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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發(fā)表學術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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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發(fā)表學術論文

  社會保障的研究經歷了從社會控制范式到權利范式的轉換。下面是小編精心推薦的一些社會保障發(fā)表學術論文,希望你能有所感觸!

  社會保障發(fā)表學術論文篇一

  社會保障研究范式的權利論轉向

  【內容提要】 社會保障的研究經歷了從社會控制范式到權利范式的轉換。早期社會保障主要基于維護統(tǒng)治秩序的需要,客觀上變成了統(tǒng)治階級進行社會控制并使政權得以延續(xù)的工具。制度反映到理論研究中,就形成了偏重社會控制的社會保障研究范式。20世紀40年代,社會保障的權利研究范式開始確立。權利論研究范式的確立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就理論意義而言,它開辟了社會保障研究的主體維度,對改變社會保障學長期以來依附其他學科的窘境、盡早成熟為一個具有自身特點和規(guī)律的獨立學科起了關鍵作用;就實踐意義而言,它催生了以社會權利為基礎的現代福利制度。然而,社會保障的權力論研究范式也面臨諸多困境,需要在理論和實踐上作出回應。

  【關 鍵 詞】社會保障/社會控制/權利

  【英文標題】Right Thesis Shift of Social Security Research Paradigm

  【作者簡介】李賀平,吉林大學 哲學社會學院,吉林 長春 130012

  李賀平,吉林大學哲學社會學院教授,研究方向:社會保障理論與政策。

  中圖分類號:C913.7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0257-0246(2012)04-0184-06

  一、偏重社會控制功能的社會保障理論與實踐

  社會保障制度自產生之日起就發(fā)揮著其特有的政治、經濟、社會等多重功能,國內外學者對這些功能的具體闡釋雖各有側重、不盡相同,但在對其基本功能的理解上卻“驚人相似”——不約而同地突出其社會控制性。這或許是思維方式的同質性和研究范式的同一性使然,也不能不說是理論對現實的一種具體關照。

  早期社會保障主要基于維護統(tǒng)治秩序的需要,客觀上變成了統(tǒng)治階級進行社會控制并使政權得以延續(xù)的工具。

  以濟貧法為代表的殘補型社會福利制度,是典型的以問題為取向的社會控制措施。以色列學者麥卡洛夫(David Macarov)指出:“制定濟貧法的一個最主要的動機,即是要減少成群結隊的流浪行乞者所產生的威脅”,“濟貧法最初規(guī)劃的目的決非提供一個基本的社會安全保障,而是被設計成為一種管制措施”。①也就是說,濟貧的真正目的是避免饑民、災民行為失范引起動亂,危害社會秩序和社會穩(wěn)定,這種針對窮人的選擇性福利,是統(tǒng)治者的一種策略性安排。

  在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產生時,德國政府及“鐵血宰相”俾斯麥公然宣稱社會保險是“一種消除革命的投資”,聲稱“社會弊病的醫(yī)治,一定不能僅僅依靠對社會民主黨過火行為的鎮(zhèn)壓,同時也要積極促進工人階級的福利”。“一個期待養(yǎng)老金的人是最本分的,也是最容易被統(tǒng)治的”。②這充分體現了當權者首創(chuàng)社會保險制度的政權本位取向。當然從客觀效果上看,它對改善勞資關系、消除勞動者對各種風險的擔憂、促進經濟發(fā)展確實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

  美國于20世紀30年代通過立法的形式建立了社會保障制度,其直接動因是為了消除1929-1933年經濟大蕭條所造成的社會動蕩,維護社會秩序。戰(zhàn)后日本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則是為了醫(yī)治戰(zhàn)爭的創(chuàng)傷,緩解本國的階級矛盾和由戰(zhàn)敗帶來的政治壓力。前蘇聯和改革開放前的中國所建立的國家保障型社會保障模式,則將社會保障的控制功能發(fā)揮到極致,在那種以企業(yè)保障為主要表現形式的保障模式下,企業(yè)幾乎承擔了養(yǎng)老、醫(yī)療、住房、子女教育、救濟補助等全部的社會保障職能。“不在國有企業(yè)工作的人,無權享受這種福利。工人除了在經濟上對企業(yè)高度依賴外,政治上同樣高度依賴于工廠的領導。”③在這種制度化權威的構架下,形成了國有企業(yè)中的“施恩回報關系”及社會成員對企業(yè)和國家的“忠誠”。員工對企業(yè)的依賴是“無與倫比的”,能否享受單位保障成了社會身份、地位的象征。隨著企業(yè)辦社會規(guī)模的不斷擴大,社會保障的社會控制功能不斷加深,由此引來了自由主義對社會主義制度的抨擊,將這種制度模式視為“通往奴役之路”。④“單位保障”作為一種組織保障,除了造成經濟發(fā)展的低效率,更重要的是為高度集權的經濟、政治體制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事實證明這種保障形式是短命的。

