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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賄賂罪量刑輕緩化問題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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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賄賂罪量刑輕緩化問題研究論文

  貪污賄賂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或國有單位實施的貪污、受賄等侵犯國家廉政建設制度,以及與貪污、受賄犯罪密切相關的侵犯職務廉潔性的行為,作為獨立的類罪,貪污賄賂罪的制定對于加強國家的廉政建設,突出反腐敗的打擊重點,有效地遏制職務犯罪,都具有積極的意義。以下是學習啦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貪污賄賂罪量刑輕緩化問題研究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貪污賄賂罪量刑輕緩化問題研究全文如下:

  【摘要】隨著我國查辦貪污賄賂犯罪力度的不斷加大,反腐敗斗爭向縱深發(fā)展,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貪污賄賂罪的量刑問題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熱點。在司法實踐當中,司法機關對貪污賄賂罪量刑輕緩化處理的現象越來越突出,如何有效化解社會各界反映強烈的貪污賄賂犯罪量刑適用緩刑、免刑偏多的難題,是當前檢察機關強化法律監(jiān)督,維護公平正義的一項緊迫而突出的重要任務。

  【關鍵詞】貪污賄賂; 量刑; 輕緩化。

  量刑活動作為刑罰適用的基本活動,直接關系到刑罰目的實現與被告人的人權保護。若刑罰裁量有所不當,則無異于對法律公正裁判的侵害,致使社會正義之最后一道防線也會隨之崩潰,所以很多國家在刑罰上對刑罰裁量基準做了較為詳細的規(guī)定,以此敦促指導審判人員做出妥當合理之量刑。雖然我國現行刑法對貪污賄賂犯罪量刑按照犯罪數額的標準設定刑罰期限,但是沒有全面的、具體的根據貪污賄賂犯罪本身的特點考慮其他量刑情節(jié)的在刑罰中的影響,同時刑期的設置也存在著一些不合理的地方,這樣就使審判人員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有過大的隨意性,使貪污賄賂犯罪量刑出現不正常的輕緩化現象。

  一、貪污賄賂罪量刑輕緩化的分析。

  近年來,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大案率比例越來越高,按照法律懲罰的原則應該是刑罰越來越重。但在司法審判過程中,緩刑適用率始終居高不下,緩刑占有罪判決率比重過大,使得刑法本應有的威懾效應降低。最高人民法院對2003 年至2006 年的職務犯罪適用緩刑情況進行統(tǒng)計,其中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的緩刑率占半數以上,有的地方甚至更高,遠遠高于同期其他刑事案件的緩刑率。最高人民檢察院對2005 年至2009 年判決有罪的職務犯罪統(tǒng)計發(fā)現,被判處免刑和緩刑的占到近七成,而同期抗訴率的不到百分之三。從這兩組統(tǒng)計數據可以看出,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量刑普遍存在輕緩化的問題,無論在適用從輕處罰還是減輕處罰規(guī)定時,普遍存在量刑幅度靠下限量刑,這些都嚴重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和司法機關的權威,使得民眾對法律的公信力產生了懷疑。

  二、貪污賄賂犯罪量刑輕緩化的原因和危害性。

  (一) 貪污賄賂犯罪量刑輕緩化的原因。

  1、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錯誤解讀。

  當前我國的審判人員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存在錯誤解讀,把寬嚴相濟等同于量刑輕緩化,認為寬嚴相濟就是不判刑、不關押、不追究刑事責任,完全忽視了應該嚴的一面和寬嚴之間度的把握,沒有嚴格依照罪刑相適應原則定罪量刑,致使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大量適用緩刑或免予刑事處罰,量刑輕緩化現象日漸突出。所以在司法實踐中,要正確把握寬與嚴的關系,做到寬嚴并用,一方面要避免受輕刑化思想影響,一味從寬。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克服重刑主義思想影響,防止絕對、片面從嚴。

  2、我國刑法關于貪污賄賂罪量刑的規(guī)定中存在缺陷。

  首先,我國刑法對貪污賄賂犯罪的條款中規(guī)定的“特別嚴重情節(jié)”、“嚴重情節(jié)”等屬于模糊用語,沒有以相關的司法解釋的形式明確其內涵和外延。其次,我國刑法對緩刑適用條件規(guī)定的較為原則,比如對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適用緩刑,是否包括數罪并罰總刑期在三年以上,但決定執(zhí)行刑期在三年以下的情況。以及對于貪污賄賂犯罪分子如何認定“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和“確有悔罪表現”的標準,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也沒有任何列舉性描述,在實踐中存在審判人員認識不同的情況。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 年頒布了《對于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確適用緩刑的若干規(guī)定》,但是該規(guī)定的內容過于簡單,已很難適應現在的貪污賄賂罪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所以就急需立法、司法解釋機關出臺更加全面,符合立法精神,適應審判實踐工作需要的法律規(guī)定。2012 年8 月8 日,兩高頒布了《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嚴格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若干問題的意見》對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的量刑進一步予以規(guī)范。

