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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司法適用誠信原則情況考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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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客觀誠信的法律適用情況分析
(一)客觀誠信被理解為出爾反爾的闕如
案例一:在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廣州鐵路(集團)公司與劉元清等生命權(quán)糾紛上訴案”中,法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已達成事故處理協(xié)議,根據(jù)誠實信用原則,被上訴人不得反悔。[34]
案例二: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張某與某某公司居間合同糾紛上訴案”中,張某根據(jù)居間合同為某某公司做事,雙方簽署的《傭金確認書》約定的傭金收費標準與上海市物價局的規(guī)定不符,某某公司以此為由拒絕支付,張某遂訴至法院。法院認為,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信原則。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雙方具有同等法律約束力。上海市物價局的相關(guān)規(guī)定屬于部門規(guī)章,并非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強制性條款,某某公司仍應按約定履行。即使張某的收費標準違反了相關(guān)的規(guī)章規(guī)定,亦應由相關(guān)的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審查直至處罰。[35]
案例三: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徐甲、錢某某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當事人行使權(quán)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信原則。1999年徐甲向其單位申請福利分房時,按照當時的政策,徐甲必須提供其原住房情況的相關(guān)資料,故徐甲、錢某某自1999年即已知曉系爭房屋已經(jīng)變更為產(chǎn)權(quán)人為李某某的產(chǎn)權(quán)房。在此后長達10余年的時間里,徐甲、錢某某并未對此提出過異議,徐甲、錢某某要求確認系爭房屋的買賣合同無效,缺乏事實依據(jù),其上訴理由法院不予采納。[36]
(二)客觀誠信被理解為不履行的闕如
如在重慶市長壽區(qū)人民法院審理的“王某訴余某民間借貸糾紛案”中,原告王某按約定向被告余某支付了借款,被告余某未按約定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違背了誠信原則,故被告應當承擔還款義務及違約責任。[37]
(三)客觀誠信被理解為詐欺的闕如
案例一:在河南省淅川縣人民法院審理的“張洪波訴劉一偉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被告劉一偉采取欺詐的手段,隱瞞所買賣車輛的真實報廢日期,使原告張洪波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違背民事活動中應遵循的誠信原則。[38]
案例二: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上海聲天燈光音響器材有限公司因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根據(jù)我國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產(chǎn)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在標識上應有中文標明的產(chǎn)品名稱、生產(chǎn)廠名和廠址。但經(jīng)現(xiàn)場勘驗認定,聲天公司提供的FUNCTION-ONE品牌相關(guān)產(chǎn)品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且它在舉證期限內(nèi)未能就上述產(chǎn)品的合法進貨來源予以舉證。綜上,原審法院認定聲天公司的銷售行為違反了誠信原則,已構(gòu)成欺詐。”[39]
(四)客觀誠信被理解為找借口違約行為的闕如
如在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黃國銘等與廣州市創(chuàng)高租賃服務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上訴案”中,創(chuàng)高公司在繳費通知中多計算了黃國銘、陳鑫一天的租金,但該多收租金的數(shù)額較小,而黃國銘、陳鑫仍欠創(chuàng)高公司租金3120元、綜合服務費720元,黃國銘、陳鑫卻以多算了其租金為由拒付租金。法院審理認為,黃國銘、陳鑫欠付的租金額遠遠大于創(chuàng)高公司多收的租金額,其抗辯理由顯失公平,亦有違誠信原則,不予支持。[40]
(五)客觀誠信被解釋為受托人的回避義務之履行
