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關系有什么法律規(guī)定
相鄰關系,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時發(fā)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相鄰關系的相關法律知識。
相鄰關系的法律規(guī)定
一、《物權法》摘錄
第七章 相鄰關系
第八十四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八十五條 法律、法規(guī)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沒有規(guī)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八十六條 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條 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筑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筑物的,該土地、建筑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條 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條 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guī)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第九十一條 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第九十二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二、《民法通則》摘錄
第83條明確規(guī)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民通意見》中也對相鄰權做了規(guī)定,具體如下:
第九十七條.相鄰一方因施工臨時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雙方約定的范圍、用途和期限使用的,應當責令其及時清理現場,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三、物業(yè)管理條例(2007修訂)
第五十條 物業(yè)管理區(qū)域內按照規(guī)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I(yè)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xù)后告知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yè)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后,由業(yè)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于物業(yè)管理區(qū)域內物業(y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yǎng)護,剩余部分按照業(yè)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yè)管理區(qū)域內按照規(guī)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業(yè)管理區(qū)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yè)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y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guī)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guī)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相鄰關系的主要特點
不動產相鄰關系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相鄰關系發(fā)生在兩個以上的不動產相鄰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之間。相鄰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使法人;可以是財產所有人,如集體組織、房屋所有人,也可以是非所有人,如承包經營人、承租人。
第二。相鄰關系的客體一般不是不動產和動產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所引起的和鄰人有關的經濟利益或者其他利益,如噪聲影響鄰人休息,對于不動產和動產本身的歸屬并不發(fā)生爭議。有的相鄰關系的客體是物,例如,相鄰竹木歸屬關系。
第三,相鄰關系的發(fā)生常與不動產的自然條件有關,即兩個以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財產應當是相鄰的。如上例承包經營人乙不通過承包經營人甲承包的土地不能到達自己承包的土地。如果甲、乙之間的土地一個在河北,一個在西藏,自然就不可能發(fā)生這種通行關系。
所謂“相鄰”,不以不動產的直接相鄰為限。例如甲、乙兩村處于同一條河流的上下游,兩村雖然不直接相鄰,但亦可能因用水、流水、截水與排水關系,而又相鄰關系適用的余地。
相鄰關系的規(guī)則一般應由法律明文規(guī)定。但是,由于不動產利用關系的復雜性,法律不可能對所有的相鄰關系都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因此,《物權法》第85條規(guī)定: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沒有規(guī)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相鄰關系常見情況
相鄰關系比較復雜,較重要的有:
1、關于生活、工業(yè)、農業(yè)用水,特別是高低地、上下游、左右岸之間的需水與排水,水利與水害關系。如造成對方損失,應予賠償 ;如分享水利,費用應分擔。
2、關于防止危險和危害。如環(huán)境污染,存放及使用易爆、易燃物,近房施工,危險建筑等。相鄰雙方應避免由于自己方面的原因對鄰方造成危險及危害。也有權要求排除來自對方的危險和危害。一旦造成損失,責任者應依法承擔責任。
3、關于鄰地的通行和使用。包括穿越鄰地至公共通道的通行權,通過鄰地設置管道和線路,以及因建筑施工而使用鄰地等。如因此造成鄰方的損失,也應賠償。相鄰關系舉證應該有實施方承擔,被實施方舉證要困難的多,類似于環(huán)境案件。
而比較常見的相鄰關系有幾下幾種:
(1)相鄰土地使用關系;
(2)相鄰防險、排污關系;
(3)相鄰用水、流水、截水、排水關系;
(4)相鄰管線安設關系;
(5)相鄰光照、通風、音響、震動關系;
(6)相鄰竹木歸屬關系。
(7)相鄰安全關系
相鄰關系處理原則
兼顧利益
兼顧各方的利益,互諒互讓、互助團結
相鄰各方對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資源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fā)生爭議,或因環(huán)境污染發(fā)生爭議以后,必須本著互諒互讓、有利團結的精神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有關國家機關和人民法院解決。在爭議解決以前,爭議各方不得荒廢土地、山林等自然資源,不得破壞有關設施,更不得聚眾鬧事,強占或毀壞財產。對故意鬧事造成財產損害和人身傷害的,除追究當事人的民事責任外,還應追究其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相鄰各方在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要互相協(xié)作,兼顧相鄰人的利益。以鄰為壑,損人利己,妨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是與相鄰關系所應遵循的原則相悖的。人民法院處理相鄰關系糾紛,也要兼顧各方的利益,使糾紛得以妥善解決。
提供利益
有利生產、方便生活
處理因相鄰關系發(fā)生的糾紛時,應從有利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財產,有利于生產和生活出發(fā)。例如在處理地界糾紛時,如果原來未劃定地界,就應當根據如何便于經營管理和有利于生產發(fā)展的原則,來確定新的地界線。
公平合理
公平合理是民法所追求的價值目標,也是處理相鄰關系的基本原則,其中有四層含義:
(1)堅持權利義務平等。相鄰各方都是平等的民事主體,誰也不能只行使權利,不履行義務。相鄰一方不履行義務的,應承擔民事責任。
(2)行使權利應保持在合理限度內。
(3)尊重歷史形成的客觀狀況和先后順序。
(4)避免或排除不妨妨害,合理賠償損失。
相鄰關系的種類很多,法律很難對各種相鄰關系都作出具體規(guī)定,這就需要人民法院在處理相鄰關系糾紛時,應該從實際出發(fā),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兼顧各方面的利益,適當考慮歷史情況和習慣,公平合理地處理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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