  制度實踐反映到理論研究中,就形成了社會控制研究范式。這種研究范式在各學科有關社會保障的思想成果中都有所體現。

  1.經濟學的國家干預主義社會保障思想

  國家干預社會保障思想學派林立,有德國新歷史學派、福利經濟學、瑞典學派、凱恩斯有效需求理論、新劍橋學派、新凱恩斯主義和克林頓經濟學,等等。這些學派產生于不同歷史時期,思想體系各異,但就其研究范式而言,都突出了社會保障的政治、經濟等社會控制功能。德國新歷史學派公開承認其社會福利思想的根本出發(fā)點是為了調和階級矛盾,解決勞資對立,實現政權的穩(wěn)定和社會安寧。他們一方面將思想、心理、價值觀念等非經濟因素引入經濟分析,另一方面對國家在經濟生活中的作用給予高度評價,認為勞資沖突不是經濟上的對立,而是因感情、教養(yǎng)和思想上存在差距而引起的對立,所以勞資矛盾不需要暴力方式解決,只要通過教育和提高福利水平的手段,縮小雙方在理想、精神和世界觀方面的“深淵”,就可以解決。但這個職能必須由國家承擔而且只有國家能夠承擔。國家可以直接干預經濟生活,也可以通過法令、法規(guī)、法律決定經濟發(fā)展進程。“認為國家應該通過立法,實行包括社會保險、孤寡救濟、勞資合作以及工廠監(jiān)督在內的一系列措施,自上而下地實行經濟和社會改革。”⑤這種觀點和主張成為19世紀末20世紀初歐洲社會保障實踐的思想基礎。將非經濟因素引入經濟學研究的方法,被后來的制度學派所接受,并得到發(fā)展。

  與德國新歷史學派著眼解決階級矛盾、推進社會改良的做法所不同的是,凱恩斯的國家干預社會保障思想則立足于解決社會的經濟危機。在凱恩斯的理論著述中,突出強調了社會保障的經濟控制功能。他的思想對經濟大蕭條以后世界許多國家的社會保障模式產生了重要影響。

  2.社會學的“整合與秩序”

  帕森斯從結構功能主義的視角,將社會保障視為社會整體中的一個必要的組成部分并具有獨特的社會功能,認為各國社會保障制度的不同,往往是因為其社會結構的不同所致,而社會保障制度的設計和實施過程也會進一步對社會結構產生重塑的效果。⑥

  3.政治學的政治需要與社會保障

  政治學對社會保障的研究呈現兩種傾向:一是目的論傾向,二是泛政治化傾向。目的論傾向認為社會保障的目的就是通過收入分配的調節(jié)實現政治需要,即實現社會穩(wěn)定與社會秩序,并由此把社會保障視為社會控制的工具和手段。泛政治化傾向忽視或否認社會保障制度的相對獨立性,將其視為社會政治的一個重要領域或方面,并用政治學的理論和方法展開社會保障研究,這種理論傾向又嚴重影響了政黨政治及選舉制度,許多執(zhí)政黨和參政黨往往從自己的利益和價值偏好出發(fā),進行社會保障政策選擇和制度安排。“社會政策的決定因素建立在階級之間以及其他追求利益集團之間的權力關系基礎之上,而不是建立在意識形態(tài)和大眾偏好的幻境之中。”⑦實際上,社會保障與政治的目標并不完全相同。政治的目的是通過社會控制達到意識形態(tài)上的統(tǒng)一和行為規(guī)范上的一致性;社會保障則是多目標的復合體,其主要目標是公平與共享。但公權介入社會保障是一種必然,國家和政府作為社會保障的最終責任主體,制定法律、法規(guī),對社會保障的運行和發(fā)展進行監(jiān)控。一方面,一個國家的政權性質、政治體制、政黨性質、領袖品格對社會保障有重要影響。另一方面,社會保障有其相對獨立性,作為一種社會安全制度,它能夠降低甚至消除社會成員的生存危機,有效抑制他們的反社會行為,實現社會秩序與社會穩(wěn)定,有助于政治目標的實現。“像所有社會制度一樣,社會福利通過加強人們和社會的相互聯系維持了現存的社會秩序。”⑧

