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加入有哪些法律適用
債務加入有哪些法律適用
并存?zhèn)鶆粘袚侵競鶆杖瞬⒉幻撾x合同關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關系當中,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合同義務的債務承擔方式。下面由學習啦小編介紹債務加入適用于哪些法律,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債務加入適用哪些法律
并存的債務承擔,為新債務之負擔行為,抑為所承擔債務之承受,學說上尚未一致。是新產生的債的關系,還是原債務關系的延續(xù)?債務加入是以原債務存在為前提,這樣原債務關系仍然發(fā)生了延續(xù),但是由于有新債務人加入,使原債務關系從單一之債轉為多數(shù)人之債,又導致一個新債務關系產生。事實上,并存的債務加入并不是一種債務的變更,債務已經由原債務人全部或部分轉移到新的債務人身上,因此并存的債務加入是一種債務轉移。
我國《合同法》第84條規(guī)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然而,學者對此法條理解存在分歧,王利明教授認為該條規(guī)定部分債務的轉移實際上是指并存的債務承擔,有些學者則認為該條所規(guī)定的是免責的債務承擔,全部的債務免責和部分的債務免責,不包括并存的債務承擔,對于并存的債務承擔,目前法律尚未進行明確的界限。筆者認為,《合同法》第84條是免責的債務承擔,需要債權人同意。但在債務加入中,原債務人沒有從原債務中脫離,仍要對債權人履行債務,對債權人并無不利,所以債務加入不需要債權人同意。因此,我國合同法對債務加入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
(1)以原已存在的有效債務為前提,且第三人所承擔的債務僅限于原債務范圍內,不會因債務的轉移而增加或減少。
(2)第三人承擔債務原則上不需取得債權人的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發(fā)出債務承擔的通知即可。
(3)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后,得以原債務人對抗債權人的事由對抗債權人,但不得以自己與債務人之間的事由作為抗辯理由對抗債權人。
(4)并存的債務承擔成立后,債務因原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償而消滅,債務的消滅因第三人的清償發(fā)生時,在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可能發(fā)生求償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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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原已存在的有效債務為前提,且第三人所承擔的債務僅限于原債務范圍內,不會因債務的轉移而增加或減少。
(2)第三人承擔債務原則上不需取得債權人的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發(fā)出債務承擔的通知即可。
(3)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后,得以原債務人對抗債權人的事由對抗債權人,但不得以自己與債務人之間的事由作為抗辯理由對抗債權人。
(4)并存的債務承擔成立后,債務因原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償而消滅,債務的消滅因第三人的清償發(fā)生時,在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可能發(fā)生求償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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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存的債務承擔的成立方式,與免責的債務承擔基本相同,但在采取債務人與承擔人達成協(xié)議的方式時,無須以債權人同意為生效要件。因債務人并未脫離債的關系,且又新增債務人,對債權人即多了一層保障,有利無弊。但債務人依據(jù)誠實信用原則,應對債權人負有通知義務,否則可能對債權人造成不利:承擔人向債權人履行時,債權人不明緣由,可能拒絕受領,將構成債權人遲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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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存的債務承擔,在要件構成上大體與免責的債務承擔相同,因而也包括:
1.債務具有可轉移性
此要件同于免責的債務承擔,在此不贅述。
2.有效的債務承擔合同
在此,與免責的債務承擔不同之處在于:若由債權人和承擔人直接簽訂債務承擔合同的,則不問債務人的意思,該合同均可生效;若由債務人和承擔人簽訂債務承擔合同的,則不必經債權人同意。
(二)并存?zhèn)鶆粘袚男Я?/p>
并存的債務承擔后,就被承擔部分的債務,承擔人和原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因此,有關連帶債務的規(guī)則均可適用于并存的債務承擔。唯原債務人的債務和從債務并不轉移,從權利(包括第三人提供的擔保)也不轉移或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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