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學碩士論文
行政法學理論基礎是揭示行政法本質和規(guī)律的,在行政法學理論體系中具有基礎性質和地位的理論,是明確行政法價值與功能的關鍵。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行政法學碩士論文,供大家參考。
行政法學碩士論文篇一
《 行政法在公安行政執(zhí)法中的作用和意義 》
一、公安行政執(zhí)法的含義
行政執(zhí)法意味著由國家行政機關或由法律授權的社會組織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行使職權權,貫徹實施立法機關及各級行政機關所制定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活動。
公安行政執(zhí)法指的是:各級公安機關及其派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其職權,實施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所規(guī)定的內容,其范圍上具有廣泛性以及具有特殊的強制性。
二、當前公安執(zhí)法存在的主要問題
在理念上,傳統(tǒng)公安執(zhí)法存在一定誤區(qū)。其觀念中所謂的“以法行政”,是以法律來達到公安執(zhí)法的目的,以法律作為行政活動的一種工具。因此,在此觀念主導下,公安機關的執(zhí)法活動可能會會偏離公平、正義的基本原則,甚至出現實質意義上的違法。由此,在實際公安工作中帶來了一定困擾,主要有:重公權,輕私權;重實體,輕程序;重管理,輕服務;重權力,輕監(jiān)督;重職權,輕職責;濫用自由裁量權;忽視比例原則等等。
(一)行政法規(guī)定了公安行政執(zhí)法的主體
執(zhí)法主體必須是國家行政機關或由國家或法律授予的社會組織及其公職人員,因此行政法必須對其進行嚴格界定,是國家各級公安機關,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能成為執(zhí)法主體。公安機關是在黨和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依據法律、法規(guī)保衛(wèi)國家安全和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專門機關。并且只有在其行使法律所賦予的警察權,在法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時,才能成為公安執(zhí)法的主體。
(二)行政法是公安行政執(zhí)法的執(zhí)法依據
公安執(zhí)法的執(zhí)法依據是由國家機關制定或認可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即各級公安機關,據以做出行政執(zhí)法行為的行政法律規(guī)范,具體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地方性法規(guī)等等,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人民警察法》等。
可見,行政法與公安行政執(zhí)法活動有著指導性的作用。由于公安執(zhí)法活動關乎公共利益、社會穩(wěn)定,并且與公民的合法權益有著密切聯系,因此急需明確行政法在公安行政執(zhí)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以便更好的滿足改善公安行政執(zhí)法的迫切需要。
二、行政法基本原則在公安行政執(zhí)法中的指導性作用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貫穿于行政法,體現了行政法的基本精神,是指導和規(guī)范行政主體、執(zhí)法以及其行政行為的實施的根本性法則。因此,本文將試圖從行政法的幾個基本原則(包括實體性原則和程序性原則)入手,分析行政法在公安行政執(zhí)法中的深遠意義。
“依法行政”是行政法基本原則之中的根本準則,其含義為: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必須依照法定職權范圍和法定程序履行職責,不失職,不越權,重職權,重職責,并且對職權運行過程進行監(jiān)督,對侵權行為進行合法賠償其包括了以下幾個原則:(1)合法行政原則;(2)合理行政原則;(3)程序正當;(4)誠實守信;(5)高效便民、權責統(tǒng)一。
(一)合法行政原則
合法行政即意味著,行政機關必須嚴格遵守現行的法律、法規(guī),并且在法律授權的范圍內活動。
1.法律優(yōu)位
法律優(yōu)位原則指正式的法律淵源優(yōu)于從屬的法律淵源,從屬的法律淵源要服從正式的法律淵源,也即其他立法主體制定的一切規(guī)范,都必須與憲法、法律保持一致,不得抵觸。