  3、其他導致貪污賄賂犯罪量刑輕緩化的原因。

  現階段,我國司法機關實行雙重領導,雖然業(yè)務上有上級司法機關指導,但司法機關的人事、財政等權利自己沒有決定權,還是要依附與當地黨委、政府。所以貪污賄賂犯罪的偵查、審判如果涉及當地經濟發(fā)展的,都需要和當地黨委、政府溝通,這樣就使得法院、檢察院等司法機關對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不能行使完全獨立的檢察權和審判權。同時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的當事人都是國家工作人員,都具有一定的職務、職權和背景,可能還具有復雜的人際關系網。所以犯罪分子各方面的社會關系就會通過各種途徑干擾法院、審判人員獨立行使審判權,這些就容易造成貪污賄賂犯罪案件輕緩化現象。另外,我國法院審判人員的自由裁量權較大,現有的的法律、法規(guī)和制度很難有效對其進行的監(jiān)督和合理約束,審判人員如果受到一些社會的誘惑或上級指令性的命令,那么他們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就很難從公開、公正、公平的角度出發(fā)做出裁判。

  (二) 貪污賄賂犯罪量刑輕緩化的危害性。

  1、貪污賄賂犯罪量刑輕緩化違背了司法的公平正義。

  在審判實踐中,依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只要犯罪分子能有重大立功、投案自首認罪態(tài)度較好、積極退贓的且犯罪數額不是特別巨大、犯罪情節(jié)不是特別嚴重的貪污賄賂犯罪判處緩刑,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但是與同期其他普通刑事犯罪案件的緩刑率相比,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的緩刑率明顯偏高,刑罰輕緩化趨勢相當明顯,這其中是否所有案件都符合適用緩刑或免予刑事處罰呢。這種在所有刑法罪名中量刑上的顯著失衡,是對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根本違背,是對整個司法體系公平正義制度的破壞。

  2、貪污賄賂犯罪量刑輕緩化不利于對貪污賄賂犯罪的打擊。

  從國際和我國歷史上看,貪污賄賂犯罪歷來打擊的重點對象之一,對貪污賄賂犯罪控制恰當的緩刑比例,是從嚴治吏的要求。貪污賄賂犯罪危害性不僅是犯罪分子對財產侵犯的表現,更體現在社會上的惡劣影響和公眾對政府的公信力的懷疑,所以它的危害性要比其他普通刑事犯罪的危害性嚴重。如果在審判的量刑上,出現相類似的情況卻比其他普通刑事犯罪量刑輕的情況,這無疑是對刑罰公開、公正要求的違背,無法實現刑罰的懲罰功能,也不足以遏制仍處高發(fā)期的貪污賄賂犯罪,難以達到刑罰的教育和震懾作用。

  3、貪污賄賂犯罪量刑輕緩化在社會上產生的不利影響。

  特別是近幾年,貪污賄賂犯罪的審判工作已經成為全社會的關注熱點,大量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量刑偏輕或被宣告緩刑,一直受到社會輿論的質疑,影響了人民群眾對司法機關公正性的信任,削弱了刑罰的威懾作用。同時會讓潛在的腐敗者認為貪污賄賂犯罪的成本很低,這樣他就不怕觸犯法律,甚至一而再地犯罪。在這種十分有害的心態(tài)支配下,法律對犯罪的威懾力大打折扣,不利于預防和遏制貪污賄賂犯罪。所以嚴厲打擊貪污賄賂犯罪一方面是因為貪污賄賂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相當嚴重,必須打擊才能震懾犯罪分子,另一方面也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三、貪污賄賂罪量刑輕緩化的對策和建議。

  (一) 完善我國貪污賄賂犯罪相關立法規(guī)定。

  1、增加罰金刑的設置。

  第一,罰金刑設置的原則是犯罪分子獲得的違法財產越多,所處的罰金就越多,這樣被剝奪的財產就越多,這種處罰的原則使犯罪分子的經濟受到重大打擊。建議刑法對貪污賄賂犯罪人采取倍比罰金制,也就是根據犯罪的情節(jié)、后果、數額、造成的社會危害,同時綜合考慮犯罪人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判處貪污賄賂犯罪人繳納一定犯罪數額倍數的罰金。貪污賄賂犯罪的犯罪分子正是由于對財物的貪婪,才使他們進行權錢交易收受,侵占國家或他人財產,所以在對其人身自由約束的同時,采用經濟剝奪的懲罰手段,強制他們繳納一定犯罪數額倍數的罰金,使他們在經濟上受到巨大損失。這種懲戒、教育貪污賄賂犯罪人的措施,可以預防犯罪分子抑制其貪財圖利的犯罪的欲望,權衡利弊之后對自己的行為、動機重新作出評價,預防犯罪的發(fā)生。

