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給加班費怎么辦_單位不給加班費的舉證責任
很多時候單位安排加班的,一般員工都會聽從安排,但是沒有加班費怎么辦?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單位不給加班費怎么辦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單位不給加班費怎么辦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加班費;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補償金。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含加班工資)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加班工資的,勞動者可以隨時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不受時效的限制;在勞動關系結束后一年內,如果勞動者主張權利、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用人單位同意支付的,則仲裁時效重新計算。
索要加班費時需要勞動者提供證據,這種舉證分為三種形式:一是正常公司加班記錄或打卡記錄,二是人證和錄音證明,三是通過加班期間工作內容方面的證據來舉證。
單位不給加班費的舉證責任
《司法解釋(三)》第9條規(guī)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勞動者加班又沒有加班費這個問題一直是我國勞動法司法審判領域的一個難點,有觀點認為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因為用人單位有保存考勤記錄的法定責任。也有觀點認為加班事實應根據民事訴訟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進行確定。
本條司法解釋出臺,一方面明確了加班事實舉證責任的分配,另一方面也為盡可能保護勞動者權益留了一點小尾巴:“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但總的來看,未來一段時間內,勞動者如要向用人單位主張支付加班費,需要在工作期間注意搜集維權證據,比如真實有效的考勤記錄、簽到打卡表格等相關材料。
然而,此次《司法解釋(三)》的出臺,企業(yè)并不能輕視加班費的管理。企業(yè)仍應進一步建立健全工時、工資和考勤休假制度,通過制度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來有效預防加班費支付事項上的法律風險。
加班費的支付標準
(一)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加班費計算
1、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先按同等時間安排其補休。法定節(jié)假日不可以補休;
2、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周期內的上班是在法定休假日的。以300%計算;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周期內的總上班時間超過該周內(如一個月。一季度)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以超過部分的時間總數(shù)一起(不區(qū)分是否在休息日),以150%計算;
4、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shù)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超過36小時的。加班費計算應仍以以150%計算。
(二)標準工時制的加班費計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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