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合法債權非法討要的刑事責任認定
你對刑事責任有多少了解?刑事責任是依據國家刑事法律規(guī)定,對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規(guī)定追究的法律責任。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刑事責任的相關法律知識。
關于合法債權非法討要的刑事責任認定
相關案例
2016年1月12日,呼圖壁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返還原物糾紛。張某和田某均是呼圖壁縣某鎮(zhèn)村民,2013年10月張某的兒子結婚時,向田某借款5萬元,事后田某多次向張某索要借款,張某一直未償還。
田某一氣之下扣留了張某的小四輪拖拉機用以抵債,張某為此將田某告上法庭,要求田某返還車輛并承擔經濟損失,公民的合法權益理應受到法律保護,該承辦法官在辦理該案時,釋法息理,張某欠田某的錢,田某應當通過合法方式解決,田某扣留張某的小四輪拖拉機屬違法行為,法律應當保護張某的合法權益。
在承辦法官耐心的解釋下,田某將小四輪拖拉機返還給了原告張某。
辦案法官提醒廣大群眾:討要合法債務,切莫采取非法手段。
關于合法債權非法討要的刑事責任認定
案例說法
根據法律規(guī)定,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受到法律保護,對于被拖欠的債務,當事人可以通過合法的途徑解決。比如基層人民調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來實現債權,而不應以如此偏激的方法,采取暴力非法拘禁他人,觸犯國家刑律。
一、非法討債可能構成哪些犯罪?
1、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經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經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為。按《刑法》245條規(guī)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理論上講,未經主人同意進入,且經要求退出后拒不退出,就可構成此罪。當然,我國對私人住宅的保護力度達不到那么強,實踐中構成此罪要達到一定嚴重程度,比如時間較長、造成其他嚴重后果之類。
2、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按《刑法》238條規(guī)定,構成非法拘禁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
在討債過程中強行限制債務人人身自由的情況時有發(fā)生,《刑法》238明確規(guī)定,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構成此罪。
以上兩種情況,很多債權人在犯罪后還不知,認為自己是討要合法債務,通過上述方式只是給債務人施加壓力,殊不知已踩了法律的雷區(qū)!
如果債權人在討債過程中對債務人進行人身傷害或對財產進行破壞,那不需要特別的法律知識就知道是違法犯罪,我們就不多說了。
二、債權人為什么使用非法手段討債?
債權人使用非法手段討債,自然有債權人本身不懂法、法律意識不強的原因。但不可否認的是,如果債權人使用合法的討債方式,就能方便、順利的討要的債務,恐怕債權人不會選擇其他費力又危險的方式。以前面的案子來講,住到他人家中多日,畢竟也不是一件舒服愜意的事兒。
不可否認,“要債難”、“執(zhí)行難”、“勝了官司要不到錢”是多年來人們在要債時形成的固有概念。雖然近些年司法系統(tǒng)加大了執(zhí)行力度,比如建立了拒不執(zhí)行判決的不誠信者的黑名單,限制乘飛機等消費,再比如對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可以提起刑事自訴等。實用法律知識
這些措施對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的不誠信者起到一定作用,當然,還談不上根本扭轉這種局面,還需要繼續(xù)加大力度,并完善相關制裁措施!
三、債權人應該如何保護自己的債權?
1、依法討債是底線。
我們的誠信體系還存在不完善的地方,這是不可否認的事實,但法律制度不夠完善,不是我們可以不遵守法律的理由。
如之前的案子,由于債權人以犯罪的手段討要債務,最終構成犯罪擔了刑責,以免除債務并另外賠償的代價,才換來緩刑的結果。
所以,不管有多難,依法討債是底線。
2、訴前要注意收集債務人財產狀況。
依法討債,應該及時起訴,如果在起訴時能對被告財產進行保全措施,查封到合適的財產,通常就能保障執(zhí)行到位。實用法律知識
很多執(zhí)行難的案子是因為被執(zhí)行人財產被轉移,如果在訴前就注意收集財產狀況資料,并及時采取保全措施,這樣的“執(zhí)行難”,還是有機會避免的。
當然,這只是事后補救措施,真正的安全是事先就采取穩(wěn)妥的防范措施。
3、債務形成時最好要求提供擔保。
對債務而言,事先的防范就是指在債務形成前就要求債務人提供合適的擔保,比如提供房產抵押、股權質押、有足夠信用及償還能力的擔保的保證等。
當然,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提供房產抵押、股權質押這類的手續(xù),應辦理相關登記手續(xù),不要只簽個協(xié)議。其他個人或單位提供信用保證的,要書面擔保,且對相關擔保人的償還能力有所了解。
如果一筆債務,有合適的抵押或擔保,風險基本上是很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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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在正常情況下,行為人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是一致的。但是,在出現疾病的情況下,辨認自己行為的性質、后果的能力與自我控制的能力也可能分離。只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都具備,才屬于有刑事責任能力。
本法對幾種特別情況下的刑事責任能力問題,作了特殊規(guī)定:
1.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
本法第18條第1款規(guī)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本法第18條第2款規(guī)定: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在同條第3款又規(guī)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醉酒人的刑事責任能力。本法第18條第4款規(guī)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3.又聾又啞的人和盲人的刑事責任能力。本法第19條規(guī)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里所指又聾又啞的人,是指既聾且啞的人;這里所指盲人是指雙目失明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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