  第二,罰金刑的永久追繳性的特點。我國刑法規(guī)定罰金刑是附加刑的一種,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單獨適用。被判處罰金的犯罪分子,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在任何時候發(fā)現被執(zhí)行人有可執(zhí)行財產的,人民法院都應當隨時繳納。罰金刑的這種永久追繳性也是沒收財產刑所不具有的。所以,對于涉及財產的犯罪,罰金刑的優(yōu)勢顯得更為適用。同時市場經濟的發(fā)展造成人們金錢觀念上的變化反映到法律制度,罰金刑的作用就更加明顯。但是對貪污賄賂犯罪分子在設置罰金刑時就不能單獨的附加適用,而應該和資格刑、自由刑共同適用。這樣一方面可以杜絕貪污賄賂犯罪人以罰代刑、以錢抵罪的問題。另一方面使貪污賄賂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和經濟財產都同時受到懲罰。

  2、增加資格刑的設置。

  我國現行刑法對除了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貪污賄賂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的以外,被判處其他刑罰種類的犯罪分子在理論上仍然擁有從事擔任國家機關公職、擔任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位的權利可能,這對于預防貪污犯罪是不合理的,也很難全面體現資格刑在對貪污賄賂犯罪的懲罰功能、警戒功能和防衛(wèi)功能。

  只要觸犯貪污賄賂犯罪就應當對其職位予以剝奪,使其喪失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以及由此而享有的名譽、地位,達到有效地震懾和預防貪污賄賂犯罪的發(fā)生目的,這樣一方面使犯罪分子感到因貪污行為喪失名譽、地位的恥辱和喪失權益的痛苦,同時告誡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要珍惜自己的名譽和地位。另一方面,剝奪貪污犯罪分子的職位,使其永遠喪失再次利用職務便利犯罪的能力和條件,以實現刑罰的防衛(wèi)手段和特殊預防目的。

  3、優(yōu)化貪污賄賂罪法定刑罰幅度。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對貪污賄賂罪的刑罰量刑幅度根據不同的數額和情節(jié),但是在犯罪數額10 萬元以上就沒有再根據犯罪數額的大小設置對應的刑期,這樣就造成貪污賄賂罪量刑檔次之間銜接不合理,沒有梯度等問題,在審判實踐中給審判人員在自由裁量時有較大的空間,貪污賄賂罪的刑罰量刑幅度也沒有體現經濟社會發(fā)展的情況。所以立法機關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fā)展的情況,按照貪污賄賂罪的危害程度、性質和犯罪數額等情節(jié)合理的設置若干數量的不同等級的刑罰量刑幅度。使貪污賄賂罪量刑檔次之間既能合理銜接,又有一定的梯度,體現社會經濟的發(fā)展情況。貪污賄賂罪刑期和犯罪數額檔次合理設置,使量刑更加規(guī)范,具有可操作性、確定性、對價性和均衡性,并合理地限定了審判人員的自由裁量權。

  (二) 完善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實施案例指導制度。

  1、制定貪污賄賂犯罪量刑規(guī)則。

  2010 年10 月,最高人民法院實施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 試行) 》,對量刑的步驟、量刑情節(jié)調節(jié)基準刑的方法、確定宣告刑的方法都做了較為詳細的規(guī)定,但是該《指導意見》并未把貪污賄賂、瀆職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列入其中,鑒于職務犯罪的社會影響和量刑現狀,無論其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多大,都應參照以上做法盡快出臺量刑指導意見,先行試點后在實證研究的基礎上在全國推行。通過《指導意見》

  的實施可以使審判人員的自由裁量行為得到規(guī)范和指引,最大程度的統(tǒng)一量刑的尺度,保證相同相仿案件在同一時期量刑的相對平衡。另外,可以對審判人員自由裁量權加強控制,防止貪污賄賂犯罪量刑輕刑化,過度適用免刑、緩刑,這樣才能保證刑罰的合理、公正,杜絕司法腐敗現象的發(fā)生。

  2、實施貪污賄賂犯罪案例指導制度。

  立法或司法解釋通常只是對一般性的重大問題做出抽象的規(guī)定,而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案例總是千差萬別。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國國情的案例指導制度,一方面可以為制定貪污賄賂犯罪量刑規(guī)則提供參考數據和規(guī)律,另一方面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改變當前貪污賄賂犯罪量刑不平衡,緩刑偏高的情況。

