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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保護論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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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保護論文

  刑法保護論文篇2

  淺析我國動物資源的刑法保護

  動物是十分重要的自然、生態(tài)資源。動物資源是在目前的社會經濟條件下,可以供人類合理利用與可能利用的資源。我國地大物博,多樣的自然環(huán)境,動物種類繁多,動物資源極其豐富。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fā)展,自然環(huán)境遭到嚴重破壞,非法獵殺販賣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虐待動物等現象屢見不鮮,生物鏈遭到嚴重破壞,這也將給人類帶來巨大災難。因此,動物資源的刑法保護顯得尤為重要。在人類社會中,刑法是保護動物資源的一種有效手段,刑事立法顯然是重中之重。從理論上講,刑事立法充分發(fā)揮了刑法強制、教育的功能,對懲治犯罪、預防破壞動物資源的犯罪行為起到了不容小覷的作用;從實踐上講,刑事立法能夠更有效地維護生態(tài)平衡,保護人類生活環(huán)境并提高人類保護動物的思想意識。因此,為了有效抵制動物資源犯罪行為,必須全面、深刻、科學的完善我國破壞動物資源的刑事立法,達到保護動物資源以維護生態(tài)平衡,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的最終目的。

  一、我國關于動物資源刑法的現狀分析

  我國正處于經濟快速發(fā)展階段,動物資源保護意識也在逐漸增強,然而,有關動物資源保護的法律法規(guī)仍為較早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在1997年,我國《刑法》也增加了對瀕危、珍貴珍稀野生動物的刑事立法,加強了對其的保護,但是直接規(guī)定野生動物方面的犯罪罪名也僅有《刑法》第341條第1款規(guī)定的“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刑法》第341條第2款規(guī)定的非法狩獵罪,《刑法》第151條第2款“走私珍貴動物、動物制品罪”。[1]

  一方面,隨著我國經濟的發(fā)展,社會的進步,人類生活形式的不斷變化,上述法律法規(guī)也隨之出現缺陷,略顯滯后;另一方面,上述法律法規(guī)也僅僅保護那些“瀕危、珍貴、有重要經濟科研價值的野生動物”,而日常生活中與我們人類關系密切的動物沒有得到應有的保護與重視。我國關于動物資源保護的相關法律制度并不完善,主要有以下幾個問題。

  (一)傳統的動物保護思想踐行不當

  中國儒家文化講究“仁義禮智信”,主張“仁者愛人”與“仁者愛物”,最重要的內容就是仁愛、惻隱。“尊重生命”是中國傳統文化的精髓,但是也存在著局限性。就中國傳統文化中動物保護思想和立法實踐而言,中國早已具備了善待動物的法理和道德基礎。[2]而在現在的中國仍然會出現活熊取膽、殘忍虐貓、城市打狗、虐實驗鼠等虐待動物的事件。對此我們應該進行深刻的反思。中國經歷了““””以及實行市場經濟等一系列大規(guī)模的“反傳統”運動,對中國傳統文化沖擊巨大,文化傳承的斷裂是我們不希望發(fā)生卻又不得不面對的。隨著經濟的發(fā)展,人們對動物的觀念也發(fā)生著轉變,過分考慮現實的經濟利益,忽略了對動物的人文關懷,商品意識強烈,動物所具有的食用、藥用、工業(yè)用價值等引起了人們貪欲、物欲,人們對動物的傷害是無所顧忌的,貪婪的欲望也永無止境。信仰的缺失,對生命的冷漠,動物保護的思想早已微乎其微。

  因此,我們應該充分挖掘并繼承中國傳統的動物保護思想,將現代的動物保護思想與傳統文化中的動物保護理念相結合,提高對動物保護的思想認識。

  (二)動物保護范圍狹窄

  我國現行的有關動物資源保護的范圍十分狹窄,已經不能滿足社會的發(fā)展需要。我國刑法大多保護的是野生、珍稀、瀕危的動物,而不是任何動物,有的也只是出于社會管理的需要而非保護動物本身的目的。我國涉及動物的刑法中,對于非野生動物,例如實驗動物、娛樂動物、觀賞動物、寵物動物都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對其進行保護。網絡上時常會出現虐貓、虐兔等虐待動物的視頻,拍攝內容極其殘忍,網友們紛紛譴責這種殘害虐殺動物的行為。然而,刑法對于那些嚴重虐待、傷害動物的行為并沒有進行明確規(guī)范,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上所述行為,對于動物本身,其受到了極大的傷害,在社會層面上同樣造成了不良的影響,有的人對此行為深惡痛絕,而有的人卻爭相效仿。

  (三)刑罰處罰存在處罰不當現象

  我國主要以自由刑和財產刑作為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行為的處罰方式。我國刑罰存在重刑情節(jié),判處的自由刑相對過重且單一,財產刑以罰金刑為主,既適用于個人也適用于單位,單位犯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同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本罪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

  單純的強調重刑可能會對不法分子予以震懾,但是又極易忽視生態(tài)法益的修復,不利于生物多樣性的保護。例如,犯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刑法法條中還有刑罰輕重關系不協調的現象。例如,按照刑法第151條的規(guī)定,犯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的,最高刑可至死刑,但根據刑法第341條的規(guī)定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最高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顯然兩者的刑罰輕重關系不協調;刑法法條中罰金刑數額規(guī)定不明確。例如,《刑法》中犯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我國動物資源刑法保護的完善

