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選舉法修改的亮點和難點
選舉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礎,選舉法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法產生各級人大代表的重要法律。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2017年選舉法修改的亮點和難點,希望大家喜歡!
2017年選舉法修改的亮點
亮點一:取消城鄉(xiāng)選舉差別,實現“同票同權”
實行城鄉(xiāng)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是此次選舉法修改最吸引人的地方。
自1953年以來,中國農村和城市每一名全國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比例經歷了從8∶1到4∶1。有人將此形象地稱為“四個農民等于一個城里人”。新修改的選舉法則第一次將這一比例規(guī)定為1∶1,法律明確規(guī)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口數,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xiāng)人口數相同的原則以及保證各地區(qū)、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代表的要求進行分配。”
可以說,此次選舉法修改體現了“三個平等”的原則:
——人人平等。實行城鄉(xiāng)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代表,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選舉權。
——地區(qū)平等。各行政區(qū)域不論人口多少,都能按比例選舉一定數量的代表,保障各地方在國家權力機關有平等的參與權。
——民族平等。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體現民族平等。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韓大元點評:這一修改意味著農村人口在選舉上及政治權利的實現上向平等原則邁出了一大步,促成憲法規(guī)定的平等原則的充分實現。
亮點二:確?;鶎哟頂盗?,解決“官多民少”現象
近幾屆全國人大代表構成中,工人和農民代表比例呈下降趨勢,尤其是一線的工人、農民代表人數偏少。針對這一問題,新修改的選舉法明確規(guī)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基層代表,特別是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代表。”
亮點三:保護選民自由表達,選舉時應當設有秘密寫票處
投票是選舉過程的關鍵環(huán)節(jié)。雖然此前選舉法規(guī)定了無記名投票制度,但在選舉實踐中,無記名投票并不能完全保證公民權利的自主行使。
新修改的選舉法明確規(guī)定:“選舉時應當設有秘密寫票處。”
韓大元點評:這個規(guī)定將更有效地保護選民自由地表達自己的意志,排除外界的不當干預,選擇自己滿意的候選人,更好地保持選舉的公正性與純潔性。
亮點四:“身兼兩地人大代表”的現象不會出現
2008年,“億萬富翁”梁廣鎮(zhèn)同時擔任廣東云浮市和廣西百色市兩地人大代表的相關報道曾引起廣泛關注。社會各界對這一情形是否適當眾說不一。新修改的選舉法對這種現象給出了明確的說法。
新修改的選舉法規(guī)定:“公民不得同時擔任兩個以上無隸屬關系的行政區(qū)域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莫紀宏點評:“身兼兩地人大代表”的情形,違背了選舉法所規(guī)定的公民選舉權平等的精神,不利于代表履行職責,不利于切實代表一個選區(qū)選民的利益和意志參加行使國家權力。
亮點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不是可有可無
“我雖然選了他,但我并不了解他。”由于對代表候選人基本情況不了解,經常有選民發(fā)出這樣的抱怨。
為了改變這一狀況,新修改的選舉法特別規(guī)定:“選舉委員會根據選民的要求,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由代表候選人介紹本人的情況,回答選民的問題。”而此前的法律只是規(guī)定“選舉委員會可以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回答選民的問題”。
