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相關論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是為了規(guī)范立法活動,健全國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質量,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發(fā)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保障和發(fā)展社會主義民主,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2000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31號主席令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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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的缺陷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下稱立法法)將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在貫徹依法治國方略的現階段,這部法律無疑會對我國的民主與法制建設起到重要的作用。但毋庸諱言,己出臺的立法法還存在一些疏漏。本文對此作一粗淺的探討。
一、關于不立法的問題。
從市場經濟運行規(guī)則的角度考慮,首先引出的問題不是立法或如何立法,而是不立法,即如何在最大的限度內充分發(fā)揮市場與個人的首創(chuàng)性與積極性,首先由市場進行制度構造與選擇。80年代以來,在各國法律與經濟領域,立法問題實際上已經轉換為不立法問題。只有先明確哪些不應該立法,才能進一步探討哪些可以立法。事實上,各國立法法的規(guī)定中,不立法的考慮與規(guī)定占據了絕對的優(yōu)先地位。
然而在我國,長期以來,對立法法的關注始終集中在立法權限、立法程序、立法監(jiān)督、立法解釋等立法體制本身的問題上,不立法的討論僅局限于部分經濟學家。己出臺的立法法中沒有任何部分涉及這一問題,這不能不說是立法法的疏漏。如果不首先解決該不該立法這一前提問題,不首先明確政府是否應該對市場進行干預,對哪些領域進行干預,干預的程度、范圍與成本等,很難設想,僅僅實現立法體制的法律化會對立法質量的提高與市場經濟的形成有任何實質性的意義。
在我國,由于歷史的原因,干預過多、管得過死仍然是阻礙市場機制形成的主要障礙。如果不從根本上解決立法干預社會生活過多的弊病,立法法完全有可能使政府對市場的不當干預合法化、神圣化。
二、關于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職能劃分的問題。
現實中亟待解決的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之間的職權劃分問題不是立法權限的劃分,而是立法權與行政權的劃分。我國還處在一個逐步加強立法機關的地位的初級階段,憲法規(guī)定的立法機關的地位還很難到位,我們沒有經歷一個資本主義初期那樣有一個較強大的立法機關的過程,我國的立法機關從它產生的那一天起就發(fā)育不良,相反,行政機關卻一直相當強大。
立法法一方面在框架上涵蓋了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等,另一方面在條文的數量上和內容上集中在法律方面,而這方面大多數的內容又與現有的憲法、全國人大組織法、全國人大議事規(guī)則、全國人大會議事規(guī)則的內容重復。眾所周知,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的制定程序是行政程序,屬行政權范疇,本不應該由立法法規(guī)定?,F行立法法將立法性質和行政性質兩類不同的東西揉在一起,容易形成一個錯誤的觀念,即行政權可以和立法權共享立法權,并進行劃分。這種觀念將導致本來就處在加強階段的人大及其有限的立法權受到來自行政部門的瓜分和沖擊。
三、關于法律規(guī)范的沖突問題。
立法法第五章“適用與備案”部分,對于法律法規(guī)的審查要求和建議,未明確規(guī)定啟動受理程序,包括步驟、方式、順序、期限等規(guī)定。例如,公民認為法規(guī)違法時,如何提出審查建議:是否必須通過當地代表及人大機關,還是可以直接向全國人大提出建議?人大應如何受理?是否必須答復建議人?不答復的怎么辦?
目前,面對名目繁多的收費、罰款等法規(guī),普通百姓強烈要求將這些所謂的“法律”予以清理,使“惡法”變“良法”。因此,用立法法的標準來衡量一些法律法規(guī)以及規(guī)章的合法性,是實施立法法的一項重要內容。按照立法法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大會認為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大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要求,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分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組織以及公民個人,可以向全國人大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很明顯,這樣執(zhí)行立法法,對普通百姓來說,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惡法”的侵害時,很難得到立法法的救助。譬如當前反映比較強烈的超越權限立法、法律法規(guī)之間存在著相互矛盾和沖突、為部門和單位爭利益的法律法規(guī)大量存在等現象,都是一些行政法規(guī)和部門規(guī)章在作怪。
僅僅靠國家機關來尋找和發(fā)現違反立法法的“惡法”是不夠的,而和這些“惡法”打交道最多的、最有發(fā)言權的普通百姓,要想把滿肚子的委屈倒出來,就需要有法律制度作為保障。在這方面,無論是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還是剛出臺的立法法,都未將行政審查和司法審查等方式的主動權交給老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