在行政執(zhí)法過程中,公安機關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進行,在法律授權的范圍內活動,不得因為越權而走上危害公共利益、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道路,越權則無效。公安機關不僅要接受上一級公安機關的領導,同時也要接受同級人民政府的指揮,因此,公安機關往往會因政府的某些違法命令而很難抉擇,易導致事務越權的現象的發(fā)生。
2.法律保留
法律保留原則指,行政機關只有在法律明確授權的范圍內才可以實施行政行為,因此,對于公安執(zhí)法來說,做出的任何決定必須有法律依據,不得作出影響公民合法權益或限制公民權利的決定。
(二)合理行政原則
合理行政意味著公安行政執(zhí)法要做到公開,公正,正當行使自由裁量權,這項原則體現了法的基本價值。
1.公開原則
公開原則是指除依法應保密的外,公安機關公開其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以及其做出行政裁量決定的標準、程序,并且在媒體、網絡日漸發(fā)達的新環(huán)境下,還應打開讓新聞媒介等采訪、報道、監(jiān)督有關公安行政執(zhí)法活動的渠道,讓新聞媒體和群眾及時、準確地獲取對于焦點事件處理的最新進度,保持信息一致,同時達到社會監(jiān)督的目的,促使公安行政執(zhí)法活動過程更加透明。從公安機關日常行政執(zhí)法角度講,其公開內容可以有:公安行政執(zhí)法的依據和制度、程序,公安行政執(zhí)法的具體內容、范圍和職權、人民警察工作紀律等。警務公開制度的深入運行,必將增加公安行政執(zhí)法的透明度,減少消極現象,最終積極地保障公安行政執(zhí)法活動公平進行,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2.公正原則
公正原則是指對于不同民族、性別、身份、職業(yè)、信仰的行政相對人要做到一視同仁,平等對待。主要包括:嚴格遵守法律規(guī)定辦事,不偏不倚,不歧視,不專斷,不單方接觸等。
公開與公正原則是保障公平的最終目標實現的必經過程,因此在公安行政執(zhí)法過程中,必須注重公開與公正原則的落實。
3.正當裁量原則
由于公安行政執(zhí)法活動的客觀需要,公安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依法擁有一定的行政自由裁量權,指在法律、法規(guī)對公安執(zhí)法范圍、手段等未作明確規(guī)定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和自己的理解,自行做出決定采取何種行政行為或以何種手段實施行政行為的權力。主要包括:對事實定性的自由裁量,對情節(jié)輕重的自由裁量,對承擔違法責任方式的自由裁量等等。
保證正當裁量原則的落實,要做到以下幾個方面:
(1)基于立法目的對于法律、法規(guī)的理解。行政機關在行使自由裁量權過程中,所追求的目的應當是法律授權的目的,并且排除了其他不相關的因素。(2)自由裁量行為應當符合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出于善良的動機。(3)自由裁量內容合乎情理。(4)自由裁量權行使過程的程序應正當。
因此,公安機關在履行職權時要時刻把握自由裁量權這把度量尺,不得違背法律目的,不得以其他不相關因素為主導,而導致危害法律尊嚴,危害人民的后果。
4.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是指公安機關實施行政行為時應衡量行政目標的實現和行政相對人的權益之間的關系,應避免實現行政目標而對相對人造成的不利影響,若無法避免,則應力圖將其限制在盡可能小的限度,使比例恰當。主要包括三面:妥當性,即其追求的目的必須符合法律、符合公益、具有正當性;必要性,即其應采取對行政相對人侵害最小的手段;法益相稱性原則,即其采取的手段造成的損害必須與法益相稱,保持均衡,不得因行政目標的實現而對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過度侵害或者增加過度的義務負擔。
對于現實公安執(zhí)法來說,遵守比例原則十分重要。公安機關在依法為行政行為時,應先衡量采取此方式的妥當性、必要性以及法益相稱性,在選擇最為合適的方式,盡可能避免、或降低行政相對人的損失,進而維護公眾利益,并改善警民關系,加強民眾對公安機關的信任度。比如,警察在人流較大的區(qū)域持槍追捕嫌疑人,開槍時候應考慮區(qū)域行人的安全,若不顧公眾開槍而導致傷及無辜行人時候,則違背了法益相稱性原則。
同時,合理利用比例原則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解決不恰當使用、濫用強制措施的問題,并為相關的防止濫用強制措施的制度提供現實可操作性。
(三)程序正當原則
行政程序,一般是指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時應當遵循的方式、步驟、時限和順序的總和。程序的正當性關乎著最終的結果是否實質公正。其應包括以下內容:第一,信息公開。除涉及依法應保密的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外,行政機關應當公開相應的信息。如,公安機關實行警務公開。第二,聽取意見。即要注意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 組織的有關意見。第三,回避原則。若行政機關 工作人員與行政相對人存在直接或間接利害關系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應當主動 申請回避,以保證程序的正當性。
