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務員公共基礎復習大全(4)
12、1998年機構改革目標與原則
改革目標:建立辦事高效、運轉協調、行為規(guī)范的行政管理體系,完善國家公務員制度,建設高素質的專業(yè)化行政管理干部隊伍,逐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有中國特色的行政管理體制。
改革原則:一是按照發(fā)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轉變政府職能,實現政企分開,把政府職能切實轉變到宏觀調控、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方面來,把生產經營的權力真正交給企業(yè);二是按照精簡、統(tǒng)一、效能的原則,調整政府組織機構,實行精兵簡政,加強宏觀經濟調控部門,調整和減少專業(yè)經濟部門,適當調整社會服務部門,加強執(zhí)法監(jiān)管部門,發(fā)展社會中介組織;三是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調整政府部門的職責和權限,明確劃分部門之間的職能分工,相同或相近的職能交由一個部門承擔,克服多頭管理、政出多門的弊端;四是按照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強行政體系的法制建設,實現政府機構、職能、編制、工作程序的法定化。
13、垂直管理部門
垂直管理部門的工作業(yè)務、人事任免、經費撥付,均由上級業(yè)務主管部門決定,其職能具有專屬性、執(zhí)法性、監(jiān)控性特點,目前,實行中央業(yè)務主管部門垂直管理的機構有中國人民銀行、海關、國家稅務等系統(tǒng),實行省級垂直管理的機構有地方稅務、工商管理、質量技術監(jiān)督管理等系統(tǒng)。
14、我國公務員制度建立的過程
(1)第一階段1984-1193年,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創(chuàng)立。這一階段主要以研究、草擬、修改公務員法規(guī)為重點,以克服傳統(tǒng)人事行政弊端為背景,以實現國家公務員管理制度化、規(guī)范化為落腳點。
第一階段可分為如下三個小階段:1982-1986年,制定《國家行政槎 作人員條例》;1986-1988年,將上述條例更名,并在黨的十三大和七屆全國人大會議上,分別將建立國家公務員制度作為政治體制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點,形成了公務員制度的三大要件:人事部、國家行政學院、公務員法規(guī);1989-1993年,根據邊實踐、邊探索、邊修改的精神,先后在審計署、海關總署、環(huán)保局、稅務局、統(tǒng)計局、建材局6個部門和深圳、哈爾濱兩個市進行試點,并于1993年8月14日正式頒布布《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
(2)第二階段以全面施行、分步推進、不斷完善各項配套的法規(guī)為重點,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深化為背景,以建設高素質的專業(yè)化國家公務員隊伍為落腳點。1993-1996年,根據統(tǒng)籌規(guī)劃、從上而下、由易到難的原則,積極而穩(wěn)妥地在全國范圍內推行公務員制度。
15、我國公務員制度的特色
(1)同西方文官制度比較:堅持黨的基本路線,不搞“政治中立”;堅持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國家公務員不是獨立的利益集團;堅持黨管干部的原則,國家公務員不搞“兩官分途”;堅持德才兼?zhèn)涞挠萌藰藴省?/p>
(2)同傳統(tǒng)人事制度比較:具有比較完善的法規(guī)體系;具有比較科學的競爭激勵機制;具有正常的新陳代謝機制;具有廉政勤政的保障機制。
16、國家公務員建設高素質、專業(yè)化
“完善公務員制度,建設高素質的專業(yè)化”國家公務員,已在黨的十五大和九屆人大一次會議上確定為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目標之一。
國家公務員的核心競爭力在于對知識的綜合運用能力和創(chuàng)新能力。
公務員隊伍學風:刻苦鉆研,積極探索,民主研討,求真務實。
當前在業(yè)務精通方面普遍缺乏敬業(yè)樂業(yè)和精益求精的精神。
高素質的內涵主要包括:思想政治上的高標準與道德品質上的高境界;理論素養(yǎng)與知識運用上的高水平;廉政勤政建設上的高風尚、高效率;業(yè)務上的精通;身心上的健康。
專業(yè)化指公務員隊伍建設的專業(yè)化,主要體現為身份職業(yè)化、職業(yè)專門化、知識與能力專業(yè)化,其內涵主要包括:科學決策與有效執(zhí)行能力;溝通協調能力;學習創(chuàng)新能力;收集、處理信息的能力;表達能力。
