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管理、投資管理手冊
為加強機關制度化建設,促進招接待工作規(guī)范化管理,節(jié)約招待費用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精心為你們整理的招待管理制度的相關內容,希望你們會喜歡!
招待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機關制度化建設,促進招接待工作規(guī)范化管理,節(jié)約招待費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接待原則:熱情禮貌、廉潔節(jié)約、對口接待、定額使用、嚴格控制、統(tǒng)一管理。
第三條 實行按業(yè)務關系由分管領導負責對口接待,由局辦公室統(tǒng)一登記,定額管理,超支自付。全局性會議和綜合檢查接招待工作由辦公室統(tǒng)一安排,按實支出。
第四條 招待范圍。(1)市級以上領導到我區(qū)調查了解情況,檢查指導工作需招待的;(2)區(qū)級領導或有關部門到我局檢查指導工作需招待的;(3)兄弟縣區(qū)部門到我局交流工作需招待的;(4)各鄉(xiāng)鎮(zhèn)、辦事處領導和民政辦來我局辦理業(yè)務工作需招待的;(5)其它因工作需要需招待的。
第五條 接待辦法。區(qū)級領導、市局副局以上領導、省廳以上領導以及兄弟縣區(qū)的局長由局長或局長委托的其他領導接待。市局各科室、區(qū)直有關部門、兄弟縣區(qū)和鄉(xiāng)鎮(zhèn)(辦事處)領導按業(yè)務關系對口接待。
第六條 招待定額規(guī)定。根據(jù)工作需要,年定額如下:局長2萬元,黨組成員各500元,低保中心、辦公室各5000元,計財股、優(yōu)撫安置股、基層政權和社區(qū)建設股各3000元,救災救濟股、福利事務股、募委辦各2000元,信訪室、老齡辦、人事股、民間組織管理股各1000元,共計金額6.9萬元。上級民政部門主要領導來芝山指導工作,按實支出,由局長掌握,辦公室備案。如因工作任務量顯著增加,按待總額增加額由局長掌握。
臨時性接待或迎檢工作中的茶水、水果、煙等招待由相關股室自行負責,所用費用列入定額。
第七條 招待地點。招待一般不得到高檔酒店就餐,具體招待地點由局領導按照方便實惠的原則考察確定。
第八條 招待標準。陪同人員由分管領導確定,一般每次不得超過5人,原則上按20元每人安排,每桌不得超過300元,一般不安排高檔煙酒和飲料,提倡不飲酒。不得安排就餐以外的其它特殊招待。確需超標準招待的,或確需安排住宿的,應事先報局長同意,方可安排,安排住宿也應在辦公室登記備案。
第九條 招待程序。堅持先請示登記后接待原則。①接待人向分管領導或局長提出招待申請,填寫派餐單;②分管領導或局長審查同意,確定地點;③接待人到辦公室登記備案;④到指定地點招待。
第十條 招待費用結算。實行月結或季結。所有招接待費用均由局辦公室和財務室負責結算,以辦公室登記備案的記錄為準,未經登記備案的不予結算支付。經請示同意在定點以外的地點招待的也應及時登記,在一星期內憑國家正式有稅發(fā)票報賬,并附詳單。辦公室將招待費用每季匯總核算一次,報局長審查,送財務一份。
第十一條 定點處的招待詳單由負責招待的當事人簽字認可,注明招待日期、招待對象和招待金額(大寫),招待住宿也應照此辦理,以便與辦公室備案記錄核對。
第十二條 費用結算程序。(1)辦公室根據(jù)備案情況核對認可并簽字;(2)分管領導或當事人簽字認可;(3)財務審核;(4)局長審批。
第十三條 本制度已經局黨組研究同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盡事宜以局黨組研究意見為準。
公司投資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本公司項目投資運作和管理,保證投資資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實現(xiàn)投資決策的科學化和經營管理的規(guī)范化、制度化,使本公司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穩(wěn)健發(fā)展,贏取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公司及屬下各單位在進行各項目投資時,均須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本公司及屬下各單位的重大投資項目由總經理辦公室和董事會審議決定,由總經理和各項目經理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本公司項目投資管理的職能部門為公司投資發(fā)展部(以下簡稱投資部),其職責范圍另文規(guī)定。
第二章 項目的初選與分析
第五條 各投資項目的選擇應以本公司的戰(zhàn)略方針和長遠規(guī)劃為依據(jù),綜合考慮產業(yè)的主導方向及產業(yè)間的結構平衡,以實現(xiàn)投資組合的最優(yōu)化。
第六條 各投資項目的選擇均應經過充分調查研究,并提供準確、詳細資料及分析,以確保資料內容的可靠性、真實性和有效性。項目分析內容包括:1、市場狀況分析;2、投資回報率;3、投資風險(政治風險、匯率風險、市場風險、經營風險、購買力風險);4、投資流動性;5、投資占用時間;6、投資管理難度;7、稅收優(yōu)惠條件;8、對實際資產和經營控制的能力;9、投資的預期成本;10、投資項目的籌資能力;11、投資的外部環(huán)境及社會法律約束。
凡合作投資項目在人事、資金、技術、管理、生產、銷售、原料等方面無控制權的,原則上不予考慮。由公司進行的必要股權投資可不在此例。
第七條 各投資項目依所掌握的有關資料并進行初步實地考察和調查研究后,由投資項目提出單位(下屬公司或公司投資部)提出項目建議,并編制可行性報告及實施方案,按審批程序及權限報送公司總部主管領導審核??偛恐鞴茴I導對投資單位報送的報告經調研后認為可行的,應盡快給予審批或按程序提交有關會議審定。對暫時不考慮的項目,最遲五天內給予明確答復,并將有關資料編入備選項目存檔。
第三章 項目的審批與立項
