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法治和人治的看法
法治是一種源遠流長的意識形態(tài)、治國方略和社會文化現(xiàn)象,在不同的時代人們賦予其不同的社會內(nèi)涵和意義。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對法治和人治的看法,希望大家喜歡。
法治和人治的看法篇一
一、憲法和法律至上原則
在社會主義中國,國家的一切權力來自人民且屬于人民。這是人民主權原則的要求,也是我們國家民主性質(zhì)的體現(xiàn)及其合法性的依據(jù)。全國各族人民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當家作主,行使主權權力;通過選舉產(chǎn)生的人民代表制定憲法和法律,并通過其他各種方式和途徑,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經(jīng)濟和文化事業(yè)。在社會主義民主基礎上制定的我國憲法和法律,集中體現(xiàn)了人民的利益,反映了人民的意志。因此,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憲法和法律至上,實際上是人民利益和意志至上,是人民至上。
我國的憲法和法律是由共產(chǎn)黨領導人民制定的。由于黨始終代表中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而無任何自己私利的工人階級政黨,因此黨所代表的利益與人民所要求的利益是同一的,黨的意志與人民的意志是一致的。我國憲法和法律在以國家意志的形式匯集和反映人民意志的同時,也體現(xiàn)和反映了黨的意志。所以,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堅持憲法和法律至上,就是堅持黨的意志與人民意志的統(tǒng)一和至上,就是堅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這是我們黨的性質(zhì)、宗旨和任務的必然要求,是"三個代表"在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中的應有之義。
有一種觀點認為,憲法、法律至上就是否定黨的領導。這種觀點,表面上是堅持黨的領導,實際上卻在法治領域把憲法、法律權威與黨的權威對立起來,把法律化的黨的方針政策與黨的整個領導對立起來,把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對立起來,最終是把人民與黨對立起來。這種對立的結果,必然是人民利益、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三敗俱傷。
憲法和法律至上與堅持黨的領導、維護黨的權威是一致的。我國憲法序言明確規(guī)定,實行改革開放方針,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其中包括堅持共產(chǎn)黨的領導;我國憲法和法律是黨的政策的具體化、規(guī)范化和法律化。因此,堅持和維護憲法、法律的至高權威和至上地位,實際上是確認黨的領導權威、執(zhí)政地位及其政策的至上性,是用法治的方式維護黨的權威,堅持黨的領導,推行黨的政策,實現(xiàn)黨的領導方式和執(zhí)政方式的法治化轉(zhuǎn)變,從制度上、法治上保證黨章規(guī)定的"黨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nèi)活動"原則的進一步落實。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在我國,全體人民當家作主,主要是采用"代表制"的方式,通過直接或者間接選舉人民代表,由他們在各級人大代為行使國家權力。由人大及其會制定憲法、法律和法規(guī)并且依法監(jiān)督其實施,這是人民行使主權權力的一種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在立法上,人民的所有成員都是平等的,他們依法平等地享有國家和地方的立法權,以保證法律(廣義的概念,包括憲法、基本法律、法規(guī)等各種具有法律效力的規(guī)范性文件)始終體現(xiàn)人民的意志,但在立法上是不能與敵對階級、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講平等的,所以,我國憲法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在法律實施和遵守上的人人平等,在立法上只能講"人民平等"。
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制定的法律,必須得到實施和遵守,這樣才能保證人民的利益和意志、黨的方針和政策的實現(xiàn)。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實施和遵守法律、維護法律權威的一個基本前提,是法律對其實施機關和每一個公民的要求。作為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一項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1)公民的法律身份和法律人格平等,任何公民不得因為性別、年齡、民族、種族、膚色、語言、宗教、社會出身、財產(chǎn)狀況、職業(yè)、職務等而被區(qū)別對待;(2)所有公民平等地享受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平等地承擔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3)公民受法律的平等保護,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4)任何組織和公民個人不得有超越于憲法和法律之外、凌駕于憲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權。
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對于反對特權,保障公民權利,實現(xiàn)依法行政,維護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義。特別是,憲法和法律集中反映了黨和人民的意志,代表著國家的尊嚴和權威,維系著社會的穩(wěn)定和安全,因此保證它們得以平等地執(zhí)行、適用、應用和遵守,既有利于確立人們對法律的信仰,維護法治的權威,又有利于堅持黨的領導,實現(xiàn)人民當家作主,從法律上和制度上保證國家的長治久安。
