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合同是否可以獲得雙賠
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當被保險人發(fā)生死亡、傷殘、疾病或生存到約定的年齡、期限時,保險人根據約定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協(xié)議。你對人身保險合同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人身保險合同的相關法律知識。
人身保險合同在特殊條件下可以獲得雙賠
根據我國保險法,財產保險賠償以實際損失為限,也就是不能從財產保險中獲益。但人身保險沒有這種限制,你買的保險份數(shù)越多,得到的賠償就越多。
人身保險不同于財產保險,財產保險以補償為原則,目的在于填補損害,而人身保險則更多基于對人自身價值的考量,不適用補償原則。保險公司在侵權損害賠償以外依據保險合同支付原告保險金,其正當性依據在于:
1、法律依據。
依據我國現(xiàn)行《保險法》第68條之規(guī)定,馬某因他人的侵權行為而發(fā)生人身保險事故,其在向侵權人請求賠償后,還可依據保險合同向保險人求償,保險人仍負理賠義務。也即,人身保險事故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有雙重求償權,其可同時向侵權人和保險人主張,該權利不因一方已為賠償而喪失。
人身保險合同是否可以獲得雙賠
2、請求權性質。
舉個例子,馬某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的依據是雙方存在人身保險合同法律關系,其請求權性質為合同履行請求權。而馬某向侵權人主張賠償?shù)囊罁邱R某因侵權而致傷的事實,該請求權性質為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兩種請求權在成立要件、賠償范圍和時效保護等方面存在明顯不同,且二者在本案中不相妨害地并立存在。因此,馬某可以基于不同的法律關系分別向不同的行為主體求償。
3、價值取向。
財產保險的賠償要符合等價交換的市場邏輯,不允許當事人獲得雙重利益。但人的生命或身體不是商品,其價值不能用貨幣量化,人身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金額的確定也不能用財產保險方法衡量,否則無助于對人自身價值的表彰和維護。我國法律對人身保護的制度設計越來越多元化,并賦予當事人更多的程序選擇權,恰當?shù)胤从沉朔蓪θ说纳】蹈幼鹬剡@一基本價值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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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合同的常見條款
1)不可抗辯條款
人壽保險合同成立二年后,保險公司不得以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為理由解除合同。
這是一條有利于保戶的規(guī)定。如果保險公司發(fā)現(xiàn)投保人沒有如實告知重要事實,只能在二年內以此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或解除合同,超過兩年的可抗辯期,這個權力即告喪失。
2)自殺條款
如果被保險人在合同生效或復效二年以內自殺,保險公司不給付保險金。如果自殺發(fā)生在合同生效或復效二年之后,保險公司可以給付保險金。
3)寬限期條款
對于分期交費的保單,如果投保人因疏忽或者其他原因沒能按期交費,保險公司給出一定的寬限期(一般為60天,具體時間請見條款規(guī)定),在這段時間內保單仍然有效,如果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仍予負責。如超過寬限期還沒交納保費,則保單有可能失效。
4)復效條款
因投保人不按期交納保費致使保單失效后,二年之后,投保人可向保險公司申請復效,經過保險公司審查同意后,投保人補交失效期間的保險費及利息,保單可恢復效力。
5)不喪失價值條款
投保人在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后,保單會積存一定的責任準備金。這種準備金不因保單效力的變化而喪失其現(xiàn)金價值。投保人若要退保,這部分現(xiàn)金價值應由保險公司退還給投保人。
6)誤報年齡條款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公司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公司將多收的保險費還投保人。
7)受益人條款
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受益人可以為一人或數(shù)人。
受益人為數(shù)人的,可以指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或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放棄受益權,在沒有其他受益人的情況下,被保險人死亡后的保險金視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其繼承人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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