如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吳麗穎與北京順益興聯(lián)行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居間服務合同糾紛上訴案”中,法院認為吳麗穎接受經(jīng)紀公司提供的針對涉案房屋的看房服務,并簽署客戶確認書,其應當履行其在客戶確認書中承諾的義務,即不逾越經(jīng)紀公司而與房屋所有權(quán)人私下交易;且依據(jù)誠實信用原則,該種義務應當解釋為吳麗穎不得自己或者以關(guān)聯(lián)人名義與房屋所有權(quán)人私下交易。[41]
(六)客觀誠信被理解為告知義務的承擔
案例一:在甘肅省張掖市甘州區(qū)人民法院審理的“殷某某訴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掖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根據(jù)保險合同的最大誠信原則,投保人應當將有關(guān)身體健康的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但由于保險合同的特殊性,在訂立合同時,保險人較投保人處于專業(yè)知識及信息上的優(yōu)勢地位,再加之保險合同具有典型的附合性和格式性特點,某些問題如保險人不明確說明,普通投保人無法了解。故對于如實告知義務的履行方式,我國保險法采取的是詢問告知模式,即投保人告知的問題僅限于保險人詢問的范圍,如保險人未對投保人進行詢問,卻以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要求投保人承擔責任,有悖于民法中的公平原則。[42]該案判決一方面要求投保人根據(jù)誠信原則如實告知,另一方面又根據(jù)公平原則限制履行此等告知義務的方式,實際上是對格式合同作出了不利于提出者的解釋。
案例二: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金地集團上海房地產(chǎn)發(fā)展有限公司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金地公司未明確向祝某某進行告知,違反了誠信原則。[43]
(七)客觀誠信被理解為格式合同的提出者承擔解釋合同的義務
如在甘肅省張掖市甘州區(qū)人民法院審理的“王某某訴某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掖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被告因從事保險業(yè)經(jīng)營而熟悉保險業(yè)務,精通保險合同條款,且提供的是格式合同,而原告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一般受到專業(yè)知識的限制,對保險業(yè)務和保險合同條款不甚熟悉,故法律要求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依最大誠信原則,對保險合同條款作出說明,使投保人正確理解合同內(nèi)容。[44]
(八)客觀誠信被理解為在合理期限內(nèi)履行義務
如在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與徐學林等保險合同糾紛上訴案”中,法院認為保險合同系最大誠信合同,保險法對核定期限未作出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這不應成為保險人無故拖延賠付的正當理由。據(jù)此,上訴人在兩年多的時間內(nèi)作出拒賠決定,顯然屬于“未及時作出核定”,除依法支付保險金外,應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45]
四、結(jié)語
從筆者收集自“北大法寶”網(wǎng)絡(luò)平臺的2011年涉及“善意”的案例來看,主觀誠信在我國已適用于善意取得制度以及公司法、代理法、商標法、票據(jù)法等領(lǐng)域,這些都是財產(chǎn)法領(lǐng)域,其涉及主觀誠信在不同程度上是因為都涉及保護交易安全的問題,因此可以說主觀誠信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基本上只適用于財產(chǎn)法。說“基本上”只適用于財產(chǎn)法,乃是因為主觀誠信還是勉強進入了家庭法,在夫妻代理的情形就是如此。因此,從更加嚴格的角度說,主觀誠信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基本上只服務于保護交易安全的目的。
從法院對“善意”一詞的理解來看,有確信說、信賴說、不知說、客觀行為說等4種,惟獨沒有錯誤說。這跟我國主觀誠信制度主要服務于保護交易安全的現(xiàn)狀有關(guān),它沒有保護弱者的目的。而以確信、信賴、不知為基座的主觀誠信容易統(tǒng)一,以錯誤為基座的主觀誠信容易個別化,因此我國司法實踐中的主觀誠信制度沒有能夠體現(xiàn)被評價主體的個別性。[46]
從法院對“善意”一詞的使用來看,存在本土因素與外來因素交織的狀況。作為法律術(shù)語使用的“善意”一詞實際上是一個外來語,在這種意義上的使用在所考察的全部判決書中是最多的,但我國固有文化中有“與人為善”意義上的“善意”,其在所考察的全部判決書中也得到了不少運用。
最有意味的是,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有把本來作為心理狀態(tài)的“善意”作為客觀行為來使用的趨向。這或許表現(xiàn)了主觀誠信客觀化的趨勢,因為心理狀態(tài)難以觀察,只能通過此等心理狀態(tài)導致的行為反推,其結(jié)果是主觀誠信的本性更加屈從于證據(jù)規(guī)則的要求。當然,在主觀誠信制度被適用的5個領(lǐng)域中,其誠信的客觀性的分量是不同的,從被考察的案例來看,在票據(jù)法領(lǐng)域使用的主觀誠信概念最具有客觀性,有關(guān)的案例根本不考慮被評價當事人的心理,僅觀察其行為。善意取得制度次之,法院在運用這一制度時,一方面觀察受讓人的心理狀態(tài),另一方面觀察他是否實施了查證權(quán)源的行為。