17、公務員制度的發(fā)展目標
我國公務員制度的發(fā)展目標: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fā)展的需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創(chuàng)造一個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的用人環(huán)境,建立一套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充滿活力的管理機制,形成一套法制完備、紀律嚴明的監(jiān)督體系。
18、國家公務員錄用制度
錄用原則: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德才兼?zhèn)?、因事擇人。上述幾個原則是以競爭為核心的有機整體一,公開是競爭的前提,平等是競爭的保證,擇優(yōu)是競爭的目的,考度是國家公務員錄用的基本競爭方式。
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要進行為期一年的試用,在試用期內應接受培訓;省以上政府工作部門按照特殊規(guī)定錄用無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人員,應當安排在基層工作一至二年;試用期滿合格的正式任職,不合格的,可以原崗位上延長試用期,最多不超過半年,也可調換崗位延長試用期,最多不超過9個月,期滿仍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資格。
19、受紀律處分的公務員考核辦法
受警告處分的公務員,對其進行考核,但在受處分的當年不得定為優(yōu)秀等次;
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公務員,對其進行考核,但在受處分期間只寫評語,不定等次,在解除處分的當年及以后,按正常情況對待。
受黨內警告處分的公務員,處分當年參加考核,但不得定為優(yōu)秀等次;
受黨內嚴重警告的公務員,處分當年參加考核,因與職務行為有關的錯誤而受嚴重警告處分的,確定為不稱職等次,因其他錯誤而受嚴重警告處分的,只定評語不定等次。
受留黨察看處分的公務員,處分當年參加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的第二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受留黨察看二年處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參加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受開除黨籍處分的公務員,處分當年參加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第二年和第三年參加考核,只寫評語不定等次;
涉嫌違犯黨紀被立案檢查的公務員,可以參加考核,但在其檢查期間不確定等次,結案后,相應按上述辦法處理。
20、公務員獎勵的種類及權限
公務員獎勵的種類有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五種形式。其具體的權限為:
嘉獎、記三等功,由縣(地)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設市(地)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批準。
記二等功,由市(地)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批準。
記一等功,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或國務院工作部門批準。
國務院授予榮譽稱號,經國務院人事部門審核后,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授予榮譽稱號,經本級政府人事部門審核后,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國務院工作部門授予榮譽稱號,經國務院人事部門審核后,由國務院工作部門批準。
21、公務員行政處分的原則及種類
公務員行政處分的原則:依法定事由,經法定程序;適用行政紀律一律平等;行政處分的輕重與國家公務員違紀行為應承擔的紀律責任相適應;懲前斃后,治病救人,懲戒與教育相結合。
行政處分的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共六種。根據違紀行為的錯誤性質、情節(jié)輕重、危害程度、責任大小,參照本人的一貫表現和認錯態(tài)度,區(qū)別對待:對于違反行政紀律情節(jié)較輕,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對違反紀律,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的,給予記大過、降級;對嚴重違紀,不適合繼續(xù)任現職的,給予撤職;對嚴重違紀,不適合繼續(xù)在政府任國家公務員的,給予開除。