第八條 投資項目的審批權限:1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批;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主管副總經理提出意見報總經理審批; 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總經理辦公室審批;1000萬元以上項目,由董事會審批。
第九條 凡投資100萬元以上的項目均列為重大投資項目, 應由公司投資部在原項目建議書、可行性報告及實施方案的基礎上提出初審意見,報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核后按項目審批權限呈送總經理或總經理辦公室或董事會,進行復審或全面論證。
第十條 總經理辦公室對重大項目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內容的完整性,基礎數(shù)據(jù)的準確性,財務預算的可行性及項目規(guī)模、時機等因素均應進行全面審核。必要時,可指派專人對項目再次進行實地考察,或聘請專家論證小組對項目進行專業(yè)性的科學論證,以加強對項目的深入認識和了解,確保項目投資的可靠和可行。
經充分論證后,凡達到立項要求的重大投資項目,由總經理辦公室或董事會簽署予以確立。
第十一條 投資項目確立后,凡確定為公司直接實施的項目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對外簽署經濟合同書及辦理相關手續(xù);凡確定為二級單位實施的項目,由該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對外簽署經濟合同書及辦理相關手續(xù)。其他任何人未經授權所簽定之合同,均視無效。
第十二條 各投資項目負責人由實施單位的總經理委派,并對總經理負責。
第十三條 各投資項目的業(yè)務班子由項目負責人負責組閣,報實施單位總經理核準。項目負責人還應與本公司或二級單位簽定經濟責任合同書,明確責、權、利的劃分,并按本公司資金有償占有制度確定完整的經濟指標和合理的利潤基數(shù)與比例。
第四章 項目的組織與實施
第十四條 各投資項目應根據(jù)形式的不同,具體落實組織實施工作:
1、屬于公司全資項目,由總經理委派項目負責人及組織業(yè)務班子,進行項目的實施工作,設立辦事機構,制定員工責任制、生產經營計劃、企業(yè)發(fā)展戰(zhàn)略以及具體的運作措施等。同時認真執(zhí)行本公司有關投資管理、資金有償占有以及合同管理等規(guī)定,建立和健全項目財務管理制度。財務主管由公司總部委派,對本公司負責,并接受本公司的財務檢查,同時每月應以報表形式將本月經營運作情況上報公司總部。
2、屬于投資項目控股的,按全資投資項目進行組織實施;非控股的,則本著加快資金回收的原則,委派業(yè)務人員積極參與合作,展開工作,并通過董事會施加公司意圖和監(jiān)控其經營管理,確保利益如期回收。
第五章 項目的運作與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的運作管理原則上由公司分管項目投資的副總經理及項目負責人負責。并由本公司采取總量控制、財務監(jiān)督、業(yè)績考核的管理方式進行管理,項目負責人對主管副總經理負責,副總經理對總經理負責。
第十六條 各項目在完成工商注冊登記及辦理完相關法定手續(xù)成為獨立法人進入正常運作后,屬公司全資項目或控股項目,納入公司全資及控股企業(yè)的統(tǒng)一管理;屬二級企業(yè)投資的項目,由二級企業(yè)進行管理。同時接受公司各職能部門的統(tǒng)一協(xié)調和指導性管理。協(xié)調及指導性管理的內容包括:合并會計報表,財務監(jiān)督控制;年度經濟責任目標的落實、檢查和考核;企業(yè)管理考評;經營班子的任免;例行或專項審計等。
第十七條 凡公司持股及合作開發(fā)項目未列入會計報表合并的,應通過委派業(yè)務人員以投資者或股東身份積極參與合作和開展工作,并通過被投資企業(yè)的董事會及股東會貫徹公司意圖,掌握了解被投資企業(yè)經營情況,維護公司權益;委派的業(yè)務人員應于每季度(最長不超過半年)向公司公司遞交被投資企業(yè)資產及經營情況的書面報告,年度應隨附董事會及股東大會相關資料。因故無委派人員的,由公司投資部代表公司按上述要求進行必要的跟蹤管理。
第十八條 公司全資及控股項目的綜合協(xié)調管理的牽頭部門為企業(yè)管理部;持股及合作企業(yè)(未列入合并會計報表部分)的綜合協(xié)調管理的牽頭部門為公司投資部。
第十九條 對于貿易及證券投資項目則采用專門的投資程序和保障、監(jiān)控制度,具體辦法另定
第六章 項目的變更與結束
第二十條 投資項目的變更,包括發(fā)展延伸、投資的增減或滾動使用、規(guī)模擴大或縮小、后續(xù)或轉產、中止或合同修訂等,均應報公司總部審批核準。
第二十一條 投資項目變更,由項目負責人書面報告變更理由,按報批程序及權限報送總部有關領導審定,重大的變更應參照立項程序予以確認。
第二十二條 項目負責人在實施項目運作期內因工作變動,應主動做好善后工作,如屬公司內部調動,則須向繼任人交接清楚方能離崗。屬個人卸任或離職,必須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違者,所造成之后果,應追究其個人責任。
第二十三條 投資項目的中止或結束,項目負責人及相應機構應及時總結清理,并以書面報告公司公司。屬全資及控股項目,由公司企管部負責匯總整理,經公司統(tǒng)一審定后責成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清理手續(xù);屬持股或合作項目由投資部負責匯總整理經公司統(tǒng)一審定后,責成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清理手續(xù)。如有待決問題,項目負責人必須負責徹底清潔,不得久拖推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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