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計算基數應該如何確定
隨著社會的發(fā)展,現在很多的上班族都是會經常加班的,那加班就要知道加班費的計算方法,特別是計算的基數,那加班費的基數是怎么確定的呢?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加班費計算基數應該如何確定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加班費計算基數如何確定
要準確計算加班費,首先必須正確確定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實踐操作中具體要把握以下幾點:
1、如果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準。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項目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fā)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2、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于實際工資,具體包括國家統(tǒng)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 中規(guī)定“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但是應當注意一點,在以實際工資都可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范圍。
3、在確定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應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 ,以每月工作時間為20.92天和167.4小時進行折算。
4、實行計件工資的,應當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單價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5、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低于當地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以日、時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
加班費計算基數可約定
關于加班費計算基數“約定優(yōu)先”原則的適用并非不受任何限制,雙方約定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的,當然無效。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加班費計算基數,應當特別注意以下兩點:
1、加班費計算基數不得畸低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員工工資結構通常分很多細項,但計算加班費時僅以“基本工資”或“底薪”作為計算基數,這種情況相對較多,偶爾有用人單位以“基本工資”或“底薪”與其他工資項目之和作為計算基數,也并沒有包括所有工資項目。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加班費計算基數畸低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該約定將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而歸于無效。
2、加班費計算基數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標準是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底線,也是法律關于工資的強制性規(guī)定,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加班費計算基數,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否則該約定將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而歸于無效。根據《最低工資規(guī)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第十條的規(guī)定,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由于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周期短,而勞動合同關于加班費計算基數約定的變更不及時,經常出現滯后導致約定失效。因此,當本地最低工資標準作出調整后,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調整加班費計算基數的約定。
加班費計算的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guī)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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