22、公務員處分的權限
(1)給予國務院任命的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和給予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大選舉產生的國家公務員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須報國務院批準。
(2)給予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大選舉的公務員撤職、開除處分,須先由本級人大罷免或人大會免職,再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執(zhí)行。在罷免和免職前,國務院認為必要時可以停止或撤銷其職務。
(3)給予國務院各組成部門任命的正副司局長包括相當職務的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由本部門決定后執(zhí)行,報國務院備案。
(4)給予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大會任命的國家公務員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后執(zhí)行,報本級人大會備案并報國務院備案,給予這些國家公務員撤職、開除處分,先由本級人大員免職,再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后執(zhí)行,報國務院備案。
23、解除公務員行政處分的期限
警告處分自決定之日起滿半年;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自決定之日起滿一年;撤職處分自決定之日起滿兩年。被處分人員在受行政處分期間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處分。提前解除期限不得超過原行政處分解除期限的一半。
24、公務員培訓的根據、原則和類型
根據:一是經濟、社會發(fā)展的需要;二是職位的需要。其原則是,貫徹理論聯系實際、學用一致、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公務員培訓類型主要有:
(1)新錄用人員培訓。在試用期間進行,不少于10天。
(2)晉職培訓。培訓時間不少于30天。
(3)專門業(yè)務培訓。
(4)更新知識培訓。每年不少于7天。
25、國家公務員辭退制度
有五種情形之一的:連續(xù)兩年不稱職的;不勝任現職又不接受其他安排;因單位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編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xù)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多次教育仍無轉變或者造成惡劣影響,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應當辭退。
被辭退的公務員可以領取“低于國家辦事員最低工資、高于社會救濟”的辭退費,工作連續(xù)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發(fā)三個月;連續(xù)滿四年,發(fā)四個月;連續(xù)滿兩年以上,每增一年增發(fā)一個月,最多不超過二十四個月。辭職的公務員不能領這部分費用。
26、行政領導體制的類型
(1)按照負最后決策職責的不同,分為首長制、委員制和混合制?;旌现浦谐尚У暮脡年P鍵在于領導的素質和作風。
(2)按照上下級之間享有的決策、指揮監(jiān)控職權的大小分為集權制、分權制和均權制。
(3)按業(yè)務性質和管轄范圍不同,分為層級制、職能制和并用制。層級制也稱“直線制”、“分級制”、“系統(tǒng)制”,其特點在是有利于指揮統(tǒng)一,節(jié)制嚴明,相互銜接,行動迅速,但有時難免草率;職能制亦稱“分職制”、“機能制”、“幕僚制”,其特點在于分工精細,專業(yè)明確,有力于推動專業(yè)化和高效化。
(4)按指揮監(jiān)控權是否集中或分散于一個或多個主體的不同,分為完整制和分離制。完整制也稱“集約制”、“一元統(tǒng)屬制”,俗稱“一元化領導”;分離是也稱“獨立制”、“多元化統(tǒng)屬制”,俗稱“多元化領導”。
27、非領導職務指數的限制
