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年假未休賠償標準是什么
在現實生活中,職工未休年假是很常見的事情,那年假未休勞動法怎么規(guī)定?賠償的標準是什么呢?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勞動法年假未休賠償標準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勞動法年假未休賠償標準
《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0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按照這個法律規(guī)定,員工離職時或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單位支付帶薪年休假工資,可以主張到200%的工資賠償,而非300%。
同時,《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1條規(guī)定: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勞動法年假工齡的確定
1、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記錄社保機構記錄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資料是全面確定員工工作年限的一個重要依據。從記錄中可以明確確認員工參加工作的起始時間,以及各階段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的工作經歷。
2、員工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由于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基本內容之一,在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下,勞動合同確定的合同期限實質上也是員工的工作年限。
3、用人單位制作的《職工名冊》《職工名冊》中包含勞動者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它是確定員工工作年限的依據之一。
4、用人單位下達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是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必備條款之一。該內容也是確定員工工作年限的依據之一。
休病假后還有沒有年假
按照規(guī)定,休年假是公司職工一年一次的假期,公司需要按照實際情況統籌員工假期。但是,有些人在一年之內因為生重病,休了較長的病假,等回去上班工作之后,公司為了讓員工彌補工作進度,不同意員工接著休年假。
其實,能不能休年假,并不是由你公司自主決定的。你公司要安排你不能休年假的,得嚴格按照法律上的規(guī)定來。
根據相關規(guī)定,所有跟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連續(xù)工作滿12個月以上,都能享受到帶薪年休假,其中,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不過,員工申請休年假,公司并不是都得答應。如果確實因為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就要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公司在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就要在本年度內對職工就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職工的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公司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另外,在實際中,只要在下面幾種情形中,就不能繼續(xù)要求休年假了。
1、你屬于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2、你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3、如果你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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