對于公安執(zhí)法來說,必須遵循行政程序,就是公安機關代表國家行使行政權力時所應遵循的程序,否則,公安機關將承擔相應的違反法定程序的法律責任。可見,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1)有助于公安機關客觀地查明事實真相,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保障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公安行政執(zhí)法的實體公正。(2)有利于提高 社會公眾對于公安機關行政執(zhí)法的信任程度,促進警民關系的改善。如果行政相對人能夠通過與公安機關就關乎切身利益的相關問題處置過程進行交流和溝通,行政相對人便能充分地表達自己的聲音。同時,互動的過程也能加強社會公眾對于公安機關的監(jiān)督,以確保程序的正當性。(3)有利于遏制執(zhí)法過程中發(fā)生腐敗現象,防患于未然,促進公安隊伍的廉政建設。(4)有利于提高公安機關的行政執(zhí)法效率,降低運行成本。因為其程序是根據常年執(zhí)法 經驗的基礎進行科學 總結的,具有現實可操作性及合理性。
(四)誠實守信原則
我國《行政許可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行政機關的必須遵循的誠信原則,規(guī)定了如果行政機關因不誠信的行政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負補償責任。
作為行政機關,公安機關的行政行為帶有較多的強制性,若不嚴格按照法定內容履行職責,隨意更改,則必將動搖人們對公安機關的威信、對法的嚴肅性產生質疑。因此,公安機關必須以一種可預測的方式行事,行政行為不得隨意撤銷、廢止和改變。其次,如果迫不得已要撤銷,公安機關應當予以賠償因此給行政相對人造成的損失。建立起一個誠信的公安隊伍形象,是法治社會對于政府的要求,也有利保障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
(五)高效便民、權責統(tǒng)一
高效便民的原則,是指公安機關在依法行使其職能時,要提高辦事效率,以盡量快的時間內,提供盡可能優(yōu)質的服務。同時,權責統(tǒng)一原則要求公安機關在享有法定職權時,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公安機關可以從幾方面落實該原則:嚴格遵循法定的行政程序和實現,加強公安行政執(zhí)法機構的結構組織,加強對公安行政執(zhí)法成本的分析。若在過程中有違法或不當執(zhí)法時,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由此可見,行政法各項原則均與公安行政執(zhí)法的方方面面有著不可分割的 聯系。多數人認為行政法限制公安機關所享有的權力,但于此同時,也保護了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于權力的欲望是天性,而用一個良法限制和規(guī)范權力,可以防止行政機關不致于走上濫用權力等侵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不歸之路,把來自于人民賦予的權力真正來為人民謀利。如何在我國現今情況下,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jiān)督,從行政法的角度,建立起一個真正能夠高效的限制行政機關權力,同時又能夠科學的處理與行政相對人的關系的權力運行機制,是值得思考和 實踐的問題。
行政法學碩士論文篇二
《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教材的特點及改革 》
作為法學14門核心課程之一的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教材應當具有怎樣的品質,才能適應轉型期法學教育及學習是當下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教學中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教材建設是教學工作的基本建設,沒有好的教材,要提高教學質量無疑是構筑空中樓閣。本文擬結合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教材的運用現狀對目前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教材編寫提出一些改革意見。
一 新中國行政法學教材回顧