八個非領導職務:巡視員、助理巡視員、調研員、助理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國務院各部門的巡視員和助理巡視員職數,不超過該部門司局級領導職數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視員不超過40%,調研員和助理調研員職數,不超過處級領導職務職數的75%。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置的巡視員、助理巡視員職數,不超過廳(局)級領導職務職數的三分之一,巡視員不超過30%,調研員和助理調研員職務職數,不超過處級領導職數的50%。
省轄市(行署、州、盟、直轄市的區(qū))人民政府機關設置的調研員和助理調研員,不超過處級領導職務職數的三分之一,其中調研員不超過30%,主任科員和副主任科員職數,不超過科級領導職務職數的50%。
縣級(地轄市、旗、省轄市的區(qū))人民政府機關各部門,設置主任科員和副主任科員職數,不超過科級職務職數的50%。
28、行政領導職務晉升的條件
(1)在近兩年度考核為優(yōu)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為稱職以上。
(2)晉升科、處級正職,應分別任下一級職務兩年以上;晉升科、處、司、部級副職,應分別任下一級職務三年以上。
(3)晉升處級職以上領導職務,一般應具有五年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晉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副職和國務院各工作部門司級副職,應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工作部門任職的經歷,晉升地(市)級以上政府機關處級以上職務的,需有三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4)晉升科級正副職,應具有高中、中專以上文化;晉升副處級到正司級職務,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晉升副部級職務,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9、行政決策轉向科學決策的標志
(1)決策主體由個人轉向集體。
(2)決策過程由主觀隨意轉向程序化。
(3)“謀”與“斷”的相對分離。
(4)“斷”與“行”的相對分離。
(5)決策手段的運用日益增強,量化和技術化,成為現代科學行政決策的標志。
30、行政執(zhí)行基本知識
行政決策執(zhí)行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經濟手段。
編制行政執(zhí)行計劃包括以下四方面內容:進行工作安排;進行人力安排;進行物力安排;進行時間安排。
行政執(zhí)行通過確定目標、衡量成效、糾正偏差三個步驟,對決策執(zhí)行進行控制。
31、行政協調的分類
(1)以協調的主客體及其內容為標準,可劃分為三種:與外部環(huán)境的行政協調;內部縱橫向的行政協調;內外部、縱橫向人際關系的行政協調。
(2)以協調所解決的中心問題及其具有的性質為標低頭不語,可劃分為四種:以解決與外部環(huán)境之間矛盾沖突為中心的,即適應性的行政協調;以解決內部縱橫向之間矛盾沖突為中心,即結構性的行政協調;以解決內部運作過程中各環(huán)節(jié)之間矛盾沖突為中心,即動態(tài)性的行政協調;以解決內外部、縱橫向之間矛盾沖突為中心,即溝通性的行政協調。
(3)以協調所涉及的管理層次和管理手段為標準,可劃分為:高層協調,中層協調,基層協調;權責體制協調與規(guī)制協調,利益協調與心理協調。
32、行政監(jiān)督
法制是加強依法監(jiān)督的保證,教育是加強依法監(jiān)督的基礎。
行政監(jiān)察機關依照法律擁有檢查權、調查權、建議權和一定的行政處分權。
監(jiān)察機關受理的申訴指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行政機關給予的行政處分決定向監(jiān)察機關提出的申訴,它不包括不服監(jiān)察機關的行政處分的申訴,也不包括不服原處理決定而要求重新處理的申訴。同時,人大、政協、工青女等單位所屬的工作人員,不服本單位給予的行政處分而的申訴,不屬于監(jiān)察機關受理的申訴范圍。
審計機關擁有檢查權、調查權、建議權和處理權。
33、行政系統(tǒng)的外部監(jiān)督
我國行政系統(tǒng)的外部監(jiān)督主要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的監(jiān)督、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監(jiān)督、政黨監(jiān)督和社會及輿論監(jiān)督。
國家權力機關的監(jiān)督主要體現在六個方面: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計劃和財政算、決算;審查政府的法規(guī)、規(guī)定和命令;質詢和詢問;代表視察和執(zhí)法檢查;罷免政府組成人員。
