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公司收購中目標公司的債務風險及防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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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收購債務風險的防范
在公司收購的債務風險問題中,以下幾種方法主要針對事前對上述公司收購債務風險的防范:
?。ㄒ唬┩ㄟ^簽訂事前協(xié)議的方式明確責任關系
明確責任的約定可以是獨立的責任明確協(xié)議,也可以是收購協(xié)議中的條款。在該約定中要明確責任的承擔主體,賠償方式,數(shù)額,補救措施等具體內容。在條款設置上要簡明,清楚,沒有歧義,全面,有一定的預見性,真正起到防范風險的作用。一份事前協(xié)議的質量,往往能體現(xiàn)收購方在法律,經營風險防范領域的素質,一份詳盡明確的事前協(xié)議能體現(xiàn)出收購方法務工作者的較高的知識技能。對于事前協(xié)議的編寫應該是事無巨細的,在事前約定的越詳細,越具體,那么對于如果收購之后發(fā)生債務問題的解決就會越簡明快捷。
?。ǘ┮笫召彿降慕灰讓κ痔峁┯行У膿?br/> 有效的擔保要求收購方的交易對手提供與交易價款相應的物保或是要求其提供可靠的保證人保證。擔保可以分為人保與物保,在人的擔保,即保證中,擔保權是一種債權性的請求權,屬債權范圍;而在物的擔保中,則是一種物權性的優(yōu)先受償權,故也可以稱為擔保物權,兩者間的效力相差較大。與權利相對應,擔保義務人的義務在人的擔保中,實際為一種債務,而在物的擔保中則是一種物權負擔。收購方的收購交易對手可以以目標公司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向收購方提供擔保。當發(fā)生上述債務時,對收購方來說能夠有所保障,達到降低損失的作用。雙方約定以提供擔保的方式作為風險防范的方法的關鍵是擔保合同的設置,擔保合同中應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shù)額;保證的方式;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擔保的范圍;保證的期間;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等內容。
采用提供擔保的方式防范債務風險時還應對保證人的資信狀況,財產狀況,擔保能力等有詳盡的調查和認識;對擔保物的所有權,具體價值,擔保物的變現(xiàn)能力以及在擔保物上是否還存在本次擔保之外的擔保等情況也應有所掌握。
?。ㄈ┍kU品種的設置
保險是最古老的風險管理方法之一。從經濟學的角度看,保險是一種補償或給付的經濟制度,其目的在于穩(wěn)定生產,確保人民生活安定。保險是以合同形式確立雙方的經濟關系,通過繳納保險費建立起來的保險基金,對保險合同規(guī)定范圍內的災害事故所造成的損失進行經濟補償或給付的一種經濟形式。保險具有經濟補償、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功能,這三大功能是一個有機聯(lián)系的整體。從這一點來說,由于協(xié)議收購的方式體現(xiàn)為一種商業(yè)決策方式,是企業(yè)進行正常的經營決策的一種方式,因此,對于協(xié)議收購的方式設置保險的可能性并不是太大。但是對于要約收購來說,收購方進行收購時的交易對手為目標公司的小股東,由于小股東并不直接參與目標公司的經營與管理,因此基本不能參與做出關于公司的重大決策,因此收購方可以要求目標公司或者自己購買相應的保險,以確保降低風險。
?。ㄋ模┦召弮r款的托管
收購方可以要求目標公司一方將收購價款中的一部分存放于雙方信任的、可靠的第三方手中,并規(guī)定一定的時間期限,如果在該期限中出現(xiàn)了上文提到的債務風險承擔問題,則收購方可以從第三方處得到一部分價款作為債務風險的補償;如果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沒有出現(xiàn)債務風險的承擔問題,則目標公司方可以從第三方處得到這部分價款進而收購公司收購價款的全部。
