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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時事政治論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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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時事政治論文篇二

  歐加石棉案評析

  【摘 要】1996年法國政府頒布了一項石棉禁令,對加拿大帶來了嚴重的經濟損失,雙方就此產生了爭端。該爭端后被正式提交WTO進行審查,歐共體成功援用GATT 1994的環(huán)境例外條款證明了法國石棉禁令的合法性。通過分析專家組與上訴機構在本案中對環(huán)境例外條款適用性的審查,可以發(fā)現(xiàn)WTO對環(huán)境貿易措施的審查呈現(xiàn)出放松的趨勢。對中國而言,既要做好應對貿易保護主義的準備,也要學會利用環(huán)境例外條款維護國民的公共利益。

  【關鍵詞】石棉;健康;GATT

  一、背景

  石棉纖維柔軟,具備絕緣、絕熱、耐高溫等特性,因而在全世界范圍內廣泛使用。但石棉纖維可以分裂成細小的纖維,釋放以后可長時間浮游于空氣中,而后被吸入人體內。被吸入的石棉纖維可多年積聚在人身體內,附著并沉積在肺部,造成肺部疾病。1906年,第一起與石棉有關的死亡案例在英國被正式記入檔案。

  世界上所用的石棉95%左右為溫石棉。加拿大是世界第二大溫石棉生產國,并且是溫石棉的最大出口國。加拿大所有的礦山都位于魁北克省,年產量達到2.25億加元。1997年溫石棉礦業(yè)為魁北克提供了1300個直接就業(yè)機會與同等數(shù)量的間接就業(yè)機會。從下表可以看到,1996年之前加拿大對法國出口石棉達到2萬至4萬噸,超過法國總進口量的2/3。然而,1997年法國石棉禁令生效后,類似的出口全年僅有21噸,這對加拿大采礦業(yè)以及其相關產業(yè)的影響很大。

  二、爭端經過

  1996年12月24日,法國政府通過了《第96-1133號法令》,法令第一條規(guī)定,為了保護勞動者和消費者的利益,禁止所有種類的石棉纖維的生產、進口、銷售、運輸?shù)?,無論其是否包含在材料、產品或設備中。石棉禁令的頒布造成了加拿大巨大的經濟損失,1998年,加拿大將石棉爭端正式提交WTO,直到2011年該爭端才落下帷幕。

  加拿大請求專家組對于法令規(guī)定的措施是否制造了不必要的貿易障礙和其是否違反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原則等進行調查。歐共體則指出其并未違反相關條款,并請求專家組裁定GATT 1994第20條(b)適用于該法令,即該法令規(guī)定的措施是為保護人類的健康或生命所必需的。

  專家組裁定:法令的禁止部分不屬于TBT協(xié)議范疇;溫石棉纖維和其他替代纖維屬于同類產品;法令違反GATT 1994第3條第4款,但由于GATT 1994第20條(b)的適用,可以合理規(guī)避對第3條第4款的違反;加拿大沒有足夠證據(jù)證明法國違反GATT 1994第23條第1款(b)。加拿大與歐共體對此都提出了上訴,上訴機構判定加拿大沒能提供足夠證據(jù)證明溫石棉纖維與替代纖維是同類產品,并維持專家組關于GATT 1994第20條(b)的裁定。

  三、案件分析

  歐共體利用了保護人類健康這個重要的砝碼,援用一般例外條款成功維護了法國保護本國國民公共健康的權利。本案是GATT/WTO爭端解決歷史上成功援用第20條(b)的第一例,因此本案中專家組與上訴機構對于第20條(b)適用性的判定值得探究。

  GATT 1994第20條(b)的相關部分規(guī)定如下:本協(xié)議的規(guī)定不得解釋為禁止締約方采用或加強以下措施,但對情況相同的各國,實施的措施不得構成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視,或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b)為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第20條(b)與環(huán)境保護關系密切,和(g)一起被稱為環(huán)境例外條款。根據(jù)以往的案例,要成功援用GATT第20條(b)來證明有關措施的正當性,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有關措施是為了保護人類的生命或健康;(2)有關措施是為了實現(xiàn)上述目的所必需的。此外,還應證明有關措施符合前言部分的規(guī)定。

  最開始,歐共體證明了石棉對于人類健康的威脅,指出早在1977年石棉就被國際癌癥研究中心認定為第一類致癌物,并且INSERM調查顯示1996年法國因接觸石棉而死亡的人數(shù)靠近2000。專家組基于國際癌癥研究中心公布的調查結果以及相關科學專家的意見,肯定了石棉對法國國民公共健康的危險性,認定石棉禁令的確是為了保護人類的生命和健康。在此基礎上,專家組開始對該措施的必需性進行審查。

  在必需性的認定上,專家組首先是界定了法國對于國民公共健康所追求的目標,接著在此基礎上考慮了是否存在可替換措施。通過調查,專家組認為法國所追求的是零風險的健康目標,是對國民公共健康最高級別的保護。法國采取了最為嚴厲的石棉禁令,旨在停止石棉造成的健康風險的擴散,尤其是要保護那些有時會接觸石棉,但卻毫不知情的人。由于成員國有權利自主選擇所要追求的健康標準,所以法國選擇了最高標準的保護措施這一點不應受到質疑。

  加拿大則認為現(xiàn)實中存在著能合理獲得的可替換措施,即控制使用石棉。歐共體提出證據(jù)表明控制使用石棉既沒有有效的結果,又不容易實現(xiàn)。比如該方法就很難應用到建筑業(yè)中,DIY愛好者就更不用說了。專家組基于法國所追求的健康目標以及歐共體提供的證據(jù),判定控制使用石棉不能作為禁用石棉的可替換措施。