人民檢察院的監(jiān)督范圍為:法紀檢察、經濟檢察、偵查監(jiān)督、監(jiān)所監(jiān)督。
社會輿論監(jiān)督的形式有:提出批評和建議;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信訪監(jiān)督;新聞宣傳,輿論曝光;民主協商。
第五部分 公文寫作與處理
1、寫作基礎知識
主題是文章的統(tǒng)帥和綱領,是文章的核心;主題源于材料,主題不能先行,必須從實際出發(fā),從材料中引出主題。實用文體主題的表現表式主要有:①直接闡述;②單一集中;③以意役法;④片言居要;⑤善用標題。
文章結構安排的環(huán)節(jié)主要包括:選擇角度;設置線索;安排層次;劃分段落;設計開頭與結尾;處理過渡和照應等。文章的結構應達到嚴謹(嚴密精細,無懈可擊)、自然(順理成章,開闔自如)、完整(勻稱飽滿,首尾圓合)、統(tǒng)一(和諧一致,通篇一貫,決不相互抵觸,自相矛盾)
文章常用的表達方法有敘述、描寫、議論、說明,其中議論的方法又可具體分為:①例證法;②喻證法;③類比法;④對比法;⑤反駁法;⑥歸謬法。
語言運用的基本要求:合體、得體,準確、順達,簡潔、明快,生動、有力。
2、公文的特點和種類
公文,也稱公務文件,是在社會活動中直接形成和使用的具有規(guī)范體式和法定效用的信息記錄,其區(qū)別于圖書、情報、資料等事物的個性點主要有:①由法定作者制發(fā);②具有法定的現實執(zhí)行效用;③具有規(guī)范的體式;④履行法定的程序。
根據不同的標準,公文可從不同角度進行如下分類:
(1)根據形成和作用的公務活動領域,公文可分為通用公文和專用公文兩類。
(2)根據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程度,公文可分為對外公開、限國內公開、內部使用、秘密、機密、絕密六類
(3)根據行文方向,公文可分為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三類。
(4)根據內容的性質,公文可分為規(guī)范性、領導指導性、公布性、陳述呈請性、商洽性、證明性公文。
(5)根據處理時限的要求,公文可分為平件、急件、特急件三類。
(6)根據來源,在一個機關內部可將公文分為收文、發(fā)文兩類。
3、政府系統(tǒng)的通用公文文種
(1)規(guī)范性文件
條例。用于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全面、系統(tǒng)的規(guī)定,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規(guī)章不得稱“條例”。
規(guī)定。用于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規(guī)定。
辦法。用于對某一項行政工作作比較具體的規(guī)定。
(2)領導指導性文件
命令(令)。用于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發(fā)布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宣布旅行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獎懲有關人員;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
決定。用于對重要事項或重大行動作出安排。
指示。用于對下級機關布置工作,闡明工作活動的指導原則。
批復。用于答復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
通知。用于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轉發(fā)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發(fā)布規(guī)章;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有關單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執(zhí)行的事項;任免和聘用干部。
通報。用于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情況。
(3)公布性文件
公告。用于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法定事項。
通告。用于在一定范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4)陳述呈請性文件
議案。用于各級人民政府按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請示。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