新中國成立初期,中國法學教育全面學習蘇聯,包括講授蘇聯法學、采用蘇聯教材。1958年的教育大革命批評了學習蘇聯的教條主義錯誤,各校開始自編教材,1963年政法教育工作會議后,各校組織編寫了一批自己的法學教材,但其內容亦多受蘇聯影響,主要為“總結我國政法實踐經驗,闡明黨和國家有關的政策、法律。”最早出版的一批統(tǒng)編法學教材是1980年司法部成立的法學教材編輯部所出版的,以后又組織出版了若干批統(tǒng)編教材。1982年4月,西南政法學院(現西南政法大學)國家與法的理論教研室,編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概論》作為校內教學用書;同年6月,北京政法學院國家法教研室編印了《行政法概要教學參考資料選編》作為校內教學用書。1983年6月,王岷燦擔任主編,張尚鷟任副主編,方彥、王名揚、應松年、陳安明等人參加撰寫的《行政法概要》艱難出世。
《行政法概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出版的第一本行政法教材。該書提供了還處于“摸索階段”的行政法學理論體系的簡單輪廓,標志著行政法學作為法學的一門分支學科的誕生。之后20多年,伴隨著我國法學教育事業(yè)的飛速發(fā)展,中國的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教材建設也取得了顯著的成就。僅就篇幅而言,呈明顯增長趨勢。從1989年的第二本行政法統(tǒng)編教材《行政法學》29萬字到現今主流教科書的70~100萬字,反映了行政法規(guī)范的細化和討論的深化。在編寫體例上,最近出版的教科書比較重視參考文獻和案例的引證,有的教材引注中提及的案例和參考文獻足以列上10余頁。在2005~2006年中出版的行政法(含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教材至少有43種。其中姜明安主編的《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第二版)和應松年主編的《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是使用比較廣泛的兩種教材。應松年主編的《當代中國行政法》集合了40位作者,篇幅達211萬字,是迄今國內規(guī)模最大的行政法學著作。
不僅篇幅增長,而且逐步向綜合性、系統(tǒng)性兼具研究性的方向發(fā)展,其目的不僅在于向讀者介紹和傳授關于行政法的一般知識和基本理論,而且努力匯集和反映20年來中國行政法的發(fā)展脈絡和最新研究成果。新的教材增加了一些學術觀點,反映了一些新的學術研究成果。如有關行政征收、行政命令、行政指導、行政合同等問題,以及有關行政補償的問題等等。增加了若干新的司法解釋,反映了司法判例,提供了相關動態(tài)與信息。國務院于2004年3月專門出臺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新的《國家賠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修改以及《行政強制法》的出臺也在教材中及時得到體現。近年來,在行政法學的研究中,學者們也逐漸拓展了自己的視角,開始對行政過程中的實體性因素予以描述、分析和判斷,對公共政策的形成和實施過程予以關注。著重于法在社會秩序中的形成、發(fā)展、構造及效果分析等動態(tài)的觀察,并由此產生了動態(tài)研究方法。而行政法因多是政策的法制化,且變動不居,這也使得居于行政法學核心地位的“解釋論”走向了與“立法論”并重的局面。就技術而言,經濟學、社會學等方法較好地逐步融入到了行政法學的研究之中,顯示出行政法學的開放性。但上述方法論的轉變在教材中的體現較為薄弱。
二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教材的特點
1.編寫單位固定、風格單一
行政法教科書種類繁多,法學本科生教材主要由三種編寫單位編寫:(1)教育部主持編寫的法學教材系列;(2)司法部主持編寫的法學教材系列;(3)有關法學院校組織編寫的法學教材系列。由于行政法規(guī)范的高度分散,也由于行政法體系在中國仍然處在發(fā)展之中,教師和學生的普遍反映是行政法教科書既不好寫、也不好讀。
由多人參與編著的作品較多,個人獨著的較少。在體系結構上,多數教科書分為導論、行政組織、行政行為和行政救濟(行政監(jiān)督)4編。這說明,經過20多年的探索,中國行政法教科書在體系上已經比較成熟和穩(wěn)定。但同時,現在通行的體例似乎不易容納行政法學研究的一些最新成果,如行政強制、人權保障和對“良好行政”的追求、公物的管理和利用、公共設施致害賠償、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建構等。
