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保險準備金介紹
為了保證保險公司的正常經營,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各國一般都以保險立法的形式規(guī)定保險公司應提存保險準備金,以確保保險公司具備與其保險業(yè)務規(guī)模相應的償付能力。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整理關于什么是保險準備金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什么是保險準備金
保險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保證其如約履行保險賠償或給付義務,根據政府有關法律規(guī)定或業(yè)務特定需要,從保費收入或盈余中提取的與其所承擔的保險責任相對應的一定數量的基金。為了保證保險公司的正常經營,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各國一般都以保險立法的形式規(guī)定保險公司應提存保險準備金,以確保保險公司具備與其保險業(yè)務規(guī)模相應的償付能力。
保險準備金分類
保險準備金主要有以下幾種:總準備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再保險準備金等。為了保證保險公司的正常經營,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各國一般都以保險立法的形式規(guī)定保險公司應提存保險準備金,以確保保險公司具備與其保險業(yè)務規(guī)模相應的償付能力。
總準備金
總準備金或稱自由準備金是用來滿足風險損失超過損失期望以上部分的責任準備金。它是從保險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提取的。[1] 總準備金是保險人從決算后的利潤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并逐年積累,用以應付巨大賠款時彌補虧損的資金。
設置總準備金,既是保持保 險人業(yè)務經營穩(wěn)定和組織經濟補償的需要,也是巨型災害和特大事故的發(fā)生在年度間不平衡的必然結果。
提取總準備金的計算方法是:總準備金=當年實現(xiàn)的利潤-當年所得稅-調節(jié)稅-利潤留成
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指在會計年度決算時,對未到期保險單提存的一種準備金制度。之所以規(guī)定這種資金準備,是因為保險業(yè)務年度與會計年度是不一致的。比如投保人于2009年10月1日繳付一年的保險費,其中的3個月屬于2009年會計年度,余下的9個月屬于下一個會計年度。這一保險單在下一會計年度的前九個月是繼續(xù)有效的。因此,要在當年收入的保險費中提存相應的部分作為下一年度的保險費收入,作為對該保險單的賠付資金來源。按照我國保險精算規(guī)定:會計年度末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按照本會計年度自留毛保費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應在會計年度決算時一次計算提取,提取的計算方法有年平均估算法、季平均估算法和月平均估算法。
未決賠款準備金
未決賠款準備金也稱賠款準備金,是在會計年度決算以前發(fā)生保險事故但尚未決定賠付或應付而未付賠款,而從當年的保險費收入中提存的準備金。它是保險人在會計年度決算時,為該會計年度已發(fā)生保險事故應付而未付賠款所提存的一種資金準備。之所以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是因為賠案的發(fā)生、報案、結案之間存在著時間延遲,有時該延遲會長達幾個年。按照權責發(fā)生制和成本與收入配比的原則,保險公司必須預先估計各會計期間已發(fā)生賠案的情況,并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包括已發(fā)生已報案賠款準備金,已發(fā)生未報案賠款準備金和理賠費用準備金。
已發(fā)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已發(fā)生并已向保險人提出索賠、尚未結案的賠案提取的準備金。已發(fā)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的基礎數據主要來源于理賠部門,應當反映理賠部門對于理賠模式、賠付支出變化、零賠案、大賠案等問的經驗和判斷。
已發(fā)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已發(fā)生、尚未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的賠案提取的準備金。
理賠費用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已發(fā)生尚未結案的賠案可能發(fā)生的律師費、訴訟費、損失檢驗費、相關理賠人員薪酬等理賠查勘費用提取的準備金。
再保險準備金
保險準備金是保險公司為承擔保險責任或備付未來賠款的一項基金。其基金從保費收入或資產中按期提存。雖然保險準備金的來源是保費收入,但這種從保險費中提取的基金不是保險公司的資產,而是負債。在這種負債背后,必須有等值的資產作為后盾。財產保險和責任保險的準備金,按提存的方式分為法定準備金和任意準備金兩種。其中,法定準備金可分為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人身保險準備金的主要形式是責任準備金。人身保險準備金必須單獨提存,以保證保險公司有足夠償付能力來履行賠償和給付責任。再保險準備金實際上是保證金。分出公司為備付再保險接受人在再保險合同下應負責的賠款,從應付的再保險費中扣存的一項基金,稱為再保險準備金。
保險準備金提存
保險準備金的提取原則
保險人提取保險準備金,應當充分考慮以下幾項原則:
第一,保障被保險人利益的原則。被保險人作為保險活動當事人的重要一方,保障其合法利益是無可爭議的。而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最終要體現(xiàn)在保險公司及時、準備地履行其賠付責任。如果保險公司置被保險人的利益不顧,片面強調公司業(yè)務的不斷擴大,不真實、足額地提取各項責任準備金,一旦發(fā)生賠付責任,保險公司將陷于被動,甚至出現(xiàn)無法履行保險合同的局面,對被保險人的利益將是極大的損害。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保險公司要求得發(fā)展,必須以被保險人的信任為基礎,爭取足夠多的投保人,為此保險公司就要有良好的信譽,切實起到減少被保險人面臨的風險損失的作用,如果保險公司沒有充足的各項責任準備金作為后盾,就很難以及時對被保險人的損失進行賠付。因此,保險公司必須以保障被保險人利益為原則,提取各項責任準備金。
第二,保證償付能力的原則。從實質上來講,這一原則的最終目的也是為了切實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因為要想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保險公司必須要有基本的償付能力,而保險公司要擁有一定的償付能力,就必須提取各項責任準備金,以備不時之需,否則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也就無從談起了。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93條規(guī)定,“除人壽保險業(yè)務外,經營其他保險業(yè)務,應當從當年自留保險費中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提取和結轉的數額,應當相當于當年自留保險費的百分之五十。經營有人壽保險業(yè)務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有效的人壽保險單的全部凈值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在保險業(yè)務經營中,由于壽險與非壽險在經營核算上存在差異,其準備金的提留方式也就不盡一致。非壽險準備金有法定準備金、任意準備金等區(qū)分。壽險準備金有理論準備金與實際準備金的區(q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