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法治和人治的看法(2)
2.人治的優(yōu)點和缺陷
人治指個人或少數(shù)人掌握了社會公共權力,對占社會絕大多數(shù)的其他成員進行等級統(tǒng)治的社會體制。
人治的優(yōu)點:法律的制定需要復雜的程序和很長的時間,過去的法律不能應對現(xiàn)實的需要,可人能及時因地制宜充分發(fā)揮主觀能動性,“船小好掉頭”,個人的決策不需要復雜的程序和時間,社會成本小,也能夠緊扣時代的變遷。人治也是一種精英政治,能最大可能地發(fā)揮人的潛能。賢人政治的判斷往往比常人的判斷可能更正確。
人治的缺點:我們說人治的成本低、見效快、出人才。但這些都得在很完美的情況下才可能實現(xiàn),它對人的要求就得是賢人、能人、圣人,什么地方差一點都不行。人治的社會里眾人的命運被系于個別人的手中,常常因為統(tǒng)治者的喜怒哀樂而改變。人們對自己的行為沒有了合理的預期,整日生活在提心吊膽的狀態(tài)下。人治社會最容易充滿著危險走向專制。當統(tǒng)治者變得殘暴不仁的時候國家的繁榮昌盛馬上就成為泡影,我國歷朝歷代的更替就是人治的典型例子。
三、辯證地看待法治人治的關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有人認為,儒家人治和法家法治就其實質而言都是人治,中國只有最高統(tǒng)治者才享有完全的自由與權力。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應該批判傳統(tǒng)的人治思想。但是,以為法治就能解決一切問題,實際上是對法治錯誤的迷信。從本質上說,法也是由人制定和執(zhí)行的,因此,法治和人治也不是完全對立的,應當辯證看待二者之間的關系。
1.法治是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
把“依法治國”寫進憲法是新中國成立60年來“人治”與“法治”兩種治國方式反復較量的結果,這是由國家的本質決定的。法治國家或法治國,是指國家法治化的狀態(tài)或者法治化的國家,是法治在國家領域內和國家意義上的現(xiàn)實化。國家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當統(tǒng)治階級和被統(tǒng)治階級的矛盾在不能調和的地方、時候和條件下,便產生國家。反過來說,國家的存在證明階級矛盾不可調和,他使階級壓迫合法化。對內,國家承擔著一系列的領導工作,包括政治、經濟、文化、軍事等,這些龐大繁多的社會管理活動只有通過法治手段才能實現(xiàn)功能。對外,在政治多極化、經濟全球化的新階段,任何一個國家都要融入世界之林,這是現(xiàn)代化國家的必由之路。要調整國家之間的關系,唯一的辦法就是立法協(xié)調,于是國際法應運而生。國際法是國家間進行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交往,對一切國家都具有拘束力,作為衡量和裁判國際行為是與非的法律標準。從中可以看出,無論是國家的對內職能還是對外職能,法治都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2.人治是確保法治順利實施的重要保障
人們已經普遍接受了法治作為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但如果單純把法治當做是一種一勞永逸的方式而把人治作為封建糟粕,其實這是孤立片面的觀點。中國歷史悠長,人治的歷史也很漫長,在一個長期以人治為主要治理社會工具的國家,要一下子轉到以法治為主的治理方式上來還是有一定的難度。更為重要的是,我國歷朝歷代中也有著很多人治的成功案例。“能人”往往有著超前的眼光和杰出的才能,他們一旦順應歷史發(fā)展潮流,對社會的影響力和感召力是可想而知的。國家再依靠這個人所產生的社會效果對民眾采用教育、感化的方法,更能夠發(fā)掘人之善性,抑制私欲、提升道德,從而達到社會穩(wěn)定長治久安的目的。
