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導游證考試的新政策
2017年導游證考試的新政策
導游證書簡稱“導游證”,是持證人已依法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導游注冊、能夠從事導游活動的法定證件。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只是成為導游人員的第一步,要真正從事導游職業(yè),還要依法取得導游證。小編給大家整理了關于2017年導游證考試的新政策,希望你們喜歡!
2017年導游證考試條件
等級考試
1.導游員等級考試進行初級考評,中級考試和高級考試
2.凡符合《導游員職業(yè)等級標準》者均可直接或由所在旅行社統(tǒng)一組織到旅游局導考辦報名,已取得《導游資格證書》一年以上者可報初級導游員;已取得《初級導游證》兩年以上者可報中級導游員;《高級導游證》考試不定期進行。
考試組織
1、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工作由省導游資格考評委員會統(tǒng)一組織實施。筆試和口試全省設14個考點,各市旅游局負責考試的具體考務工作,省導考辦將對各考點的筆試和口試全過程進行監(jiān)督巡查。
2、考前培訓工作由各市具體組織實施,考生可與所在市旅游局聯(lián)系,到指定培訓單位參加培訓。
導游分類
(一)按業(yè)務范圍劃分,導游人員分為海外領隊、全程陪同導游人員、地方陪同導游人員和景點景區(qū)導游人員
海外領隊是指經國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經營出境旅游業(yè)務的旅行社的委派,全權代表該旅行社帶領旅游團從事旅游活動的工作人員。
全程陪同導游人員(簡稱全陪)是指受組團旅行社委派,作為組團社的代表,在領隊和地方陪同導游人員的配合下實施接待計劃,為旅游團(者)提供全程陪同服務的工作人員。這里的組團社或組團旅行社是指接受旅游團(者)或海外旅行社預訂,制定和下達接待計劃,并可提供全程陪同導游服務的旅行社。這里的領隊是指受海外旅行社委派,全權代表該旅行社帶領旅游團從事旅游活動的工作人員。
地方陪同導游人員(簡稱地陪)是指受接待旅行社委派,代表接待社實施接待計劃,為旅游團(者)提供當地旅游活動安排、講解、翻譯等服務的工作人員。這里的接待社或接待旅行社是指接受組團社的委托,按照接待計劃委派地方陪同導游人員負責組織安排旅游團(者)在當地參觀游覽等活動的旅行社。
景點景區(qū)導游人員亦稱講解員,是指在旅游景區(qū)景點,如博物館、自然保護區(qū)等為游客進行導游講解的工作人員。
(二)按職業(yè)性質劃分,導游人員分為專職導游人員和兼職導游人員
專職導游人員是指在一定時期內以導游工作為其主要職業(yè)的導游人員。目前,這類導游人員一般為旅行社的正式職員,他們是當前我國導游隊伍的主體。
兼職導游人員亦稱業(yè)余導游人員,是指不以導游工作為其主要職業(yè),而利用業(yè)余時間從事導游工作的人員。目前這類人員分為兩種:一種是通過了國家導游資格統(tǒng)一考試取得導游證而從事兼職導游工作的人員,另一種是具有特定語種語言能力受聘于旅行社,領取臨時導游證而臨時從事導游活動的人員。
(三)按導游使用的語言劃分,導游人員分為中文導游人員和外語導游人員
中文導游人員是指能夠使用普通話、地方話或者少數民族語言,從事導游業(yè)務的人員。目前,這類導游人員的主要服務對象是國內旅游中的中國公民和入境旅游中的港、澳、臺同胞。
外語導游人員是指能夠運用外語從事導游業(yè)務的人員。目前,這類導游人員的主要服務對象是入境旅游的外國游客和出境旅游的中國公民。
(四)按技術等級劃分,導游人員分為初級導游人員、中級導游人員、高級導游人員和特級導游人員
初級導游人員:獲導游人員資格證書一年后,就技能、業(yè)績和資歷對其進行考核,合格者自動成為初級導游人員。
中級導游人員:獲初級導游人員資格兩年以上,業(yè)績明顯,考核、考試合格者晉升為中級導游人員。他們是旅行社的業(yè)務骨干。
高級導游人員:取得中級導游人員資格四年以上,業(yè)績突出、水平較高,在國內外同行和旅行商中有一定影響,考核、考試合格者晉升為高級導游人員。
特級導游人員:取得高級導游人員資格五年以上,業(yè)績優(yōu)異,有突出貢獻,有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在國內外同行和旅行商中有較大影響,經考核合格者晉升為特級導游人員。
導游證的申領程序
(一)積累工作經驗
準備從事導游工作的人員在通過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后,須在一家旅行社實習期滿至少3個月以上,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在導游公司登記,由旅行社或導游公司對申請人的品行和業(yè)務能力進行考評并作出結論。
(二)提出申請