報告。用于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或者建議,答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調查報告。用于反映調查研究的成果,揭示事物的真相與規(guī)律。
(5)商洽性文件
函。用于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答、詢問和答復問題;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準等。
(6)會議文件
會議紀要。用于記載和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
4、黨政機關的通用公文文體
(1)規(guī)范性文件
條例。用于黨的中央組織制定規(guī)范黨組織的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規(guī)章制度。
規(guī)定。用于對特定范圍內的工作和事務制定具有約束力的行為規(guī)范。
(2)領導指導性文件
決議。用于經會議討論通過的重要決策事項。
決定。用于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和安排。
指示。用于對下級機關布置工作,提出開展工作的原則和要求。
意見。對于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通知。用于發(fā)布黨內法規(guī)、任免干部、傳達上級機關的指示、轉發(fā)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發(fā)布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有關單位共同執(zhí)行或者周知的事項。
通報。用于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況。
批復。用于答復下級機關的請示。
(3)公布性文件
公報。用于公開發(fā)布重要決定或者重大事件。
(4)陳述呈請情文件
報告。用于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答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請示。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
(5)商洽性工作
函。用于機關之間的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向無隸屬關系的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準等。
(6)會議文件
會議紀要。用于記載會議主要精神和議定事項。
5、公文文體與結構常識
應用文體區(qū)別于其他文體的特殊屬性主要有直接應用性、全面真實性、結構格式的規(guī)范性。
公文屬于特殊應用文,其區(qū)別于一般應用文的特殊性特征表現為:被強制性規(guī)定采用白話文形式;兼用議論、說明、敘述三種基本表達方法。
公文的基本組成部分有:標題、正文、作者、日期、印章或簽署、主題詞。
公文的其他組成部分有文頭、發(fā)文字號、簽發(fā)人、保密等級、緊急程度、主送機關、附件及其標記、抄送機關、注釋、印發(fā)說明等。
印章或簽署均為證實公文作者合法性、真實性及公文效力的標志。
6、公文格式排版規(guī)定
保密等級:“絕密”“機密”“秘密”標注后,加“★”,必要時加期限(如機密★5年),3號或4號黑體。
緊急程度:“急”或“特急”,在保密等級下一行,字號字體同保密等級。
發(fā)文字號:位于文頭下方,居中;如有簽發(fā)人,居左,兩者排一行,3號或4號仿宋字。
簽發(fā)人:發(fā)文字號右側,空一格,字號字體同發(fā)文字號。
標題:標題由作事、事由、文種組成(可省),字數一般不超過50字;除出現法規(guī)、規(guī)章的標題外,不用書名號;具體形式有齊肩形、正梯形、倒梯形、除號形,公文如經會議討論通過或批準的,應加題注,即用圓括號居中
附件:附件應標明標題、件數、份數。在正文以下日期以上,排出附件號。
注釋:注釋排在日期下方,用4號或小4號仿宋體。
7、公文的稿本
(1)草稿。不具備正式公文效用,常有“討論稿”“征求意見稿”“送審稿”“草稿”“初稿”“二稿”“三稿”等稿本標記。
(2)定稿。具備正式公文效用,是制作公文正本的標準依據。有法定的生效標志(簽發(fā)等)。
(3)正本。正本是格式正規(guī)并有印章或簽署等表明真實性、權威性、有效性的標。
(4)試行本。在試驗期間具有正式公文的法定效力。
(5)暫行本。在規(guī)定的暫行時間內具有正式公文的法定效用。
(6)副本。正本復份(與正本同時印刷)在外形上與正本沒有區(qū)別,具有相同的法律效用;作為復印件的公文副本(如抄本、復印件)不具備公文的法定效用,需加注“副本”字樣標記。