目前,中國眾多的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教材中最受贊譽的是姜明安主編的《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這是由一些著名行政法學家共同撰寫的行政法學教材,由于每個撰寫者都是相關領域的專家,所以這本教材的成就巨大,其很多觀點已經成為通說,也是很多學校考研的指定教材。此外,馬懷德主編的《行政訴訟原理》也較受歡迎:該書是中國行政訴訟法頒布以來,最為系統(tǒng)、全面地對行政訴訟的一些理論問題進行研究的著作;著作內容不僅反映了最新的理論研究成果,而且也對有關國外的行政訴訟制度和相關的理論作了較好的介紹,這對學生閱讀國外行政法和行政訴訟(司法審查)方面的文獻資料具有重要幫助。王學輝的《行政訴訟制度比較研究》較具特色,書中采用比較研究的方法,重點突出了行政訴訟價值與法治原則,行政訴訟基本原則、行政訴訟結構、行政訴訟組織、行政訴訟證據規(guī)則,并對完善中國的行政訴訟制度提出了初步的認識,這對了解兩大法學的行政訴訟制度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但必須看到,中國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最顯著的一個特點是,中國的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教育以講授政策、法律的條文為根本,為制定出來的政策、法律作正當性注釋。雖然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教育中,法條的講解的確非常重要,但它不應該成為行政法學教育的核心。加之司法考試中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所占分值比例較大,迫使一些教材的編寫者放棄理論研究和個人觀點轉而圍繞司法考試的考點來編寫教材,甚至把法條作為法學本科教材的主要內容,促使一部分高校在司法考試的指引下把精力集中于如何使學生通過考試,而放棄理論素養(yǎng)的培養(yǎng),這樣的導向必然培養(yǎng)出大量機械型、記憶型,而非學術型、思想型的學生。
國內行政法教科書不盡如人意的現狀,與行政法相關立法的完備程度和行政法學研究整體上的相對落后有直接關系。如行政程序法遲遲不能出臺,導致教材在程序理論上的體現尚顯薄弱;行政法學的研究力量有限,但研究主題卻又過分集中,導致研究主題乃至研究結論表現出高度的同質性。行政審判實踐中涌現出的司法建議、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司法與行政良性互動機制等大量創(chuàng)新機制卻沒有走入研究者的視野。
2.未形成多元化方法論和學派
中國行政法學的具體研究方法,主要以規(guī)范分析和注釋法學的方法為主,當一部新的行政法律、法規(guī)出臺,各種版本的注釋、解說、講話就蜂涌而出。這些普及讀物雖有它傳播普及法律的積極作用,但卻分散了有限的學術資源力量,不利于學科水平的迅速提高和學科隊伍的健康成長。而比較方法、哲學方法、經濟分析方法、行為科學方法、社會學分析方法等較少涉及,尚未形成具有中國人文精神的行政法學方法論體系。
在國外很多學派,如行政法的功能主義學派,行政法的規(guī)范主義學派,他們之所以能形成傳統(tǒng),與他們具有一個穩(wěn)定的學術典范有很大關系。他們都會有自己的代表性教材或教材式的著作,以表明他們的精神源頭與基礎。學術的創(chuàng)新和發(fā)展都不是從天而降的,可以循著一定的歷史脈絡和機理找到最初的積淀之處,那么教材往往就是展示這種原初性積淀的很好典范。① 但迄今為止,在我國法學本科生教材中,鮮有對國外各派別觀點的系統(tǒng)介紹,致使學生的眼光局限于概念與原理的掌握以及規(guī)范分析方面,而很難通過教材培養(yǎng)學生的理性思辨能力,致使我國行政法學界尚未產生獨樹一幟的理論,這與行政法學研習者在早期階段缺少引導思辨的教材是息息相關的。
3.行政訴訟部分往往枯燥乏味
在訴訟法方面,與刑事訴訟法學及民事訴訟法學相比,行政訴訟法學無論在研究的廣度抑或深度上都難以望其項背。究其原因,既有對行政權力約束、限制的意識產生晚,“民告官”案件少、實施艱難等客觀因素,也有研究力量投入少、興趣淡、方法滯后等主觀因素。研究的落后局面也直接影響到教科書的編寫質量。
盡管市場上有大量各種版本的統(tǒng)編教科書,也不乏學者個人撰寫的行政訴訟法教科書,但多數教材的體例結構都趨于一致,除了“概述”或“緒論”、“歷史發(fā)展”、“基本原則”篇以外,基本上都是按照現行《行政訴訟法》的章節(jié)體系去設置的。這種體例安排在很大程度上使得行政訴訟法教科書具備了《行政訴訟法》釋義書的功能。概念法學氣息的行政訴訟法學教科書大多就只能適用于法學院的課堂教學了,即便如此,對于大學生來說,也難以激發(fā)其閱讀乃至思考興趣。在行政訴訟法學方面突出表現出研究方法單一,概念法學、注釋法學的風氣濃厚的特點。這類教科書遠遠未能滿足提供中國的行政法及行政訴訟法的實際運作的描述需要,教材與實踐嚴重脫節(jié),這將嚴重影響法學教育的質量、法學教育與實踐。
三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教材改革內容
1.推進編著者和編著風格的多元化發(fā)展
應松年教授指出:“編寫教材的作用就是要樹立這個學科學術研究的基本范式與標本,大家能夠在一些基本統(tǒng)一的起點上討論問題,并把這些問題深入。我們可以看到,今天行政法學的專著或專論無論在數量和質量上都在進步,但大家對于很多基本的問題立場和概念還是可以達成一致的,正是這種一致保證我們可以在此基礎上更深入研究其他問題,并使得對話成為可能。最后,編寫教材還是真正形成學術傳統(tǒng)的必須。”②