  (三) 完善相關監(jiān)督機制,規(guī)范貪污賄賂罪量刑。

  1、加強新聞媒體輿論監(jiān)督和人民監(jiān)督員制度。

  隨著信息時代的到來,新聞媒體輿論監(jiān)督顯得越來越重要,已經成為實現公平正義,推動社會進步的重要監(jiān)督力量。新聞媒體輿論的迅捷、公開、透明的方式,把貪污賄賂犯罪的事實完全暴露于全社會的監(jiān)督之中,整個社會的強大輿論壓力和新聞媒體的評論,所形成強大的社會威懾力量,對司法審判活動中執(zhí)法不嚴、有法不依等現象的監(jiān)督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因此對新聞媒體報道和曝光貪污賄賂犯罪行為的,特別是要加大犯罪事實、判決結果、執(zhí)行情況的報道,使人民群眾能夠積極監(jiān)督和參與評判。這樣一方面可以提高司法審判工作的公開性、透明度,另一方面也可以貪污賄賂犯罪案例的警示,發(fā)揮對想利用職權實施犯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形成威懾力作用,使司法機關不敢隨意對貪污賄賂犯罪量刑輕緩化。

  人民監(jiān)督員制度是對檢察院各項工作監(jiān)督的一種外部監(jiān)督體系,其中包括對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立案、逮捕、起訴等環(huán)節(jié)都作了明確規(guī)定。但是作為一種對查辦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外部監(jiān)督機制,同時也應當對案件終結處理環(huán)節(jié),即是否提起抗訴作出規(guī)定。因為人民監(jiān)督員制度的監(jiān)督應是全方位的整體性監(jiān)督,不能只對一個階段的某一部分監(jiān)督,這樣就不利于加強監(jiān)督力度,提高執(zhí)法水平和辦案質量。所以可考慮在對應當抗訴而不抗訴的判決、裁定案件中引入人民監(jiān)督員機制。

  首先,應由公訴部門對案件提出審查意見,然后將書面意見和相關材料送交人民監(jiān)督員會議討論。其次,檢察長根據職責權限提請檢委會討論人民監(jiān)督員表決形成的意見,如果多數人民監(jiān)督員對檢委會討論決定有異議的,還可以要求上一級檢察院復核。

  2、檢察機關內部機構相互配合監(jiān)督和上下兩級檢察機關同步審查相結合,檢法外部協(xié)調監(jiān)督和人大質詢監(jiān)督相結合,共同促進量刑公正。

  貪污賄賂犯罪相對其他犯罪類型難點、疑點、重點越來越突出,并且社會關注度非常高。從內部來說,檢察院內設偵查、偵查監(jiān)督、起訴部門對貪污賄賂犯罪案件既是協(xié)力配合完成對案件的審查起訴,又是相互審查監(jiān)督的部門,起著重要的把關作用。同時上下兩級檢察機關同步審查監(jiān)督也是至關重要。通過量刑建議等方式使犯罪分子得到應有的量刑處罰,有力的震懾和遏制貪污賄賂犯罪行為,實現人民群眾要求嚴懲腐敗的意愿。從另一方面說,檢察機關也可以以此為契機,加強自身工作機制建設,從而促進法律監(jiān)督能力和水平,提高刑事審判法律監(jiān)督工作。

  從外部來說,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應當相互配合,相互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的執(zhí)行法律。

  第一,檢察長應列席同級法院審委會,并有權對案件事實及法律的適用發(fā)表觀點。第二,積極發(fā)揮量刑建議權的監(jiān)督作用。檢察機關就貪污賄賂犯罪案件量刑向合議庭發(fā)表意見。第三,同級人大專門機構也可以質詢的方式,依法對審判機關的量刑行使監(jiān)督職能。

  3、規(guī)范審判人員的自由裁量權,加強審判人員的公平、公正意識審判人員作為貪污賄賂犯罪量刑的主體,備受社會的關注,因為他們的行駛自由裁量權要經受住法律和社會的雙重考驗。但是作為社會的普通一員,他們也面臨各種人情和各種利益的考驗,以及特權觀念和現代刑罰輕緩化觀念侵蝕和對證據規(guī)則認識不足等原因。所以一方面要加強審判人員的法律意識,從對證據規(guī)則的認識和提高業(yè)務知識入手,在貪污賄賂犯罪偵查、起訴、審判各階段強化證據意識,使他們具備良好審判素質能力的,以保證貪污賄賂案件的量刑的公正和透明。另一方面,要提高審判工作的思想素質,樹立職業(yè)榮譽感,強化法律職業(yè)道德,培養(yǎng)他們公正、公平、公開的執(zhí)法理念。能夠在紛繁復雜的形勢面前,認識到貪污賄賂犯罪的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經受住權、錢利益的考驗和誘惑,使每一起案件都能做到公正、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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