莫紀宏點評:從“可以”到“應當”,這意味著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不再是可有可無,這有利于選民深入了解候選人,鑒別候選人參政議政能力,以便選民更好地選舉。
亮點六:保障依法選舉,加大“賄選”等查處力度
針對基層選舉工作中出現的違反法定程序,妨礙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的情況,新修改的選舉法特別增加了一條有針對性的規(guī)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并接受監(jiān)督。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選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
同時,為了及時有效查處以暴力、威脅、賄賂等手段破壞選舉的行為,新修改的選舉法增加規(guī)定:“主持選舉的機構發(fā)現有破壞選舉的行為或者收到對破壞選舉行為的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及時移送有關機關予以處理。”
北京行政學院教授袁達毅點評:這一規(guī)定有利于選舉依法進行,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選舉權利,維護選舉的公平公正,增強人民對于選舉的信心,保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組成更加符合人民意愿。
亮點七:增設“選舉機構”專章,明確選舉委員會職責
鑒于選舉委員會在直接選舉中的重要作用,新修改的選舉法增設“選舉機構”專章,對選舉委員會的產生、回避、職責和工作要求等分別作出具體規(guī)定。
新修改的選舉法規(guī)定,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縣、自治縣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選舉法規(guī)定,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為代表候選人的,應當辭去選舉委員會的職務。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焦洪昌點評:選舉法增設“選舉機構”專章強調選舉委員會的地位與作用,充分體現了選舉委員會的重要性。
亮點八:對代表辭職程序作出明確規(guī)定
人大代表提出辭職后,由誰接受辭職?按照什么樣的程序接受辭職?針對選舉法實施中的這一問題,新修改的選舉法對代表辭職程序作出具體規(guī)定。
修改后的法律規(guī)定:“會接受辭職,須經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接受辭職的決議,須報送上一級人大會備案、公告。”同時還明確,“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辭職,須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鄉(xiāng)級的人民代表大會接受辭職,須經人民代表大會過半數的代表通過。接受辭職的,應當予以公告。”
袁達毅點評:對代表辭職程序作出明確規(guī)定,有利于加強人大代表制度建設,也是對代表個人意愿的尊重。更重要的是,這從程序上保證了代表在不能履行職務時,有健全的退出機制。
2017年選舉法修改的難點
難點1 規(guī)定和落實秘密投票制
要保障選民自由選擇,就必須保證秘密投票。
到了選舉時,既然選民都已經知道要選誰,投票是相對簡單的過程,只要保證選民能把自己的真實意向如實反映到選票上就成,也就是只要在自己中意的候選人那欄里打個鉤,豈不容易?不過即使這么容易,也還需要具體的制度保障。
如果有人已經事先花錢買了你的選票,說好選舉那天你投他的票,不然以后就小心你和你家里人的日子,你該怎么辦?不是這等威逼利誘,你無論如何不會投他的票,可一旦他知道你沒投他的票,你的風險就大了。合理的選舉制度能幫你解除這個后顧之憂,讓他無法知道你投了誰的票。這就是秘密投票制度:選票上不簽你的名字,你的選票和其他幾千張選票混在一起,他落選了也無法驗證是因你沒投他的票。事實上,他只要知道是秘密投票,根本就不會賄賂和強迫你,因為他知道無法把自己的意愿強加在你的選票上。這樣,你就可以放心大膽地把票投給自己滿意的候選人。秘密選舉的目的就在于保證自由選擇,可見規(guī)范選舉離不開有效的制度設計。