在介紹國外的理論和教材時,應最大程度地保留其原汁原味,避免編寫者的再加工,學習時可以根據個人的理解進行分析解讀,避免曲解作者的原意,這有利于法律思想的傳播。目前,行政法學界對外國行政法的譯介尚顯薄弱。如類型上,對外國行政法的翻譯多為教科書型的著作,而專題性的論著依然寥寥。在國別上,基本限于英美法德日五國,因而存在明顯的盲區(qū)。如對俄羅斯等前社會主義國家在轉型時期的行政法,仍缺乏了解。在時效上,與國外的最新發(fā)展存在明顯的“時間差”。國外法學教材似乎更加提倡個人撰寫,而不是多人合編。事實上,對于一個學者而言,撰寫出一部高質量的教材,是對其教學能力和學術能力的全面檢驗。只有具有扎實理論功底并了解實際教學需要的學者,才能寫好教材。應當鼓勵具有深厚造詣的中青年學者獨自撰寫教材。此外,我國目前的刑事訴訟法學本科教材還呈現出大同小異的現象,不能滿足不同需要。
因此,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教材的編寫應著重于根本性的東西——包括各種法律概念、基本理論、立法技術、解釋方法等。
國家司法考試應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教育的教育方式,進而影響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教材的編寫。而進行理論研究,提高學生的學術素養(yǎng),豐富學生的法學思想,夯實學生的理論功底,這種教學模式對提升法學教育層次具有積極的作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的教學目標也是高等法學教育的目標,即培養(yǎng)對社會有用的法學家,培養(yǎng)具有獨立思維能力、判斷能力和實際操作能力的法律人才,而不是培養(yǎng)只會背誦條文的學生。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教材的選擇上也應當適應這一目標。
2.成為方法論和學派形成的基礎陣營
教材的質量是決定教育成敗的一個重要因素,它將影響學生的價值觀和學術視野,進而對整個社會發(fā)展產生或正或負的作用。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教材的編寫工作中,“法學教材既是作者的知識創(chuàng)新,也是法學工作者前后傳遞文化上的積累,應特別注意理論創(chuàng)新、知識創(chuàng)新與學術傳承之間的關系。然而這些使命的實現,均有賴于教材編寫者必須有著明確的目的意識?;蛘哒f,如果沒有科學的、合理的法學教材編寫目的,就難以實現教材所應承擔的任務。”③
鑒于現有教材的不足之處,筆者建議結合以下兩點做出考慮:教材主要是就學科的基礎原理進行清晰的表述,同時也要提高學生對此原理進行綜合運用的能力。應提供相應機制激勵 法學家們把自己的成熟研究內容編寫成見解各異的教材,法學的真正繁榮,一個重要的標志就是一門學科有數種各具特色的教材,便于讀者、教學單位根據自己的需求來選擇,由此推動相應教材所主張的學說的 發(fā)展,從而有助于催生出不同的方法論和學派,以真正促成行政法學與刑法、民法比肩的繁榮景象。
與此同時,編寫者也必須注意維持行政法學體系邏輯上的融洽與內容上的融貫。行政法學教材的編寫如果完成了“從制度、法規(guī)的研究轉向基礎理論的研究”的轉變,那么,行政立法超先、行政法理滯后的現狀將會得到改變。④ 在肯定傳統(tǒng)主流教科書所確立的知識體系的同時,有針對性地進行相應的補充和刪減。在重視法條與理論的同時,行政法學編寫者應當關注現實、關注民生,還可以引導讀者更為完整、準確地了解中國當下正在運行的行政制度和行政訴訟制度。將研究與思辨的成果,反映到教材中,以啟迪學生,為行政法拓展學科領域,奠定法治行政在理論和 實踐層面的基礎。
3.行政訴訟法部分應注重案例的選用及其創(chuàng)造與改編
近年來,由于訴訟法程序內容較為枯燥乏味,法學教學中很多教師以案例作為引導學生興趣的教學方式,但在本科教材中直接通過案例來闡述概念、原理的編寫方式尚未成為主流,即使教材中包含案例,其所選擇的行政案例的范圍還比較狹窄。同時,直接使用的案例與要說明的理論之間或多或少存在一些差距,因此,對于選擇適用于行政訴訟法教材的案例需要更多的創(chuàng)造性 工作。如葉必豐先生所編的《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案例》和沈巋的《國家賠償法》,這些教材不追求案例在數量上的巨大,而是重視案例的深入而全面的分析,可視為這類教材的一個成功典范。此外,還可以根據教學需要,適當地改編真實案例,使之符合解釋說明原理和概念的需要。
日本著名法學家我妻榮曾說:“不伴隨探究實現應有理想的法律學是盲目的,不伴隨實際探究法律中心的法律學是空虛的,不伴隨法律構成的法律學是無力的。”⑤ 所以,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教材的改革不能一味考慮學生 考試就業(yè)的需要,更重要的是要具有發(fā)展學科和培養(yǎng)學生法學素養(yǎng)的功能,因而,僅僅是對基本概念和法條進行注解的教材無疑會逐步暴露其弱點而被市場所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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