而關(guān)于客觀誠信,由上述研究可知,我國法院在消極和積極兩種意義上使用客觀誠信概念,前者是把誠信理解為某種惡行的闕如,可稱為消極誠信,體現(xiàn)了毋害他人的戒條;后者是把誠信理解為某種良行的應該具有,可稱為積極誠信,體現(xiàn)了愛你的旁人的戒條。兩種適用各占總數(shù)的一半。所以,薩默斯的誠信原則是排除器的說法[47]并不完全有理,這意味著不存在不為惡行就是良行的周延性二分。換言之,不為某種惡行并不在所有的場合都證明了行為人有良行,在有的場合必須實施一定的益他行為(在這里筆者避免使用“利他行為”一詞)才能構(gòu)成良行。而列舉出誠信原則涵攝的所有劣行和良行是不可能的,因為這是一個開放的、發(fā)展的體系,這種開放性、發(fā)展性恰恰是誠信原則的力量所在。
由于上述客觀誠信案例只涉及財產(chǎn)關(guān)系,因此客觀誠信的財產(chǎn)性昭然若揭。在所收集到的我國2011年的相關(guān)判例范圍內(nèi),尚無人身關(guān)系法適用誠信原則的案例,這是不合理的。實際上法律和司法實踐一方面宣稱誠信原則是全部民法的基本原則,另一方面卻把誠信原則加以限縮使用而使之成為財產(chǎn)法的基本原則。
在國外的客觀誠信的法律適用經(jīng)驗中,客觀誠信有矯正性適用和補充性適用兩種類型,前者指法官運用誠信原則矯正惡法,后者指法官運用誠信原則補充法律漏洞。從上述我國適用客觀誠信的案例來看,它們除了偏重誠信原則的當事人行為準則功能外,還適當?shù)剡\用了誠信原則的漏洞補充功能,如前述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審理的“某某訴某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和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審理的“霍尼韋爾國際公司訴上海蓋里特渦輪增壓器系統(tǒng)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標專用權(quán)、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等兩個案例,但由于未注意到誠信原則的授權(quán)法官矯正惡法的功能,所以實踐中還沒有發(fā)現(xiàn)一個矯正性的案例。這是需要我國法院在未來予以改進的。
相比德國法官曾經(jīng)利用誠信原則創(chuàng)立了情勢變更制度,在上述我國運用客觀誠信的案例中則并無創(chuàng)立某種制度的痕跡,這是需要我國法官將來努力的。而很多宣示性的和向一般條款逃避式的適用誠信原則的案例,其并沒有什么實質(zhì)意義,甚至表明法官對誠信原則仍然缺乏正確的理解,這也是我國法官未來要進一步加以避免的。
注釋:
[1]參見駱意:《論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民事司法裁判中的適用—基于對〈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中53個案例的實證分析》,《法律適用》2009年第11期。
[2]參見董稅濤:《論法律原則及其司法適用—基于對〈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的實證分析》,《法制與社會》2011年第21期。
[3]上海市閘北區(qū)人民法院(2011)閘民一(民)初字第5069號民事判決書。
[4]參見河南省義馬市人民法院(2011)義民初字第360號民事判決書。
[5]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周某某與傅某某等房地產(chǎn)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2010)滬一中民二(民)終字第4294號民事判決書;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某某某公司因居間合同糾紛案”,(2011)滬一中民二(民)終字第62號民事判決書。
[6]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長中民二終字第3469號民事判決書。
[7]參見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30735號民事判決書。
[8]參見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0)滬二中民四(商)終字第1298號民事判決書。
[9]參見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長中民二終字第2949號民事判決書。
[10]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2010)松民一(民)初字第5182號民事判決書。
[11]參見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民二終字第2310號民事判決書。
[12]參見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0) 滬一中民四(商)終字第2379號民事判決書。
[13]參見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2009)黃民三(知)初字第73號民事判決書。
[14]甘肅省張掖市甘州區(qū)人民法院(2011)甘民初字第3467號民事判決書。
[15]河南省浙川縣人民法院(2011)浙民商初字第47號民事判決書。
[16]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2011)黃民一(民)初字第2106號民事判決書。
[17]參見重慶市忠縣人民法院(2011)忠法民初字第01709號民事判決書。
[18]參見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長中民二終字第2704號民事判決書。
