的濫用,尤其是對貪污腐敗的有效遏制。應當承認“,權力導致腐敗”是人的天性使然,任何掌握公權力的人都有濫用公權,以權謀私的理性動機,因而控制公權力是任何良性體制所實現(xiàn)的重點目標。然而,政府機關之間的監(jiān)督,官員之間的監(jiān)督是遠遠不夠的,而且必然走向變質(zhì),只有通過人民群眾的監(jiān)督,新聞媒體的監(jiān)督才能真正發(fā)現(xiàn)問題。從孫志剛到佘祥林再到唐福珍,從“躲貓貓”到“毒奶粉”,近年來[下轉(zhuǎn)第231頁]中國取得的每一點制度的進步都發(fā)端于媒體的披露、來源于網(wǎng)友和公民的聲討、譴責和建議。限制公民的言論自由,尤其是那些揭露政府工作問題,譴責官員行為的影響到政府形象的言論,長久的遏制和壓抑最終將會導致矛盾和沖突的噴發(fā)。從另一方面來說,政府為人民服務,為社會公共事業(yè)服務,就必須接受民眾提出的質(zhì)疑、批評,甚至抨擊,這是政府及其公務人員必須忍受的義務。
其次,限制公民的言論自由是治標不治本的手段。言論自由是公民抒發(fā)自身的不滿情緒亦或是建議,目的還是為了尋求政府能夠引起重視,進而有所改進和更正。我們不能為了維護自身的政府形象就限制言論。政府還是應該從自身出發(fā),盡量避免由于公眾的言論,特別是一些錯誤言論對政府形象的損害。
(一)是政府的信息要公開、透明,公眾要有知情權。
信息不公開,暗箱操作,同人同情況不同對待,往往是民眾不滿的主要方面。原本公民能參與的決策事項就不是很多,如果在執(zhí)行過程中還不能透明,即使不存在不公正現(xiàn)象,對于每個公民而言,仍舊心存懷疑,導致不滿。政府的信息除了關乎民生的日常工作、重大事項以外,政府官員的基本情況、工資收入、出國培訓以及個人對待民生問題的觀點、個人的主要事實政績也應該公開。這并不是其個人的隱私,而是涉及到該官員的職業(yè)勝任問題,涉及到民眾的監(jiān)督問題,涉及到政府的公信力問題。我國在這方面已經(jīng)有所突破,例如處級以上干部每年需要申報個人財產(chǎn),公派出國申報等等。但筆者認為力度還遠遠不夠,這些申報只是向上級,而并未向全民鋪開,甚至人大代表都不知道。除此之外,在選舉人大代表、選舉行政機關首長等的時候,只知道他的簡單履歷,至于他本人的政績觀點,他到底代表了哪些階層人的利益,他能為百姓謀哪里福祉我們卻是渾然不知,甚至連這人長什么樣子都不知道,這樣選出來的代表群眾不信任也是有理可尋。因此,政府應當及時公開信息,以消除隱匿而帶來的不必要的沖突。
(二)是當矛盾、沖突發(fā)生時,政府要以官方方式第一時間向媒體和公眾作出解釋和澄清,以消除不良信息傳播所帶來的影響。
例如,在上文所提及的秦中飛一案中,秦中飛所做的詞中有些隱喻,部分是事實,部分有出入。那么對于有出入的這部分事實就應該及時向公眾澄清,在傳播還不廣、影響還不深、民眾還在懷疑這些傳言的時候就應該向公眾說明真相。時間性對于政府來說是非常重要的。
( 三)是要提升政府的公信力。
事實上,有相當一部分針對政府的言論有失偏頗,但民眾卻很容易站在政府的對立面,認為一定是政府或其公職人員的失職或錯誤導致的。2008年的楊佳襲警案,網(wǎng)民們有超過五成都斷定公安當初作出了對楊佳不公正的處理才導致其走上極端,甚至有人把其奉為英雄。由于少部分官員的行為的前后不一致致使政府公信力的下降,最終導致了這種黑白顛倒的思潮的蔓延。由于目前社會處于一個結構的轉(zhuǎn)型期,社會矛盾比較突出,政府的每一項決策都至關重要,提升政府的公信力,使得老百姓相信政府的決策有利于他們是我們今后更好發(fā)展的前提。
(四)是要加大公眾參與決策的廣度。
公眾廣泛的參與決策有助于政府作出的決定滿足大多數(shù)人的利益和期望。問卷調(diào)查、聽證會、座談會、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投票等都是公眾參與的形式,也是言論自由的一種表現(xiàn)。閉門造車,拍腦袋想決策只會與群眾的利益背道而馳。
三、言論自由要以“和諧、寬容”為核心目的與價值取向
言論自由的擴大,顯示了法治社會的進步,也體現(xiàn)了公民意識的增強。公民意識是個體對自己在國家和社會中所處政治地位的現(xiàn)實感受和應有認識,它代表人類對國家與社會關系的理性的、定型的、系統(tǒng)的認知。不可否認的是,由于我國處于發(fā)展的初級階段,公民的法制知識水平還有待提高,對于一些新鮮事物的接受能力、分析判斷能力還有待加強;同時針對國內(nèi)外復雜的關系背景以及政治利益斗爭,因此出現(xiàn)了將言論自由濫用、擴大利用的情況,導致社會矛盾的升級。筆者認為,在言論自由與涉嫌侵犯政府名譽權的關系上應以和諧與寬容作為首要原則。寬容是指允許別人有行動和判斷的自由,對不同于自己或傳統(tǒng)觀點的簡介,給予耐心公正的容忍。對于行政政府來說,要將不同的利益訴求都吸納到制度內(nèi)來表達,并在此基礎之上,確立不同利益的協(xié)調(diào)機制和權力的救濟機制,以體現(xiàn)憲政體制的統(tǒng)合能力。一個開明的政府,必須要有海納百川的氣度和審時度勢的能力。寬容本身意味著一種開放性,人與人之間需要寬容,人與國家、政府之間也需要寬容精神。另一方面,和諧對于一個迅速發(fā)展的國家來說尤為重要。和諧應該是任何一種秩序運行的終極目標,是秩序的高級層次和表現(xiàn)形式。因為和諧不必像秩序那樣需要借助于外在的、強制性的技術手段來保證服從,而是不同的生命體、物種種群之間在調(diào)試和修正行為方式的過程中所自然形成的一種“自足狀態(tài)”。和諧與寬容是公民與政府共享的終極目標,也是憲政生態(tài)主義的價值取向,言論自由既是公民的根本權利,也需要公民以和諧與發(fā)展為目的的來實施。言論自由不僅需要得到憲法的保護,更需要得到政府的配合以及公民的自覺積極履行。隨著法制的完善,政府執(zhí)法水平的提高,公民社會責任感的提升,相信言論自由能更好的在法治發(fā)展進程中發(fā)揮更大的作用。
試論言論自由與政府名譽權沖突下的憲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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