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確定保證責任期間
怎么確定保證責任期間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務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行為。那么保證責任期間又是什么呢?法律法規(guī)有何規(guī)定?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保證責任的相關法律知識。
保證責任期間的法律規(guī)定
案例
2009年12月8日張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幣90000元,并由何某做為保證人。借款協(xié)議中約定張某于2010年11月1日前償還借款,但未約定利息及何某的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等事項。借款期限屆滿后,李某多次向張某要求償還借款,但張某一直沒有償還。于是2011年10月15日李某將張某及何某訴至法院,要求張某償還借款并承擔相應利息,并由何某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責任期間的確定
律師解析
根據(jù)我國《擔保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要在保證期間內行使其權利。超過保證人的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則免除保證責任。結合本案來看,債權人李某、債務人張某及保證人何某在借款協(xié)議中沒有約定保證人何某的保證責任也沒有約定保證期間。
因此,對于保證人何某而言,其應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也就是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5月1日為保證人何某的保證責任期間。
但是在此期間內,債權人李某卻未向保證人何某主張要其承擔保證責任,因此,保證人何某免除了其應承擔的保證責任。遂法院依法作出判決:由被告張某償還原告李某借款人民幣90000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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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責任承擔的方式
一種是一般保證,即當事人在 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一種是連帶責任保證,即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這兩種方式的不同在于: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jīng)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chǎn)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而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債務具有補充性,保證人具有 先訴抗辯權;連帶保證債務不具有補充性,而具有賠償性,保證人亦無 先訴抗辯權。即使主債務人有履行能力,債權人要求主債務人履行之前,便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人也不得拒絕履行保證義務。因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也因保證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保證人以何種方式承擔保證責任,一般在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承擔何種保證責任,這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一直采取推定為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以保證債權的順利實現(xiàn)。如
有的國家法律規(guī)定,連帶責任保證適用于連帶債務,如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連帶責任又以法律的規(guī)定或當事人的約定為成立要件。
而《擔保法》第19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上述是推定連帶責任保證的規(guī)定。這樣的法律規(guī)定,實際是加大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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