  一、權利研究范式的確立

  范式(paradigm)這個術語是由美國科學史家?guī)於魇紫仁褂玫摹>C合庫恩的原始表述和學界的理解,范式是科學活動中的思維方式、研究方法、相關理論框架、學術傳統(tǒng)等因素的整合與升華。范式的轉變實質就是提出一套全新的發(fā)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的方法。如同在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其他研究領域一樣,在社會保障研究領域,國內外的專家學者們越來越意識到范式的意義,并在研究方法創(chuàng)新、研究范式轉換方面進行不懈努力,其中權利研究范式的確立對改變社會保障長期以來依附其他學科的窘境、盡早成熟為一個具有自身特點和規(guī)律的獨立學科起了關鍵作用。

  社會保障的權利研究范式產生于20世紀40年代,其特點是將社會保障視為國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國家和政府有責任通過一定的政治、法律等手段予以保護,以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

  權利范式的形成源于以下幾方面努力:從經濟學的純經濟因素分析轉向經濟因素與非經濟因素兼顧的綜合分析,從政治學的施動者本位到供給主體與需求主體互動視角的轉換,從社會學的整體主義的研究方法到整體主義與個人主義相結合的研究方法的轉換。

  1.權利的含義

  權利是現代政治法律中的一個核心概念,也是為哲學、經濟學、管理學廣泛關注的一個重要話題。在思想史上,關于什么是權利,可謂眾說紛紜,解釋繁多。綜合各種界定,權利主要包含四個要素:利益、主張、資格、自由。廣義的權利是一種社會關系規(guī)定,這種社會關系可以發(fā)生在普通的個體之間,也可體現在個體或群體與社會組織及國家和政府之間。它既可由道德律令、社會習俗等非正式制度所約定,也可通過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章等正式制度作出規(guī)定。狹義的權利則是社會利益關系的約定或制度規(guī)定,它起源于人的社會生活并與具體的社會經濟、政治制度相聯系。

  2.權利研究范式的理論淵源

  從權利的視角研究社會保障問題有著悠久的歷史和傳統(tǒng),最早可追溯至古代希臘的自然法哲學,但影響較大的是啟蒙思想家提出的自然權利論和馬克思的權利觀。

  歐洲啟蒙主義思想家如洛克、潘恩和盧梭等人在對自然權利的闡述中,指出人具有生存、發(fā)展和謀取自身福祉的權利,這種權利和其他政治權利、經濟權利一樣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是“天賦人權”。這種抽象的自然權利理論,更多地強調了公民的政治權利和經濟權利,對福利權沒有太多的闡述,被后人稱為“消極權利”觀。但其強調權利的超階級、超社會、超歷史性,這對其后權利研究范式的形成卻提供了很多有益的啟示。一方面,自然權利理論把權利看做人的本能要求,是出自人性、與生俱來、平等自由的;另一方面,自然權利論者區(qū)分了人們在行使自己權利時所表現的能力差異性,認為某些權利需要借助其他力量才能實現,進而發(fā)現了政治力量和社會力量介入權利保障的必要性,為權利實現所需的行政、法律機制及社會支持系統(tǒng)的建立奠定了思想基礎。

  馬克思批判了自然權利論的不足,指出任何權利都是其所處時代的政治經濟關系的反映,“權利永遠不能超出社會的經濟結構以及由經濟結構所制約的社會的文化發(fā)展”⑨。權利并非“消極的受益”,而是通過主體的行動即實踐獲得的,是通過權利主體的積極參與、努力爭取而實現的。馬克思認為,無產階級的弱勢地位是由資本主義社會的經濟關系和政權性質所決定的,要保障自己的政治、經濟權利,就必須通過實際行動,即社會革命去改變現有的經濟秩序和權利結構。馬克思從社會結構、社會制度、社會實踐的視角對人類權利所作的分析,使人們看到權利的謀得或維護過程中權利主體的價值,為權利研究范式的確立奠定了思想和方法基礎。