(7)修訂本??梢詷祟}結尾處標作:“(修訂本)”,也可在標題下做題注,在圓括號內注明“某年某月修訂”。
8、公文寫作的基本要求
合“法”、求實、合體、簡明、嚴謹、準確、規(guī)范、完整、清晰、耐久。
9、行文規(guī)則
可以采用越級行文方式的情況:一是由于情況特殊緊急,如逐級上報下達會延誤時機造成重大損失;二是經多次請示直接上級機關而問題長期未予解決;三是有上級機關交辦并指定直接越級上報的具體事項;四是出現需要直接詢問、答復或聯系不涉及被越過的機關職權范圍的具體事項;五是需要檢舉、控告直接上級機關等。
行政機關不能逕向黨的組織發(fā)布指令性公文,一般也不得以行政機關名義逕向黨的組織報告工作或請求指示或批準。
10、公文寫作的語言運用
公文語言的特點:莊重、準確、樸實、精練、嚴謹、規(guī)范。
公文中需用歷史年號時,要先標出公歷年份,再注歷史年號并加圓括號,如1912年(民國元年)。
數量表示時,表示增加時用倍數或分數,表示減少時只能用分數。
11、各種文種的撰寫
(1)規(guī)范性公文。規(guī)范性公文一般包括文件標題、發(fā)布或通過或批準的日期、章題、正文;規(guī)范性公文的標題由事由(問題)、文種兩部分構成;正文中開始部分的制定目的是規(guī)范性公文的核心內容與指導性“綱領”。
(2)決定。標題由發(fā)文機關、事由、文種組成。
(3)決議。其性質、功用與決定沒有大的差別,特點在于必須經過會議討論通過或批準。
(4)通知。標題由發(fā)文機關、事由、文種組成。
(5)通報。標題由發(fā)文機關、表彰或批評的對象與事實性質(情況)以及文種(通報)。
(6)批復。標題寫明發(fā)文機關、事由、文種,必要時也可在標題中標明“同意”“批準”與否的態(tài)度。
(7)通告。標題由發(fā)文機關、事由、文種構成,有時可省略事由或只標注文種。
(8)請示。標題由發(fā)文機關名稱、事由與文種構成。
(9)函。依格式正規(guī)、鄭重的程度,函有公函、便函之分;依行文主動與否,函又可分為發(fā)函、復函。格式正規(guī)、鄭得、涉及相對重要問題的是公函;相對靈活(略去標題、發(fā)文字號等)并涉及一般具體事項的是便函。
12、公文處理的基本原則
(1)法制原則。指處理方法手段、程序手續(xù)、行為準則與方法規(guī)化、制度化。(2)實事求是原則;(3)全面技師原則;(4)時效原則;(5)集中統(tǒng)一原則;(6)黨政分工原則;(7)保密原則;(8)簡化原則
13、收文處理的一般過程
(1)公文的收受與分流
簽收。指履行規(guī)定的確認、清點、核對、檢查、簽注手續(xù)后,收到公文。登記形式有薄式、卡片式、聯單式
外收文登記。由外收發(fā)人員在完成簽收工作后,對收文情況做簡要記載。
啟封。外收文登記完成后,統(tǒng)一交由內收發(fā)人員,統(tǒng)一啟封或徑送有關領導親啟。
內收文登記。由內收發(fā)人員對收文情況做詳細記載。
分辦。有關人員將公文分送有關領導、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閱知辦理。
摘編。文件管理人員對部分準備投入辦理過程的重要文件編寫文摘、提要、綜述、匯集有關數據資料。
(2)辦理收文
擬辦。由部門負責人或有關具體工作人員提出處置意見,供有關領導審核定奪。
批辦。機關領導者或部門負責人提出處置意見。
承辦。有關工作人員按意見具體處置公文所針對的事務和問題。
注辦。由承辦人簽注公文承辦情況,以備忘待查。
(3)組織傳閱與催辦查辦
組織傳閱。使公文有工作人員中的有效傳閱活動。
催辦。由公文處理管理機構或承辦人對公文承辦過程實施的催促檢查。
查辦。由公文處理管理機構或其他專門組織對重要公文實際執(zhí)行情況進行的核查協辦工作。
(4)處置辦畢公文
包括:閱卷歸檔、清退、暫存、銷毀。
14、發(fā)文處理程序與方法
(1)文稿形成
擬稿。撰擬公文文稿。
會商。當公文內容涉及其他有關同級或不相隸屬機關或部門的職權范圍,需征得其同意和協助。
核稿。文稿在送交有關領導簽發(fā)或會議通過前,由專人進行全面核查。
簽發(fā)。指由機關領導人或被授以專門權限的部門負責人對文稿終審核準之后,批注正式定稿。按簽發(fā)人身份、地位及工作程序的不同,簽發(fā)分為正簽、代簽、核簽、會簽等數種。
(2)公文的制作
注發(fā)。定稿形成后,批注繕寫印發(fā)要求的活動,以使簽發(fā)意見進一步具體化、技術化。
繕印。制作供對外發(fā)出的公文。
用印或簽署。在印畢的公文上蓋發(fā)文機關公章,或請有關領導簽名。
(3)公文的對外傳遞
分裝。按規(guī)定具體揀配和封裝公文。
發(fā)出。將分裝完畢的公文以適當的方式發(fā)給受文者。
(4)處置辦畢公文
包括:閱卷歸檔、暫存、銷毀。
15、公文銷毀的方式和范圍
銷毀的主要方式有:焚毀、重新制成紙漿、粉碎、清洗消磁(磁盤、磁鼓、磁帶)。
以各種方式銷毀公文均應履行如下程序手續(xù):由文書部門組織對公文進行鑒定;確認應銷毀后逐文逐件核定造冊;呈請本機關或上級機關有關領導審定批準;獲準后再行銷毀。任何個人均不得私自銷毀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