四、結語
將“好人法治”誤以為是單純的人治,這是一個錯誤。極端一點說,如果人人都是自私自利忘恩負義的人,法治的公平公正,也只是對于壞行為的公平公正,對于整個社會的良性運行并沒任何有好處。從現(xiàn)實生活來看,并不是說所有的事情都是要靠法律來解決的,自由的契約、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才是解決糾紛的主要方式。因此,如何來界定“人治”這是一個問題。如果說人治是指人們能對一般社會矛盾進行一個的妥善處理,那么這種有效人治也是需要的。但是如果說我們把人治定義為是某些個人利用公權力來強奸民意,專制武斷,那這種人治就是我們要堅決反對的。另外,一個國家的政權組織要正常運行,都要由相應的人員來擔任職責。任何法律條文都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制定和執(zhí)行的,用老祖宗說的“徒法不足以自行”。沒有具備高水平的執(zhí)法者和司法者,那些法律文本只不過是束之高閣的廢棄的紙張罷了。法律的理性會戰(zhàn)勝人的理性,所以應以法治為主,人治的主體從主導者演變?yōu)閳?zhí)法者以法要求的理性精神來執(zhí)行法律,這才是最好的選擇。
法治和人治的看法篇三
一、人與法及其關系
人,可以從生物、精神與文化等各個層面來定義,或是這些層面定義的結合。生物學上,人被分類為人科人屬人種,是一種高級動物。精神層面上,人被描述為能夠使用各種靈魂的概念,在宗教中這些靈魂被認為與神圣的力量或存在有關。文化人類學上,人被定義為能夠使用語言、具有復雜的社會組織與科技發(fā)展的生物,尤其是能夠建立團體與機構來達到互相支持與協(xié)助的目的。中國古代對人的定義是:有歷史典籍,能把歷史典籍當作鏡子以自省的動物。那些沒有歷史典籍的部族,雖有語言,能使用工具勞動,都能算野蠻動物,其邦族稱號在漢字中都從犬旁。
人是自覺解放自我的生命體。人的基本屬性是自覺的自我解放,基本物質基礎自然生命下的生理系統(tǒng)與思維系統(tǒng)。后者構成人的基本內在的矛盾,此一矛盾外在的運動的表現(xiàn)為自覺的自我的解放屬性。人的基本屬性即人性。
人是“社會”的載體,是社會組成的最基本的“單元”。社會性是人性的發(fā)展,人性通過社會關系表現(xiàn)為社會性。社會性是個體人與其他人類個體結成的關系,同時社會性也反作用于個體的人格。
“法”字的來源,古代曾有神獸決獄的傳說:相傳在很久很久以前,有一個部落聯(lián)盟生息在黃河流域。該部落聯(lián)盟首領舜委任皋陶為司法官。皋陶正直無私,執(zhí)法公正,非常受人愛戴。他在處理案件時,若有疑難,就令人牽出一頭神獸,該神獸名廌,又名獬豸?!懂愇镏尽氛f:“東北荒中,有獸名獬,一角,性忠,見人斗,則觸不直者;聞人論,則咋不正者。”漢代王充《論衡·是應》說:“鹿者,一角之羊也,情知有罪,皋陶治獄,其罪疑者,令羊觸之。有罪則觸,無罪則不觸,斯蓋天生一角圣獸,助獄為驗。”此獸似羊非羊,似牛非牛,似鹿非鹿,也有人說它同麒麟相像。它的頭上長著一支獨角,鋒利無比,故又俗稱獨角獸。獬豸有分別罪與非罪的本能,有罪則觸,無罪則不觸。見人爭斗時,用它的一只角向無理、有罪的一方觸去,是非曲直,立見分曉。這就是中國古代的神明裁判。——所謂神明裁判,就是借助于神的力量和方式來考驗考察當事人,以確定其人是非曲直,判定有罪或無罪的原始審判方式。神明裁判使訴訟裁決及其形式披上神圣的外衣,使人誠心信服。
中文法字,在西周金文中寫作“灋”,與其它漢字一樣,是一個絕妙的意象豐富的象形文字。漢代許慎《說文解字》說:“灋,刑也。平之如水,故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灋由三部分組成:氵、廌、去。氵,平坦之如水,一說喻示法象水一樣平,是為公平、公正;一說將人犯置于水面凜去。廌(音zhi),神獸?!墩f文解字》說:“解廌,獸也。似山羊一角。古者決訟,令觸不直。象形從豸者。凡廌之屬,皆從廌。”《后漢書·輿服志》說:“獬豸神羊,能別曲直。”在這里,廌為圖騰動物,一角之圣獸,代表正直、正義、公正,或說是正義之神(性直惡曲),具有審判功能、職能,能為人分清是非曲直、對錯,助獄為驗。去,“人相違也”。去即對不公正行為的懲罰。一說判決把人驅逐出去,從原來的部落、氏族中驅逐出去,于水上凜去(古代之流刑),或交由神明判決,由神獸“觸不直者去之。”