  3.權利研究范式的確立

  作為現代社會的基本政治觀念,公民權利是指這樣一種資格:在一個政治地組織起來的社會或民族國家中,公民身份(the status of citizenship)使個人有資格要求社會或國家對他承擔責任,使他能夠享用各種社會善帶來的好處。換句話說,公民權利是指這樣一種個人和社會(國家)的關系,個人被賦予正當的理由向社會(國家)要求得到某種能夠保證自己和其他社會成員一樣的地位和待遇,以使他獲得一種自由地、合法地支配某些社會資源來滿足自己需要的能力;而對國家來說,則要承擔起保證個人有充分的自由來進行他作為一個“私人”和“公民”(社會成員)所需要進行的正?;顒拥呢熑巍R虼?,公民身份創(chuàng)造了一個以公民權利為中心的權利關系領域——一個支配與被支配的互動領域,而公民權利則是從權利擁有者出發(fā),指向權利的對象,即被該權利賦予義務或責任的那些人或體系。⑩

  馬歇爾(T. H. Marshall)根據英國近現代發(fā)展的現實,認為公民權利分別先后以法律權利、政治權利和社會權利為特征逐漸顯現出來。(11)他認為,與18、19世紀分別強調公民的法律權利和政治權利不同,20世紀凸顯的是對公民社會權利的保護。社會權利作為公民權利的主要內容既包括了基本生活保障,又包括受教育、醫(yī)療、養(yǎng)老等方面的保障,這種權利旨在使社會成員過上一種體面而有尊嚴的生活,它包括公民的生存權和發(fā)展權兩個方面。社會權利的實現,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社會成員在現代社會所遭遇的風險,如貧困、嚴重的不平等、疾病、社會排斥等問題。社會保障所直接對應的正是公民的這種權利。作為一個由國家及其各級政府依法確立和實施的制度,現代社會保障的直接目的,就是為了確保滿足和實現這些法定的公民社會權利,換言之,公民的社會權利是通過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安排而實現的。保障公民的社會權利,是國家和政府的應盡責任和義務。

  社會權利觀念的形成,是對19世紀以來人們所追求的福利權利的肯定,是一種以社會福利的實現為基本目標的普遍人權的表達。(12)它超越了那種把福利囿于“救濟和慈善”層面并對弱勢群體或邊緣人群的帶有明顯排斥傾向的“社會控制”模式,從法律、政治和社會平等的立場肯定了福利作為公民基本權利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從而開辟了新的研究視野。而同時期的福利國家政策及制度安排,則為權利研究范式的確立奠定了實踐基礎。

  20世紀中期以后的社會保障理論,無論是國家干預理論,還是新自由主義,都堅持了權利分析的視角,既強調了公民社會權利的不可或缺性,又探討了這些權利保障的具體途徑。所不同的是,國家干預主義的福利觀強調的是公民社會保障權實現中國家和政府的責任和義務,而新自由主義則著眼于社會保障的個體責任,堅持了一種市場取向的解決方式,認為政府的強制干預限制了個人的權利與自由。國家干預主義和新自由主義從兩個不同的維度探討了權利實現的方式和途徑。

  阿瑪蒂亞·森在分析貧困問題時,指出貧困的原因在于權利的不平等和“能力”的缺失,進而提出以“自由看待發(fā)展”。(13)羅爾斯主張權利優(yōu)先于善,并提出社會分配中的“差別原則”。(14)吉登斯從權利與義務、個人責任與國家責任相統(tǒng)一的視角提出了“積極福利觀”,闡述了社會保障權實現中多元主體參與的必要。他認為,全球化進程的加快及個人自我反思能力的提高,使個人、集體和國家都面臨著不可預知的多重社會風險,所以,在強調國家的責任和義務的同時,要看到多元主體共同的責任,特別是要看到權利實現中個體的責任和義務,因為“無責任即無權利”。他認為公民在普遍享有社會保障權利的同時,也應當完善自己的潛能,最大限度地發(fā)揮自我能動性,積極參與勞動過程、承擔社會保險繳費等義務。忽視福利享有者的責任和義務,極易造成社會成員對福利的過分依賴和經濟發(fā)展的低效率。所以吉登斯提倡:所有的國民,無論是政治家和公民、窮人和富人、法人和自然人都有責任和義務來共同承擔風險,建立全球化范圍的風險防御網絡。(15)吉登斯的福利觀是權利研究范式的典范,他強調了社會保障受益主體的權利與自由的有限性。他首先承認福利權的普遍性,但同時指出權利是與責任相對應的,享受權利的同時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他的許多理論觀點和政策主張,對20世紀90年代以后世界各國的社會保障改革和實踐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和啟發(fā)作用。

