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要堅持商標專用權的屬地保護原則
你對商標專用權有多少了解?商標制度是商品經濟的產物,它隨著商品經濟的發(fā)展而不斷發(fā)展。雖然據(jù)歷史記載,中國是世界上最早使用商標的國家,但只是一種商標使用的萌芽,是自然經濟社會中出現(xiàn)的帶有商業(yè)經濟色彩的貿易行為的產物。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商標專用權的相關法律知識。
堅持商標專用權的屬地保護原則的原因
商標專用權的屬地原則是從事涉及知識產權工作的一項普遍原則。但是,將這一原則在具體工作中予以貫徹和運用,由于現(xiàn)實情況的復雜性、多樣性,有時難以把握。
《解答》第13條全文是這樣的:
“13 受境外商標權人委托定牌加工的商品僅用于出口,其商標與權利人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其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是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前提。定牌加工是基于有權使用商標的人的明確委托,并且受委托加工的商品不在中國境內銷售,不可能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不應當認定構成侵權。”
這一解答涉及的是一個跨境行使商標權的問題。在當今經濟全球化的大趨勢下,跨境行使商標權的情況會越來越多。準確把握和處理跨境使用商標權引起的民商事糾紛已經成為司法實踐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關于認定商標侵權行為的前提
《解答》第13條“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是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前提”是這段解答的總綱,不僅指向第13條提出的問題,究其本意也指向所有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什么是“前提”?
一般說來,前提是指人們思考問題的前置條件。前置條件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而非人們的主觀臆測。由前置條件出發(fā),人們對與此前提相關聯(lián)的客觀事物進行檢驗、認識、判斷和推理,以得出相應的結論。“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能不能成為認定商標侵權行為的前置條件呢?筆者以為不能。這是因為:
第一,是否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是審判人員從前置條件出發(fā),對注冊商標和未注冊商標使用狀況之間相互關系所作出的判斷,并不是前置條件本身。通常,審判人員根據(jù)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及其自身經驗,判斷行為人使用的商標與權利人的商標是否在相關公眾中被混淆、誤認,從而得出構成或者不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結論??梢姡@種判斷所反映的是認識的過程而不是認識的起點。
第二,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并不能認為是確定的客觀存在的事實。
我們知道,相關公眾是一個群體概念,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guī)定:“商標法所稱相關公眾,是指與商標所標識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和前述商品或者服務的營銷有密切關系的其他經營者。”至于這些公眾是指哪些人,這些相關公眾中有多少人造成了混淆和誤認,有多少人沒有造成混淆和誤認,都是未知的不確定數(shù)。
在具體案件中,這些是無法有確鑿的證據(jù)來證明其為客觀事實的。為此,審判人員通過長期日積月累得到的知識、經驗和掌握的案例是十分重要的。憑借知識、經驗,按照“心證”原理審理案件,盡管具有主觀意志的成份,仍然可以達到公平、公正的結果。但是,這種主觀推定是不能成為認定商標侵權行為的前提的。
那么,認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前提”是什么呢?是商標權的占有關系。在我國,商標基于注冊產生如下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包括專有使用權、禁止權、許可使用權、轉讓權等內容。這些是經過法律確認的客觀事實,理應成為思考和處理問題的前置條件,人們才有可能作出正確的認識、判斷和推理。
因此,結合我國《商標法》第52條第(一)項規(guī)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顯然,“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指的就是權利占有關系,這就是認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前置條件。任何人以任何方式侵入了注冊商標權利人的權利范圍,損害了商標權利人受法律所保護的某種利益,不管其行為在相關公眾中是否發(fā)生混淆、誤認,都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事實上,有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不一定以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的方式表現(xiàn)出來,如《商標法》第52條第(四)項規(guī)定“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與是否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完全沒有關系。由于已更換注冊商標的標識,只要更換后的商標與注冊商標并不相同或者近似,就不可能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
也就是說,更換者通過使用自己的商標已排除商標混淆的可能性,但我國《商標法》仍然認定這種行為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由此可見,“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不僅不能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前提,而且也不是審查判斷商標侵權行為的唯一標準,而只能是審查判斷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主要標準之一。
二、關于商標專用權的屬地保護原則
從“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是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前提”的觀點出發(fā),《解答》的作者在其后引入了“有權使用商標的人”這個概念。“有權使用商標的人”是怎樣的人呢?
第一是境外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
第二是在境外某國或某地區(qū)注冊有商標,其商標與他人在中國注冊的商標發(fā)生相同、近似的人;
第三是持境外注冊的商標明確委托中國境內單位加工商品,用于外銷出口而不在中國境內銷售的人。毫無疑問,這里所指的商標的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對這樣的人發(fā)生這樣的行為,《解答》認為:“受委托定牌加工的商品不在中國境內銷售,不可能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不應當認定構成侵權”。但是,這個觀點有悖于商標專用權的屬地保護原則。
商標專用權的屬地原則是國際商標制度的普遍原則,無論是國際商標條約還是各國的商標法規(guī)莫不如此。
《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xié)定》規(guī)定的領土延伸申請,需要經過延伸國商標主管機關的批準才能生效,就是基于這一普遍的原則。商標專用權的屬地原則包含了三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商標專用權按屬地原則取得;
二是商標專用權按屬地原則保護;
三是在商標國際事務中,原屬國注冊被認為是基礎注冊。
商標專用權的屬地保護原則簡稱商標專用權的屬地保護,是指在一個國家或地區(qū)注冊的商標,商標注冊人就在該國或地區(qū)享有這個商標的排他使用權,有權禁止其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