  (一)傳承及提高動物保護思想認識

  傳統的儒釋道思想中有著超前的動物保護思想,是樸素的平等觀,對動物的保護與關愛只是傳統 文化的一小部分,而不是主體。中國文化更多的在意人和人的生活,關愛動物是人對自身生命價值認知的擴展與延伸。

  我們在繼承中國傳統動物保護思想的基礎上,還要把“仁”真正的擴展到動物上,堅決樹立人與動物平等的思想理念,在法律思想上真正確立動物本身的“主體”地位,從而加強了動物保護的力度;同時,我們還要加強對動物的科學性研究,打破思想束縛,運用科學和理論來證明人與動物的同質性,確立現代的動物保護思想;積極 組織多種宣傳活動,提高動物資源保護思想的影響力。要做到尊重大自然,特別是要堅持“尊重生命、熱愛自然、保護 環(huán)境”的理念。要堅決樹立尊重生命的思想觀念,生命形式都是獨立的,理應得到相應的尊重,尊重生命是善待動物、不虐待動物的思想基礎,善待動物是尊重生命的基本要求,人類必須受到行為道德的約束,本著人道主義,樹立良好的動物保護思想。

  (二)擴大動物保護范圍

  我國現行的動物保護制度大多針對野生動物、國家自然保護區(qū)動物以及進出口動物。與較發(fā)達國家立法中關于受保護動物寬泛的范圍相比較,我國與之存在較大距離。早在19世紀中期,法國、德國、奧地利等歐洲國家先后通過了“反虐待動物法”,并且將動物的保護范圍擴大到“任何動物”;1987年歐洲各國又簽訂了《保護寵物動物的歐洲共約》,公約規(guī)定“任何人不得引起寵物動物不必要的疼痛、痛苦或者憂傷”等;美國刑法規(guī)定“行為人故意或者輕率地使任何動物遭到殘酷的虐待,或者使任何由他監(jiān)管的動物遭到殘忍的忽視,或者殺死、傷害他人的動物而沒有得到主人的許可,構成殘害動物罪”。[3]因此,筆者認為在完善我國動物資源保護刑事立法中,動物保護范圍應將“任何動物”加以具體詮釋,例如野生動物、 經濟動物、寵物動物、實驗動物和其他動物等。科學有效的整合動物資源體系,也是完善動物資源保護刑事立法的重要基礎。

  在立法方面我國應根據基本國情借鑒國外優(yōu)秀的立法思想,將罪刑明確具體,在立法時應當盡量采用詳細說明的方式明確罪刑;破壞動物資源罪的立法保持高度協調,根據實際情況對與之相關的其他法律法規(guī)進行合理的修改,以致與所立刑法協調統一。

  增設故意傷害、虐待動物罪名。故意傷害、虐待動物,尤其是對珍貴、珍稀、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具有嚴重的 社會危害性的,應將以上行為規(guī)定為犯罪,且范圍擴大到一般動物。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建議修訂《野生動物保護法》行政復議的期限和補償政策以及配套法律的處罰依據。

  增設關于殺害、買賣、濫食野生動物犯罪的罪名。殺害、買賣、濫食野生動物的行為屢見不鮮,卻遲遲不見解決辦法。刑法應增設“買賣、食用野生動物罪”,并給予一定的刑事處罰。[4]

  (三)完善刑罰

  在刑罰處罰方面,我國應當借鑒國外立法刑罰輕緩且具有多樣性的特點,與世界刑罰輕緩化的立法趨勢相適應。首先,應當根據犯罪行為的輕重進行刑罰處罰,盡量減少死刑,情節(jié)極其嚴重的可適當將死刑降至無期徒刑,對破壞動物資源犯罪實行重刑重罰可能會起到震懾和預防的作用,但是我們不能只強調嚴懲犯罪,應當充分考慮如何恢復和補救被破壞的動物資源;其次,適當的減輕破壞動物資源罪的自由刑,重視罰金刑的適用,明確規(guī)定罰金刑的數額,罰金應根據當時社會經濟 發(fā)展程度進行衡量。這既能從經濟上有效地懲治犯罪,又能利用資金對動物資源進行保護及補救;最后,統一量刑也是我國刑法完善過程中需要重點關注的部分。相同或類似的犯罪行為在不同法條中所對應的處罰不一致也是法律條文中經常出現的問題,因此,在完善法條的同時應當注重量刑相一致原則。

  三、結語

  動物資源保護已經引起社會乃至整個國際社會的關注,而動物資源保護的刑法立法是時代進步的要求,是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在法律上的重要體現。立法需要借鑒,但在借鑒國外立法時,不能一味緊盯最先進立法,必須立足于我國國情、經濟發(fā)展水平和公眾的動物保護意識,以促進動物保護、經濟發(fā)展和社會和諧三者的統一。[5]動物權利的保護也是人類自身權利被保護的必然要求。法律作為人類社會的產物,凝聚著人類美好的愿望,而法治作為人類追求完善自身理想的一種有效方式,也注定要以關懷人類自己為落腳點。從表面上看,立法保護了動物,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類處置動物;但恰恰正是這種限制,反而在更深層次上體現出了人類關懷自己生存發(fā)展的價值取向,用發(fā)展的眼光來看,今天立法保護動物,也是人類關懷自己明天的一種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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