  三、社會保障權利論轉向的意義

  就理論意義而言,社會保障的權利論轉向開辟了社會保障研究的主體維度。在社會保障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的共識下,人們開始探究社會保障實踐行為主體的構成和各參與主體在社會保障政策選擇和制度安排中的作用和價值,影響社會保障主體行為選擇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因素,以及國家和個人在社會保障中的責任劃分及與此相關的政府與市場的作用邊界等問題。民主社會主義與新自由主義長期以來各執(zhí)一端,提出各自的政策主張,進而影響不同的制度實踐。中聞道路理論雖作了折中的努力,但仍沒有解決實踐中的困惑。如何正視行為主體的社會需求與政策選擇的關系,以及不同制度模式或同一制度模式下行為主體的不同選擇困境,作出有針對性的理論回應和制度反饋,已成為學界和實踐中的難點問題。孫立平教授針對弱勢群體社會保障缺失的現狀,曾發(fā)出“權利失衡與結構斷裂”的感慨,指出“在分配制度背后的恰恰是社會權利的分布”、權利的失衡“會造成種種的社會問題”。(16)景天魁教授針對我國制度供給不足、公民基本保障需求亟待滿足的情況,客觀分析了社會保障權利的一致性和差異性,提出底線公平與柔性調節(jié)的政策主張。(17)

  權利研究范式的實踐意義有兩方面:一是催生了以社會權利為基礎的現代福利制度。20世紀40年代,英國政府以《貝弗里奇報告》為基礎,率先建立了福利國家制度。1946年英國政府頒布了《國民保險法》。1946年《國民醫(yī)療保健法》將全英醫(yī)院國有化,對全體國民實行免費醫(yī)療,同時允許私人醫(yī)生開業(yè)。1946年的住房法和房屋管制法,對私人出租房屋租金實行管制,以利于低收入的租房者。1948年又頒布了《國民救濟法》,后改名為《補充救濟法》,它使得那些可能交不起保險金的人也能夠享受社會保障,達到最低生活標準。這些人在患病、傷殘等時可申請救濟。這些方案實施以后,又經過歷年的補充和修改,使英國逐步建立起國民社會保障制度。1948年英國政府宣布英國已建成“福利國家”。與此同時,瑞典、荷蘭、挪威、法國、意大利等國也紛紛參照《貝弗里奇報告》,實行國民社會保障計劃。如法國,1945年頒布了《有關社會保障組織總統(tǒng)令》,進而完全統(tǒng)一了戰(zhàn)前社會保障的所有立法,把全體國民納入統(tǒng)一的社會保障體系。瑞典在1946年徹底修改了“勞動工傷保險”,1947年重新制訂了《國民健康保險法》。20世紀50年代至70年代初期,西方國家出現了近20年經濟迅速增長的黃金時代,許多國家中社會民主黨連續(xù)執(zhí)政,為其社會保障事業(yè)發(fā)展提供了較好的經濟、政治條件,西方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紛紛向國民社會保障制度演進。據國際勞工組織120號報告,20世紀60年代末,世界上已有近60個國家實行了國民社會保障制度。(18)這標志著以公民權利為核心的社會保障制度已迅速崛起。在福利國家模式下,公民的社會權利得到全面保障,所以有學者將社會權利稱為“現代福利國家的‘催生婆’”。

  二是對現代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有重要指導作用。權利范式的特點是將社會權利視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社會保障制度安排是這種權利實現的工具性手段,具體的社會保障項目是滿足權利主體的不同需要,法定的受益主體可向制度供給主體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當供給主體受客觀因素制約,無法滿足主體的基本需要,即制度框架下主體權利無法實現時,社會保障改革就不可避免地發(fā)生了。20世紀70年代中期,世界石油危機爆發(fā),西方國家出現了嚴重的經濟危機。由于經濟增長緩慢,企業(yè)和政府的收入銳減。另一方面,由于失業(yè)和貧困者增多,社會保障開支增加。社會保障支出成為經濟和財政的負擔。1970年至1975年西方國家的社會保障費用的年增長率達15%,社會保障費用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重從1960年代的20%上升到1970年代的30%,(19)許多國家的社會保障支出增長率高于本國經濟增長率,陷入“福利國家危機”。為擺脫危機,保證權利保障的可持續(xù)性,西方國家紛紛對社會保障制度進行了調整和改革。但由于社會保障的剛性發(fā)展規(guī)律,改革的幅度是非常有限的,許多國家仍處于高福利水平,這種高福利水平又造成了養(yǎng)懶人現象的大量存在。這些“懶人”的存在實則暴露出行為主體面對既有的高水平的、面面俱到的福利安排時無需選擇的困境,這種選擇困境昭示了進一步改革的必要。

