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遺產的范圍界定問題
遺產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所有財產和法律規(guī)定可以繼承的其他財產權益。包括積極遺產和消極遺產。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遺產的相關法律知識。
遺產的范圍界定
案情介紹
被繼承人楊某系楊某某、田某之子。1985年10月,父子分家折產,楊某分得房屋一處3.5間。但約定,其父母享有其中的1.5間產權。因當時楊某未婚,仍與父母共同生活。1987年6月,楊某與徐某結婚,婚后仍與楊某父母共同生活。
1987年11月,徐某病故,遺留有個人財產:被、褥各四床、毛毯一床、木箱四口、沙發(fā)一對等;夫妻共同財產有:錄音機一臺、縫紉機一臺。由于徐某父母雙亡,無其他繼承人,故楊某未分割遺產。
1988年2月,楊某與張某結婚。次月,楊某夫婦與其父母分居生活,當時楊某從家庭共有財產中帶走:14英寸彩電一臺、100型摩托車一輛及家具一套。
1988 年6月,楊某在礦洞里突然被砸死亡,9月其妻張某產一女兒。楊某夫婦共同生活期間購買洗衣機一臺,煤氣罐一套,計款1912元,夫妻共同債務483.20元,共同財產扣除共同債務后,夫妻共同財產剩余1428.80元。楊某遺留的個人財產有:房屋二間、14 英寸彩電一臺、100型摩托車一輛,債權1148元。
此外,楊某與他人合伙經營,尚有合伙財產及采礦設備一套、存款8000元,礦石款6萬元,黃金十余兩。楊某死亡前,曾在保險公司投人身保險,保險公司應支付保險金5000元,受益人是其妻子張某。
關于遺產的范圍界定問題
案情分析
本案中楊某的繼承人共有其父母及張某三人,三繼承人對楊某的財產應如何分配,本文不予討論。
所謂遺產,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的、依照繼承法移轉給他人的個人合法財產。因此,考察遺產范圍,必須從遺產的時間特定性、財產性、專屬性、限定性和總體性等五個特征著手。
所謂時間特定性,是指遺產是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被繼承人死亡這一法律事實,是區(qū)分被繼承人的個人所有財產與遺產的法律上的時間界限。被繼承人生前所擁有的一切財產在法律上都屬于其個人所有財產,但不一定是遺產。因為被繼承人生存時可以對這些財產進行使用、收益或進行其他合法的處分,這些被處分的財產不能作為遺產。
只有當被繼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實出現(xiàn)時,他所遺留的個人財產才轉化為遺產。所謂財產性,是指遺產僅指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而被繼承人生前所享有的人身權利以及基于人身關系而產生的義務,不能作為遺產。
所謂專屬性,是指遺產必須是原屬于被繼承人個人的合法財產。因此那些雖然有被繼承人生前占有但并無所有權的財產,絕不能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如本案中被繼承人楊某與他人合伙經營,合伙財產中有一部分財產應是其他合伙人的,楊某對這部分財產不享有專屬性,因而上述采礦設備一套、存款8000元,礦石款6萬元,黃金十余兩等不能全部作為遺產分配,只有在對合伙財產進行分割后,楊某應得的那部分財產方可作為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
所謂限定性,是指遺產只能限于依繼承法能夠移轉給他人的一定財產,而不是被繼承人的全部財產。如本案中因被繼承人死亡保險公司支付得5000元保險費,因其受益人指定為其妻張某,所以此5000元保險費不能作為遺產。
所謂總體性,是指遺產的范圍不僅包括被繼承人的財產權利,還包括其應承擔的財產義務。遺產是被繼承人遺留的一定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的統(tǒng)一體,它們同時依繼承法移轉給繼承人或其他人。
繼承人若接受繼承,則必須連同被繼承人的財產權利及債務等共同繼承。反之,若放棄繼承,則意味著繼承人不再負有承擔被繼承人債務的義務,同時也喪失了取得被繼承人財產權利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