由上可知,(1)法是一種判斷是非曲直、懲治邪惡的(行為)規(guī)范,是正義的、公平的。(2)法律是一種活動,是當人們相互間發(fā)生爭執(zhí)無法解決時,由廌公平裁判的一種審判活動;是當人們的行為不端、不公正時,由圣獸行使處罰的懲罰活動。(3)法律的產生、實施離不開廌這一圣獸,它是社會權威力量的代名詞,是社會強制力的代表,沒有圣獸作為切實保障機制,法律沒有神圣性,無法發(fā)揮出它的功能、威力。
在古代文獻中,稱法為刑,法與刑通用。如夏朝之禹刑、商朝之湯刑、周朝之呂刑,春秋戰(zhàn)國時期有刑書、刑鼎、竹刑。魏相李悝集諸國刑典,造《法經》六篇,改刑為法。“刑,常也,法也。”“法,刑也。”這里的刑,出于井田,含有模范、秩序之意。因此,以刑釋法,表明模范遵守法律(秩序)。刑,又指刑罰?!尔}鐵論》:“法者,刑罰也,所以禁暴止奸也。”
古代中國法又往往與律通用,“律之與法,文雖有殊,其義不也。”(《唐律疏義》)據(jù)史籍記載,商鞅變法,改法為律。從此“律”字廣泛使用,其頻率高于法,中國古代法典大都稱為律,如秦律、漢律、魏律、晉律、隋律、唐律、明律、清律,只有宋代稱刑統(tǒng),元朝稱典章?!墩f文解字》說:“律,均布也”。段玉裁注疏說:“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歸于一,故曰均布。”管子說:“律也,定分止爭也。”律原為音樂之音律,音樂只有遵守音律,才能和諧,否則雜亂無章。均布是古代調整音律的工具,以正六音,木制,長七尺。律后來引申為規(guī)則、有序,范天下之不一而一,成為規(guī)范所有人及其行為的準則,即規(guī)范天下千差萬別的所有人所有事而趨于整齊劃一(統(tǒng)一、協(xié)調)?!妒酚?律書》說:“王者制事立法,物度有軌,壹于六律,六律為萬事之根本焉。”丘浚說:“臣按律之名……凡度之長短、衡之輕重、量之多寡,莫不于此取止,律以著法,所以裁判群情,斷定諸罪。”(《大學衍義補》第120卷)最早把“法”、“律”二字聯(lián)在一起使用的是春秋時期的管仲,他說:“法律政令者,吏民規(guī)矩繩墨也。”又據(jù)《史記》記載,秦始皇滅六國,“法令由一統(tǒng)”,二世用趙高,早法令,“更為法律”。(始皇本記)后來漢代晁錯曾經說:“今法律賤商人,商人已富貴矣;尊農夫,農夫已貧賤矣。”《后漢書》有“皋陶造法律”等說法。但總的說來,“法”、“律”兩字是分開使用的,直到清末民初是才被廣泛使用。
除了上述幾字與法字有關外,古代作為社會規(guī)范的“禮”,也是法律,與法有一定的聯(lián)系。當然,禮不是訴諸刑罰的。
古代漢語中“法”的含義是復雜的多樣的,其中最為主要的意義是:(1)法象征著公正、正直、普遍、統(tǒng)一,是一種規(guī)范、規(guī)則、常規(guī)、模范、秩序。(2)法具有公平的意義,是公平斷訟的標準和基礎。(3)法是刑,是懲罰性的,是以刑罰為后盾的。
作為文化符號的語言,富有民族性。中外法的詞意的大異其趣,是不同的法律理念、精神、價值的體現(xiàn),反映了中西民族精神的差異,反映了不同的法律文化及其傳統(tǒng)。
現(xiàn)代人將“法”當成二人以上直至大到國際、中到國家、小到單位和家庭組織與成員共同遵守的原則、準則、規(guī)則、規(guī)矩、規(guī)章、法規(guī)、法律、憲法、公約、憲章的制度,有獎懲之別。
人是萬物之靈,法是眾靈之志。人立法受法治,天經地義。法大于人與眾,是法的統(tǒng)治。人脫法是不守人道,人違法是背叛同志。人與法是相輔相成,人立法治己治他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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