  與福利國家的過度供給造成的主體行為選擇困境不同,一些發(fā)展中國家則由于經濟發(fā)展水平和制度環(huán)境的局限,出現了另一些需求主體行為選擇的困境,主要表現為:其一,由制度供給不足所造成的需求主體無可選擇的困境;其二。由制度結構失衡或功能失調所造成的需求主體無從選擇的困境;其三,由市民社會組織發(fā)育不全或自身經濟條件限制所造成的無能力選擇的困境;其四,由于制度安排與需求主體意愿相悖謬或信息不對稱所造成的逆選擇困境。就我國而言,第一種困境可在農村人口和城市邊緣群體中體現出來。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整體上還沒有建立起來,城市社會保障尚未覆蓋到非正規(guī)就業(yè)群體,如國企下崗職工和進城務工人員,而這些人又是急需社會保障的;第二種困境可在我國長期以來實施的再就業(yè)工程中體現出來。雖然我國在這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財力、人力,但各種幫扶措施卻很少有人問津,因為不知如何選擇是好;第三種困境主要在礦工、農民工、失地農民及其他一些特殊群體中體現出來。大量礦難的發(fā)生、失地農民權益受損、農民工退保等現象均反映出其無力選擇的困境;第四種情況則是在農村醫(yī)療保險和養(yǎng)老保險制度實施過程中發(fā)生的一種普遍現象。

  需求主體的諸多選擇困境,迫切需要在理論和實踐上作出回應。首先,要確認社會保障政策選擇和制度安排中需求主體的權利與價值;其次,要找出需求主體行為選擇困境的成因及解決出路;最后,在權利范式框架下,通過具體的實施方略,加快具體保障項目建立和整個制度體系的完善。

  注釋:

 ?、俅骶S·麥卡洛夫:《社會福利:結構與實踐》,官有垣譯,臺北:雙葉書廊有限公司,2000年,第148頁。

 ?、诮孛鳌⒐⒘粒骸段鞣缴鐣U现贫雀耪摗?,北京:科學出版社,2002年,第111頁。

 ?、蹚埰渥校骸缎陆洕鐣W》,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1年,第105頁。

 ?、芨ダ锏吕锵?middot;奧古斯特·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等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年。

  ⑤李珍:《社會保障理論》,北京: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1年,第39頁。

 ?、夼辽梗骸渡鐣袆拥慕Y構》,張明德等譯,南京:譯林出版社,2003年。

 ?、呓洕献髋c發(fā)展組織秘書處編:《危機中的福利國家》,梁向陽等譯,北京,華夏出版社,1990年,第21頁。

 ?、嗤?middot;懷特科、羅納德·C. 費德里科:《當今世界的社會福利》,解俊杰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82頁。

 ?、帷恶R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2頁。

  ⑩錢寧:《從人道主義到公民權利》,《社會學研究》2004年第1期。

  (11)托馬斯·雅諾斯基:《公民與文明社會》,柯雄譯,沈陽:遼寧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39頁。

  (12)錢寧:《從人道主義到公民權利》,《社會學研究》2004年第1期。

  (13)阿馬蒂亞·森:《以自由看待發(fā)展》,任賾、于真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

  (14)約翰·羅爾斯:《正義論》,何懷宏等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

  (15)安東尼·吉登斯:《第三條道路及其批評》,孫相東譯,北京: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2002年,第52頁

  (16)孫立平:《失衡——斷裂社會的動作邏輯》,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年,第41-42頁。

  (17)景天魁:《底線公平與社會保障的柔性調節(jié)》,《社會學研究》2004年第6期。

  (18)梁鴻:《“國民社會保障權利”論及其發(fā)展的探討》,《復旦學報》(社會科學版)2000年第4期。

  (19)梁鴻:《“國民社會保障權利”論及其發(fā)展的探討》,《復旦學報》(社會科學版)2000年第4期。

  來源:《社會科學戰(zhàn)線》(長春)2012年4期第184~189頁 作者:李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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