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商業(yè)保險條例全文(2)
第三節(jié) 保險金額
第十二條 保險金額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確定。
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由投保人與保險人根據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協(xié)商確定或其他市場公允價值協(xié)商確定。
折舊金額可根據本保險合同列明的參考折舊系數表確定。
第四節(jié) 賠償處理
第十三條 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并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選擇自行協(xié)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應當立即通知保險人。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選擇自行協(xié)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應當協(xié)助保險人勘驗事故各方車輛、核實事故責任,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簽訂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xié)議書。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和發(fā)生事故時駕駛人的駕駛證。
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裁決書等)及其他證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選擇自行協(xié)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簽訂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xié)議書。
第十六條 因保險事故損壞的被保險機動車,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xié)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對未協(xié)商確定的,保險人可以重新核定。
第十七條 被保險機動車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由保險人、被保險人協(xié)商處理。如折歸被保險人的,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其價值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八條 因第三方對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被保險人向第三方索賠的,保險人應積極協(xié)助;被保險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險人索賠,保險人在保險金額內先行賠付被保險人,并在賠償金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
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方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進行賠償時,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方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未賠償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賠款。
保險人向被保險人先行賠付的,保險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第十九條 機動車損失賠款按以下方法計算:
(一)全部損失
賠款=(保險金額-被保險人已從第三方獲得的賠償金額 )×(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之和)‐絕對免賠額
(二)部分損失
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部分損失,保險人按實際修復費用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
賠款=(實際修復費用-被保險人已從第三方獲得的賠償金額)×(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之和)‐絕對免賠額
(三)施救費
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保險的財產,應按本保險合同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占
總施救財產的實際價值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第二十條 保險人受理報案、現(xiàn)場查勘、核定損失、參與訴訟、進行抗辯、要求被保險人提供證明和資料、向被保險人提供專業(yè)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本保險事故,導致全部損失,或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金額,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約定支付賠款后,本保險責任終止,保險人不退還機動車損失保險及其附加險的保險費。
第三章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
第一節(jié) 保險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對第三者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的部分負責賠償。
第二十三條 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一方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機動車一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選擇自行協(xié)商或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事故未確定事故責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確定事故責任比例:
被保險機動車一方負主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70%;
被保險機動車一方負同等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50%;
被保險機動車一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30%。
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機構最終生效的法律文書為準。
第二節(jié) 責任免除
第二十四條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xiàn)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
(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
2、無駕駛證,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注銷期間;
3、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機動車;
4、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zhí)行任務的警車、載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或牽引掛車的機動車;
5、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yè)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
6、學習駕駛時無合法教練員隨車指導;
7、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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