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A工資帽的典型特例
NBA工資帽的典型特例
NBA的球隊薪資是什么意思?為什么工資帽會有負的?如果這個球員到期了,但是他很貴,是用球隊薪資嗎?下面是學習啦小編整理的NBA工資帽的典型特例,歡迎閱讀。
NBA工資帽的典型特例
這是最為著名的特例。符合這個條款資格的人在NBA中被稱為“資格老兵自由球員”。這個特例允許工資帽以上的球隊同本隊的自由球員重簽合約,數額可以達到頂薪。這名球員必須至少打滿三個賽季,且在這三個賽季中沒有被解雇過,沒有以自由球員身份換過球隊。這意味著,球員可以通過打完三個一年期合約,一個三年期合約,或者其他組合來獲得“伯德權”。一個球員如果被交易,他的伯德權跟他一起走,他的新隊可以利用伯德條款重新簽他。利用伯德條款簽下的合約最長可達七年,年薪漲幅可達12.5%。這個特例被命名為拉里伯德條款,是因為凱爾特人隊是第一支被聯盟允許和自己的自由球員簽約的工資帽之上的隊伍,而這個球員就是拉里伯德。
使用拉里·伯德條款付頂薪時,有另一個限制:如果這名球員是第一輪的新秀,剛剛履行完他為期三年的新秀合約,但是他的球隊沒有行使第四年球隊選項來延長合約,那么即使使用拉里伯德條款,這名球員也不能從原球隊得到頂薪和約,最高薪水不得高于他新秀合同的第四年選項工資。比如說,Devean George在1999年第23順位被湖人隊挑走,他在2002年履行完了他三年的新秀合約,湖人有一個球隊選項,可以在2001年的10月31日之前延長合約到2002-2003賽季結束,工資為141.5722萬元,但是他們沒有這樣做。所以當湖人隊被允許用拉里伯德條款同George重新簽約的時候,能夠支付的最高工資僅有141.5722萬元。所以,他們另選擇了中產階級特例來簽,這樣可以給他更多的錢。 這個特例又被稱為“中產階級條款”。這個特例允許球隊給任何一個球員一份等同于每年的NBA平均工資的合約,甚至在超過了工資帽的情況下。這個特例是在現行NBA中被加入的,使用的是前四年的平均工資數額(“平均工資”的定義參見問題22)。下邊是NBA中各年的中產階級條款數額:
賽季 年薪
1998-1999 175萬
1999-2000 200萬
2000-2001 225萬
2001-2002 453.8萬
2002-2003 454.6萬
2003-2004 491.7萬
這個特例可以分割開付給多個球員,合約最長可達六年。跟一個球員簽一份多年的長約不影響這個球隊每個賽季使用這個特例。舉例來說,一個球隊可以利用這個特例跟一個球員簽一份六年的合約,而下一年再次使用這個特例來簽另一名球員。參見問題18,獲得更多的關于這個特例的可行性和使用方式。 這個特例在前一個NBA里就有。像中層工資特例一樣,這個特例每賽季數額不同:
賽季 年薪
1998-1999 100萬
1999-2000 110萬
2000-2001 120萬
2001-2002 130萬
2002-2003 140萬
2003-2004 150萬
2004-2005 160萬
這個特例不能連續(xù)兩年使用,但可以分割開付給多名球員,合同最長兩年。 球隊可以按照新秀既定工資和第一輪新秀簽約,即使最后簽約的結果使球隊工資超過了工資帽。
底薪特例:即使超過了工資帽,球隊仍然可以給球員提供底薪合約。這種合約最長可以是兩年。對于兩年的合約,第二年的工資將是當年的底薪。舉例來說:超越了工資帽的湖人隊,在1998-1999賽季中期簽下了Dennis Rodman,他們利用了這個特例給了Rodman這個10年以上的老兵底薪100萬。這個特例還允許通過交易得到底薪球員。參見問題69。
交易球員特例:這個特例實際上使球隊在轉會中送出球員,換回“信用點數”。這個特例不能用于自由球員簽約——只能被用于交易。 這個特例允許超過工資帽的球隊為隊中在賽季余下部分不能上場的球員找一個替換者,同樣可以用于球員死亡的情況。這個特例只能用于一名替換球員。最高工資是傷病球員工資的50%,或者是平均工資,兩者取小。這個特例必須經過聯盟的同意(由聯盟指定的醫(yī)師來決定)才能生效。此特例可用來簽一名自由球員,或者為交易創(chuàng)造薪資空間。當被用來進行交易時,這個特例跟交易球員特例類似對待。如果球隊的工資額低于工資帽,且差額大于各種特例組合的總額,或者在得到傷病球員特例之后差額大于特例總額,那么就自動失去了這個特例。如果球隊工資低于工資帽而同時又可以使用這個特例,那么此特例將被算在球隊總工資內。
如果一名球員在7月1日到11月30日之間因為傷病無法上場,那么球隊必須在45天之內找到這個球員的替代者。如果這個球員在12月1日到6月30日之間因為傷病無法上場,而且醫(yī)師確認他在整個下賽季也不能上場,那么球隊可以在10月1日之前找一個替代者。如果受傷球員比預期早回來了,那么他可以馬上被激活,而且這個替代球員(或者沒有使用的傷病球員特例)不受任何影響。有時候球隊獲得傷病特例是很困難的事情。舉例來說,Danny Manning在97-98賽季末撕裂了前交叉韌帶(ACL),然而NBA還是沒有批準太陽隊的傷病特例申請;近一些時候,魔術隊在2003年也沒有獲得Grant Hill的傷病特例。盡管如此,1999季后賽的馬刺隊獲得了這個特例,他們找到了有腎病的Sean Elliott的替代者;在Bobby Phills死后不久,夏洛特黃蜂就也獲得了這個特例。實際上,批準這個特例需要NBA董事會的投票表決。另外參見問題18,獲得更多的關于這個特例的可行性和使用方式。
不要把這個特例和球隊在因傷退役或死亡導致失去一個球員之后所得到的兩年的工資帽豁免相混淆。這個特例允許球隊獲得一個替代球員,而工資帽豁免直接從帳本上劃去合約。 如果球隊提請一個邀請合約,那么某些球員在合約結束之后就成為了受限自由球員。對于在98-99賽季及之后加入NBA的球員來說,在他們的第三個賽季,邀請合約的出價必須是這個球員前一份工資的125%,或者是底薪(參見問題9)加上15萬元,兩者取大。球隊可以獲得一個同等數額的特例,使得他們有能力發(fā)出這個邀請合約。對于結束了四年新秀合約的球員來說這個特例并不必要,因為球隊可以對這個球員直接使用拉里伯德條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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