申請人向主管旅行社的管理部門申報: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導游人員資格證書及相關證明材料。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應當按《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六條的規(guī)定,自收到申請領取導游證的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頒發(fā)導游證,發(fā)現有《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五條的情形,不予頒發(fā)導游證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旅游行政部門頒發(fā)導游證,是現代行政管理中的一種法律制度,是準予申請領取導游證人員從事導游活動的具體行政行為。該行為直接決定了申請人能否從事導游職業(yè),直接影響著他們的合法權益。因此,《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六條的規(guī)定表達了三層含義:
(1)旅游行政部門對符合條件的申領人,必須在收到申請人領取導游證的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頒發(fā)導游證。這是一條強制性規(guī)定,這表明,旅游行政部門對符合發(fā)證條件的申請人必須頒發(fā)導游證,不允許存在“可以不予頒發(fā)”的情形。
(2)對符合申領條件逾期不予頒發(fā)或答復,使申領人處于一種不確定狀態(tài),這是旅游行政部門的一種不作為的失職表現,申領人可依照《行政復議法》向上一級旅游行政部門申請復議,或者依據《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不符合頒證條件的情形,僅限于《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五條規(guī)定的四種情形,旅游行政部門只有在上述四種情形之一出現時,才可以決定不予頒發(fā)導游證,同時,對不予頒發(fā)導游證的,旅游行政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領人。
頒發(fā)導游證和臨時導游證的部門,是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導游證和臨時導游證的樣式規(guī)格,由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規(guī)定。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即有權規(guī)定樣式規(guī)格并統(tǒng)一制作,也可以統(tǒng)一規(guī)定樣式規(guī)格,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分別制作和頒發(fā)。
導游證的其他規(guī)定
發(fā)證期限:《導游人員管理條例》規(guī)定,自收到申請領取導游證的書面報告之日起15日內頒發(fā)導游證,不予頒發(fā)導游證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使用范圍:《導游人員資格證》和導游證由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統(tǒng)一印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范圍內使用。
導游證的遺失、補發(fā):發(fā)現導游證遺失,持證人必須立即辦理掛失、補辦手續(xù)。
?、賹в巫C遺失,失主必須立即報告所屬旅行社,遞交遺失原委的書面材料,請旅行社開具遺失證明。
?、谑е鞒诌z失證明以及身份證、《導游人員資格證》或《導游人員等級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到發(fā)證機關辦理遺失補發(fā)手續(xù)。
?、鄢帧渡暾垖в巫C登記表》到《中國旅游報》或省級日報登載《證件遺失作廢證明》一個月后持登報啟事及上述證件到原發(fā)證機關補辦導游證。
?、茉谏暾堁a辦導游證期間,申請人不得從事導游活動。
導游證損壞,導游人員按規(guī)定向原發(fā)證機關申請換發(fā)新證。
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合格者,由組織考試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考試結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頒發(fā)《導游人員資格證》。
獲得《導游人員資格證》3年未從事導游活動的,資格證自動失效。
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者方可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導游證。
年審:《導游人員資格證》換成導游IC卡后,每年都要參加年審,未參加年審的按照相關規(guī)定處理。
《導游人員資格證》只是一種資格證明,不能直接使用,須換成導游IC卡才能帶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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