  加拿大就專家組對必需性的判定提出了上訴,認為專家組應該對風險評估作出量的判斷。上訴機構認為,風險評估并沒有規(guī)定一定要從量的角度入手,因而可以是質的評估,也可以是量的評估。專家組根據(jù)科學證據(jù),認為并不存在最低的臨界值可以使人類避免石棉帶來的危險,而且石棉的致癌性屬于很嚴重的風險,其評估可以說是考慮到了危險的本質和特征,因而上訴機構支持專家組的裁定。加拿大進一步提出,專家組對于可替換措施的審查過于嚴苛。上訴機構對此作出了解釋,認為在考慮替換措施是否可合理獲得時,要考慮其實施起來的困難以及對于所需目標能起何種程度的作用。上訴機構還指出,公共利益或價值越重要,相關措施就越容易被視為必需的。鑒于法國追求的是公共健康的零風險,而控制使用石棉,不僅實施不便,對于公共健康的保護程度也低于法國所追求的水平,因而上訴機構支持專家組裁定,認為該方法不是一種合理可獲得的替代措施。   關于前言部分,專家組以美國石油案中上訴機構的審查標準為基礎,認定該法令不存在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首先,該法令規(guī)定的措施于1996年由官方公布,并于1997年生效,并不是私下進行的。其次,該法令明確適用于國際貿易,因為它同時禁止了石棉的出口與進口。再者,該法令可能的確有利于國內替代纖維產業(yè),但這是禁止一項產品自然而然會導致的結果,未損害到第三國生產者的利益,并不構成貿易保護主義。

  與之前的案例相比,本案中專家組與上訴機構對GATT第20條(b)的適用性的判定有所改變,尤其是對必需性作了許多突破性的解釋。對必需性的解釋實際上觸及了GATT的一個根本性的問題,即如何處理GATT作為一個整體所追求的促進國際貿易自由和保障成員國內部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問題,在這里即為成員國追求國民公共健康保護這一政策目標。

  GATT最初的宗旨是減少對國際貿易的限制,往往把貿易自由化作為優(yōu)先考慮的對象,這顯著影響到專家組對GATT 1994第20條(b)中必需性的解釋。對必需性的審查,很重要的一條就是存不存在合理可獲得的替代措施,而且該措施符合GATT或是最低限度違反GATT其他的規(guī)定。大多數(shù)情況下,總是能夠設想出一種既與GATT相符或更少不一致、又能達到相關政策目標的替代措施,因此幾乎沒有貿易限制措施能通過必需性審查,這也是之前類似案例很難成功援用該條款的一個原因。

  從本案的審查標準來看,專家組與上訴機構不再像過去那樣強調有關措施必須在最低限度違反GATT的其他規(guī)定或者符合所謂最低貿易限制的要求,而只是強調該措施必須是實現(xiàn)它本身的目標所必需的。石棉案的最終結果使環(huán)境例外條款具有了實質性意義,它表明多邊貿易體制對貿易與環(huán)境關系的態(tài)度已經發(fā)生了一定的變化,環(huán)境措施在多邊貿易體制中獲得了更多的合法空間。

  四、啟示

  隨著國際環(huán)境保護浪潮的興起,WTO對貿易中的環(huán)境措施也日益重視起來。貿易與環(huán)境存在一定的關聯(lián),但由于以環(huán)境為由的貿易措施會影響市場準入問題以及不同國家的利益,所以貿易與環(huán)境之間會出現(xiàn)爭端和矛盾,環(huán)境措施是否構成變相的保護主義這一問題也被提上了議程。石棉案可以說是一個先例,在公共健康和貿易自由的權衡中,WTO的天平開始偏向必需的環(huán)境措施。

  環(huán)境例外條款允許成員國為環(huán)保目的而暫停履行WTO義務,援用該條款可以說是“低成本”甚至是“無成本”的,因而很可能為貿易保護主義濫用。發(fā)達國家的環(huán)境標準普遍高于發(fā)展中國家,其有關環(huán)境措施的出發(fā)點可能是多方面的,也可能是單純去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及人民身體健康,因此我國應該加強對環(huán)境例外條款的研究,以便更好地識別貿易保護主義。另外,我國應該建立起預警機制,不僅要了解國際環(huán)保的最新動態(tài),還應建立起綠色貿易壁壘數(shù)據(jù)庫,并及時將信息反饋給有關部門和企業(yè),從而能夠快速應對貿易壁壘,規(guī)避風險。

  我國在為了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和健康而制定相關環(huán)保措施時,也應當選擇符合最低貿易限制要求的措施。如果必須進行貿易限制,就要特別注意環(huán)境例外條款的適用條件,力求使貿易限制措施在實施前就符合該條款。當然,從本案中可以看出,要符合該條款最重要的就是要保證有關措施是必需的,而且所行措施與所追求的目標要保持高度一致,而不能以環(huán)保為名實施貿易保護之實。

  總之,如果自由貿易與環(huán)境保護真的是對立的,作為公共目標的環(huán)境保護應該比自由貿易更為重要。我國應在遵守WTO義務的前提下,合法、有效地運用WTO環(huán)境例外條款,以最大限度地實現(xiàn)我國加入WTO的環(huán)境利益和經濟利益,實現(xiàn)可持續(xù)發(fā)展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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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簡介:許斐(1989-),女,江蘇常州人,東南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國際商務專業(yè)研究生,研究方向:國際商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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