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昆山的加班費計算標準是什么
高強度的工作使勞動者在正常上班時間都很累,但是因為工作關系常常在下班時間也被要求加班。那么昆山的加班費計算標準是什么呢?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2018年昆山的加班費計算標準是什么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昆山的加班費計算標準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1、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照不低于小時工資基數(shù)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2、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shù)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3、在法定節(jié)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shù)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shù)應以: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按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shù)確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
經(jīng)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加班費=正常工作日加班費+休息日加班費+法定休息日加班費=月工資基數(shù)/21.75*150%*正常工作日的加班時間+月工資基數(shù)/21.75*200%*休息日的加班時間+月工資基數(shù)/21.75*300%*法定休息日的加班時間。
索要加班費應當如何舉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guī)定:“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后產(chǎn)生的支付工資、經(jīng)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為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
關于加班費的舉證,員工主張加班應提供存在加班事實的基本證據(jù),員工提供出公司存在加班事實的基本證據(jù)后,具體關于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根據(jù)2008年5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對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做出了特別規(guī)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jù),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nèi)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nèi)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也就是說,與勞動仲裁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jù)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公司安排加班可以拒絕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根據(jù)以上規(guī)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首先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及工行協(xié)商一致,征得勞動者及工行同意;
2、必須是由于單位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需要;
3、安排加班,一般一天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不得超過3小時,但一個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對于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迫勞動者加班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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