今年另一個受關注的選舉話題正是秘密寫票,這足以印證制度細節(jié)的重要。其實現行選舉法第36條已經明確規(guī)定了“無記名投票”,其目的正是保證秘密投票和自由選擇。但在選舉實踐過程中,無記名選票還是未必能保證秘密選舉。譬如某些地方不為選民提供隱秘的寫票場所,致使有人可以監(jiān)控寫票過程,秘密選舉的目的便落空了。要保障選民自由選擇,就必須保證秘密投票,而秘密寫票顯然是其中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必須得到明確規(guī)定和落實。
難點2 規(guī)定當場公開計票
只有讓各方參與并監(jiān)督現場計票,才能有效防止計票過程中的舞弊現象。
投票結束,該計票了,這里也可以有許多名堂?,F行選舉法第39條規(guī)定:“投票結束后,由選民或者代表推選的監(jiān)票、計票人員和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人員將投票人數和票數加以核對,做好記錄,并由監(jiān)票人簽字。”初看上去,這一規(guī)定合理規(guī)范了投票結束后的計票過程,但細節(jié)仍需完善,譬如選民如何“推選”監(jiān)票、計票人員和選舉委員會?如果推選過程有名無實,計票和監(jiān)票過程受人操縱,這樣整個選舉再平等、再規(guī)范不都等于白忙嗎?計票是選舉的最后一步,但如果這一步得不到有效規(guī)范,整個選舉顯然將前功盡棄。
目前首先要做的,是明確規(guī)定計票時間和方式,保證公開、當日、現場計票。計票不公開會為選舉貓膩埋下伏筆,而不當日當場計票則為違法操作提供機會。尤其在目前不能在制度上保證選舉委員會和計票人員公正無偏的情況下,如果收集選票的選票箱被轉移到選民的視線范圍之外,完全處于少數工作人員的控制之下,就可能發(fā)生任何事情。
因此,在目前條件下,規(guī)范各地計票過程的第一步是要求選舉結束后當場公開計票。雖然某些縣鄉(xiāng)選民人數較多,可一旦劃分到選區(qū),也就是兩千張選票上下,人工唱票只需兩三小時就能完成。當然,北京等地規(guī)定選舉到午夜十二點截止,因而不可能當場計票,但這只是意味著需要修改這種不合理的規(guī)定。事實上,只要動員得當,選民完全可以在白天完成投票。如果投票到下午五六點截止,每個選區(qū)單獨當場計票完全可行。雖然選舉法沒有必要統(tǒng)一規(guī)定投票截止時間,但如果可以明確規(guī)定當日、現場、公開計票的基本原則,這些地區(qū)自然會修改投票截止時間。
和無記名投票一樣,當場計票也只是規(guī)范計票過程的必要而非充分條件。只有讓各方參與并監(jiān)督現場計票,才能有效防止計票過程中的種種舞弊現象。各候選人或其委派的支持者應被允許現場觀看計票,并及時發(fā)現和糾正任何不規(guī)范計票行為。如果人大選舉法再加入每個候選人可以委派1-2人監(jiān)督計票的原則,應能有效保證計票環(huán)節(jié)準確體現選民的選擇。
難點3 規(guī)定爭議的司法救濟
完善選舉爭議解決機制,才能確保選舉結果體現多數選民的真實選擇。
最后,整個選舉結束并公布了選舉結果,有人對結果不滿意怎么辦?當然,選舉如打仗,勝敗乃常事,落選的那一方總不會滿意的,這正是民主選舉的自然結果。但如果選舉過程中出現了舞弊行為,有人靠造假或賄選等違法手段當選,或兩個候選人的得票過分接近,而計票過程的細微錯誤就可能改變選舉結果,落敗方仍然可以尋求選舉后的救濟。這種救濟的目的不是為了改變民主選舉確定的結果,而恰恰是為了確認選舉過程沒有不該發(fā)生的錯誤,當選人確實是大多數選民真實投票產生的人選。
在法治國家,挑戰(zhàn)選舉結果的候選人或選民通??梢栽诜ㄔ浩鹪V,由司法確認民主選舉的正確結果;如果選舉不規(guī)范行為確實改變了選舉結果,法院可以要求重新計算選票,并宣布真正獲得多數選票的候選人當選,甚至在無法確定的情況下宣布重新選舉。在這方面,人大選舉法規(guī)定相對簡單,只有第52條規(guī)定了針對破壞選舉行為的制裁,但是并未明確規(guī)定選舉爭議的司法救濟。各國經驗表明,只有完善選舉爭議解決機制,才能確保選舉結果準確體現多數選民的真實選擇。
只有在逐個解決選舉細節(jié)問題之后,諸如城鄉(xiāng)同權等原則性保障才能真正發(fā)揮效用。和選舉原則相比,制度細節(jié)的完善其實更為困難,但是只有消除這些難點,選舉法的亮點才能在選舉實踐中閃光。
2017年選舉法修改的亮點和難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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