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脅迫而結婚該怎樣申請撤銷
可撤銷婚姻是男女雙方或一方缺乏結婚的真實意思,因受他方或第三方脅迫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結合的違法婚姻。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因脅迫而結婚該怎樣申請撤銷?
可撤銷的婚姻必須由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才能確定該婚姻自始不發(fā)生法律效力。僅有可撤銷的事由而無撤銷行為的,其婚姻效力并不消滅。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意思表示,須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作出。申請撤銷具體程序如下:
(一)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申請的,人民法院審查后確屬應撤銷情形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并將生效判決書寄送當?shù)鼗橐龅怯洐C關。
(二)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婚姻申請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3、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yǎng)、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相關法條鏈接
婚姻法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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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婚姻的情形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1條的規(guī)定,“因脅迫結婚的”婚姻是可撤銷婚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意愿結婚的情況”。在判斷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行為人在主觀上需要脅迫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受脅迫人的身體或心理造成損害,為了達到迫使受脅迫人結婚的目的,希望或放任損害后果的發(fā)生。
2、行為人必須實施了脅迫行為,這種行為足以達到讓被脅迫者產生恐懼,或直接現(xiàn)實地對被脅迫者進行身體上或精神的傷害。
3、行為人的脅迫行為具有違法性。比如男方對女方說“你不與我結婚,這塊手表就不送給你”,這里,男方的言行僅僅是取消贈與的表示,并不構成非法脅迫行為;而如果男方對女方說“你不與我結婚,我就將你家的房子燒了、父母殺了”,男方的這種言行就是非法脅迫行為。
4、受脅迫方因行為人的脅迫行為而不得不違背自己的意愿,按照脅迫者的要求,同意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