為了保證收購雙方的共同利益,尤其是為了保護收購方的利益,防止在收購程序結束之后會出現(xiàn)上文提到的債務風險,雙方可以在收購的過程中約定設立共同管理賬戶,并且將收購價款中的一部分存入這個賬戶中,賬戶的資金由雙方共同管理,賬戶資金在使用的過程中,需要經過雙方認可簽字、蓋章,在收購完成之后進行賬戶資金分配,并注銷賬戶;或者是雙方約定在一定期限內共同管理,如果出現(xiàn)了對收購方不利的債務風險時,則賬戶資金自動轉移到收購方的賬戶中;而如果在約定的時間中沒有出現(xiàn)約定的情形時,則約定期滿時,共管賬戶中的資金自動轉移到收購方的交易對手的賬戶之中。這樣對于收購方來說就會有充足的時間發(fā)現(xiàn)原有的債務問題,并且用共管賬戶中的資金去承擔債務,使收購方需要承擔的風險降低。
四、在應對與防范債務風險中應注意的法律問題
?。ㄒ唬╆P于債務責任人的確定問題
針對以上債務風險的應對與防范,首先應該解決的是確定債務責任人的問題。本文中所提到的兩種收購方式,即向目標公司股東收購股權和在市場上收購目標公司股權。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是現(xiàn)代公司經營的主要模式,作為公司的所有權人,股東并不參與到公司實際經營中,對公司的具體經營情況也不甚了解。所以對于目標公司的債務(具體指本文提到的或有債務,故意隱瞞債務和假造債務)的責任不應一味地由股東承擔,應當注意公司管理層在債務形成中的責任,區(qū)分債務形成的原因,確定具體的債務人。針對向目標公司收購股權的方式,收購方在收購之后發(fā)生債務風險承擔的,可以把出售股權的股東作為責任人,也可以把公司的管理層作為責任人,如果在目標公司股東承擔責任之后可以確定是目標公司管理層責任的,目標公司股東可以向其追償。針對在市場上進行收購的情況,由于股東人數(shù)過多,收購方不便向股東追究責任,所以此時的責任區(qū)分十分重要。
?。ǘ╆P于在訴訟中舉證責任分配的問題
如果在公司收購程序完成之后出現(xiàn)了債務糾紛,而收購方選擇以訴訟的方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時,那么在訴訟過程中的舉證責任問題就是一個比較重要的同時也是比較受關注的問題,在公司收購的實踐中,收購方在發(fā)現(xiàn)存在上文提到的債務風險并要求目標公司方承擔責任時,通常都是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方式,為自己要求收購方收購的交易對手承擔債務的主張負有舉證的責任,雖然收購方已經接手了目標公司的全部數(shù)據(jù),但是由于原目標公司一方的隱瞞與阻礙,收購方要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jù)還是有一定難度的。所以,針對這種對收購方極為不利的狀況,在公司收購的債務風險的承擔這一問題上,法律應相應地放寬收購方請求法院調查取證的要求,即由收購方提出申請,對于自己無法收集的證據(jù),向法院要求由法院收集證據(jù),這種方式會更加有力于收購方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jù),使用放寬調查取證的方式主要是考慮到目標公司對公司收購之前的經營狀況,公司債務狀況可能有所隱瞞,收購方舉證較為困難,而且法院親自調查取證對于在公司債務方面具有惡意的目標公司來說也可以說是一種約束,防止其惡意隱瞞或假造債務,也可以在一方面督促目標公司管理層妥善安排生產、經營,肩負公司或企業(yè)的社會責任。
五、結語
公司收購是一個包含了商業(yè)策略、經濟核算以及法律論證等各方面內容的綜合性過程。對于公司收購風險的防范問題,關鍵在于事前的防范,誠然,在收購的過程中,將其中的每一個可能出現(xiàn)債務問題的方面都考慮到難度是非常大的,但作為收購方至少應竭盡所能將債務風險降至最低,以求達到收購目標公司的預定目標。這其中必定要求有高素質的法律工作者參與到公司收購的整個過程之中,為收購方提供收購建議,草擬收購協(xié)議,制定債務風險責任條款等等。而最大限度的解決債務風險的問題,對收購方集中精力關注公司生產、經營以及其他方面的決策、組織、管理,毫無疑問是大有裨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