如果不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難以實現(xiàn)法律公平和正義的價值;如果允許法外特權的存在,法律權利和權力就會失去保障;如果法律可以恣意妄為的實施,共和國就將沒有規(guī)矩和方圓;如果法律不能公正有效的實施,成為一紙空文,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將無從建設。
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應當依法給予諸如犯罪嫌疑人、囚犯甚至觸犯國家刑律的敵對分子以法律上的平等待遇。有人認為這樣做是放棄了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階級性。其實不然。因為我們在立法時的不平等體現(xiàn)了它的階級性,由人民代表組成的立法機關在制定法律時,已經(jīng)根據(jù)黨的政策和實際情況,充分考慮如何處理各種社會關系和對待各種社會主體,并用法律規(guī)范分別規(guī)定了民事、經(jīng)濟、行政、社會和刑事等各類法律的不同對象、范圍、方式和結果,因此,在法律實施和遵守的時候,只要我們嚴格依法辦事,依法平等保障一切法律關系主體的合法權利,依法追究一切違法犯罪人的法律責任,就是在堅持法律的階級性和人民意志性。
法治和人治的看法篇二
在現(xiàn)代社會追求民主、公平、正義的大背景下,法治是歷史的必然要求,法治通常與人權、自由、平等相聯(lián)系;而人治在傳統(tǒng)觀念中通常與專制、等級、特權等相聯(lián)系。兩者的根本區(qū)別在于,法治的權力立足點在法,即法律支配權力,而人治的權力歸結點在人,即權力支配法律。但是無論是法治或是人治都不是盡善盡美或者是一無是處的,在社會轉(zhuǎn)型的關鍵時期,應當辯證地看待法治與人治的關系,從而更好地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一、人治、法治在中西文明國家的起源
1.人治和法治在中國的起源
西周末期禮崩樂壞,社會上涌現(xiàn)出了一大批對法律有著獨到見解的思想家。鄭國的子產(chǎn)為了讓人們對自己的行為有理性預期而“鑄刑鼎”,而晉國的叔向堅持地捍衛(wèi)倫理綱常反對子產(chǎn)的做法,他認為:一方面,用公布出來的法律來治國非治國的基本方略;另一方面,這種做法培養(yǎng)了人們的拐騙心里貽害無窮,使一個國家的人民變得不淳樸,民風國風低下。從此可以看出儒家把人治作為治理國家的方法,主張“為政在人”,“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如果統(tǒng)治者能夠以身作則,嚴于律己,百姓會自覺地效法。相反,國家雖然制定了法律,但統(tǒng)治者帶頭不執(zhí)行,那么法律制定得再好也無濟于事。“其人存則其政舉,其人亡則其政息”,政治的得失,關鍵在于用人的得失。
與儒家相比,法家為了沖破奴隸主貴族的統(tǒng)治,建立有利于新興地主的社會秩序而提倡“依法治國,則舉措而已”。把“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改為公布成文法;把“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改為“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于法”;把“明德慎罰”改為“嚴刑峻法”,因此后來才有了“城門立木”、“誤期當斬”,秦律也因此被描述為“繁似秋荼、密如凝脂”。雖然古代的法治和現(xiàn)代的法治在本質(zhì)上是有區(qū)別的,但都不同程度地強調(diào)了法律在國家中的作用。
2.人治和法治在西方的起源
法治與人治這兩種治理社會的理念也曾經(jīng)在古希臘同樣并存。古希臘的柏拉圖曾經(jīng)熱烈主張的“賢人政治”實際上就是人治。烏托邦由了解善的人或代表知識的人即哲學家來統(tǒng)治和掌管,哲學家在國家中擁有決定性權力。而他的學生亞里士多德則認為人有不同的感情思想而法律則不會,他提出了法治思想,在《政治學》一書中指出法治應當包括兩個基本要素:已成立的法律得到了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服從的法律本身是指定的良好的法律,即良法和法律至上原則。堅持法治也是西塞羅一貫的立場,國家政治權力的運作必須正當而合法,法律是國家行使權力的依據(jù),即使是作為最高行政長官的執(zhí)政官也在法律的約束之下。
需要明確指出的是,古代的法治、人治雖然在內(nèi)容上有很大出入,但實質(zhì)上都是為了維護統(tǒng)治階級的自身利益,絕不是現(xiàn)代意義上所指的法治觀念,所以有人認為雖然中國在歷朝歷代都有相應的法律,但皇權至上,皇權高于法制,所以說到底,中國古代還是人治的社會。
二、人治與法治的對比
1.法治的優(yōu)點和缺陷
法治指以民主為前提和目標,以嚴格依法辦事為核心,以制約權力為關鍵的社會管理機制、社會活動方式和社會秩序狀態(tài)。最簡單的方法是說,不僅人民受到法律的管治,連統(tǒng)治者本身也受到法律的管治,人民與政府同樣被法律約束,要依法守法。國家機關的行為必需是法律或法規(guī)許可的,而這些法律或法規(guī)本身是經(jīng)過某一特定程序產(chǎn)生的。即法律是社會最高的規(guī)則,沒有任何人或組織機構可以凌駕于法律之上。
法治的優(yōu)點:其一,法律是集體智慧的產(chǎn)物,它沒有感情,不會說話,不能像人那樣信口開河,而實行人治容易產(chǎn)生個人獨斷專行貽誤國家大事,特別是世襲制更是如此;其二,實行一人之治較為困難,即使在賢人之治的情況下君主的能力和精力畢竟有限而且還剝奪了大家輪流執(zhí)政的權利??v觀西方各法治國家,他們之所以能保持國家政權幾百年不動搖社會持續(xù)發(fā)展,與法治國家的治國方式是密不可分的。法治可以避免因領導人的變換而發(fā)生動蕩,不管是誰當領導人都要嚴格按照現(xiàn)有的法律辦事。我們就可以理解為何歷史上并非每位美國總統(tǒng)都屬賢能之士,人們卻可以容忍他的存在。
法治的缺陷:首先,社會生活每天都在發(fā)生著翻天覆地的變化,有限的法律條文是不能完全框定變幻莫測的世界。新情況的出現(xiàn)往往在以前的法條中找不到對應的解決辦法,等到法律制定出來之后又不能彌補所帶來的損失。其次,有人認為“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一個人的行為如果完全符合道德規(guī)范的要求,那他是不用擔心會受法律追究的。相反一個人違反法律,他一定違反道德。法律只是對一個人提出了最低、最起碼的要求。這個要求是遠遠低于道德標準的。如果連法律的這種最低要求都不能達到,那么法律就要以自己的強制力來達到目的了,法律只調(diào)整那些對道德構成極大挑戰(zhàn)和威脅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