[19]參見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終字第18710號民事判決書。
[20]參見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長中民二終字第2180號民事判決書。
[21]參見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終字第17300號民事判決書。
[22]參見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2010)黃民三(知)初字第371號民事判決書。
[23]參見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法院(2011)青民二(商)初字第986號民事判決書。
[24]參見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終字第14725號民事判決書。
[25]參見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沈中民四終字第13號民事判決書。
[26]參見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徐商終字第0174號民事判決書。
[27]參見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1)石法民初字第1391號民事判決書。
[28]參見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懷中民二終字第140號民事判決書。
[29]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法院(2011)青民二(商)初字第882號民事判決書。
[30]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南民二終字第341號民事判決書。
[31]參見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終字第16947號民事判決書。
[32]參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烏中民四終字第740號民事判決書。
[33]參見浙江省仙居縣人民法院(2011)臺仙橫商初字第30號民事判決書。
[34]參見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衡中法民一終字第142號民事判決書。
[35]參見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0)滬一中民二(民)終字第4284號民事判決書。
[36]參見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1)滬二中民二(民)終字第1973號民事判決書。
[37]參見重慶市長壽區(qū)人民法院(2011)長法民初字第03445號民事判決書。
[38]參見河南省浙川縣人民法院(2011)浙民商初字第59號民事判決書。
[39]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1)滬二中民一(民)終字第175號民事判決書。
[40]參見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民五終字第3499號民事判決書。
[41]參見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終字第17301號民事判決書。
[42]參見甘肅省張掖市甘州區(qū)人民法院(2011)甘民初字第2284號民事判決書。
[43]參見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1)滬二中民二(民)終字第2066號民事判決書。
[44]參見甘肅省張掖市甘州區(qū)人民法院(2011)甘民初字第658號民事判決書。
[45]參見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青民四商終字第79號民事判決書。
[46]家庭法領(lǐng)域的主觀誠信依性別、年齡甚至城鄉(xiāng)而不同。由于誠信與否取決于主體的認知能力,從事理之性質(zhì)來看,女性的認知能力通常低于男子,少年人的認知能力低于成年人,農(nóng)村人的認知能力低于城市人。這些一般命題都有歧視的嫌疑,如果把它們帶入具體論述,所得結(jié)果就不那么傷人了。從前文我們可以看出,無論是羅馬法還是法國法,都承認在家庭法的范圍內(nèi),對法的不知構(gòu)成主觀誠信。而對法的認知與識字與否有關(guān),法律都是要公布的,但即使這樣,文盲也不能了解其內(nèi)容。由于家庭教育投入上的重男輕女,我國70%的文盲為女性。90%的文盲為農(nóng)村人。至于少年人,由于每個人都是作為一個文盲出生的事實,他們是行走在擺脫文盲之路尚未達到終點的人。對于他們來說,即使讀懂了法律文本中的每一個字,也不見得理解了其含義,因為理解法律不以認識其文句為已足,還需要許多的社會經(jīng)驗。關(guān)于這一問題的詳細說明,參見徐國棟:《羅馬法中主觀誠信的產(chǎn)生、擴張及意義》,《現(xiàn)代法學》2012年第3期。
[47]薩默斯認為,排除了各種惡意的情形,就是誠信。參見[德]萊茵哈德•齊默曼、[英]西蒙•惠特克主編:《歐洲合同法中的誠信原則》,丁廣宇、楊才然、葉桂峰譯,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9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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